请求目的及有关主体
《第八附表》依据第105D(2)条,列明Part XXA资料请求所需内容。第1至3项分别识别请求目的、主管机关及资料所涉及的人。这是税务机关之间的资料请求框架,并非一般纳税人索取个人记录副本的表格。所提供摘录没有可见发布日期。
资料性质及持有人依据
第4项说明所请求资料的性质,以及主管机关希望从所得税局局长取得的形式。第5项说明为何相信资料由所得税、GST或物业税主管、Chief Assessor、Commissioner of Stamp Duties持有,或由新加坡某人占有或控制。第6项在已知范围内提供该人的姓名及地址。请求应将资料与可能持有人相联系,而非只笼统声称资料可能存在。
合法权限及本地取得努力
第7项声明请求符合请求国法律及行政惯例,而且主管机关有权依据当地法律或正常行政程序取得资料。第8项声明已使用境内所有可用手段,但会造成不成比例困难的手段除外。这个例外只限定本地努力声明,并非可以完全不说明已采取的措施。
安排要求及其他有用资料
第9项包括有关指定安排要求的其他资料;第10项包括有助执行请求的其他信息。这十项规定请求的内容,本身没有列明答复期限,也不代表授权无限制取得任何人的全部财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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