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图的适用范围
本图针对非居民公司取得依据第12(6)或12(7)条视为新加坡来源的收入,并非所有外国个人或境外付款。须先识别收入性质及有关条约下的税务居民身份,再采用适用DTA。文件没有列统一数值税率或可见发布日期。
没有条约或没有适用条款
收款人不是DTA伙伴的居民时,按国内法扣缴。若图中判断有关条约没有适用该收入的具体条款,也回到国内法。实际仍须阅读有关条约,包括可能涉及的其他收入条款,不能假定所有条约内容一致。
营业利润分支
属于营业利润时,判断是否通过新加坡常设机构(PE)经营;是,则流程图指向现行公司税率;否,则该分支无需扣缴。PE按有关条约定义,原脚注举澳大利亚第四条、中国第五条为例。仅有境外地址或境外成立资料,不能决定是否存在新加坡PE。
其他条款及实际关联
其他收入条款若引用营业利润规则,而且收入实际关联新加坡PE,则回到营业利润的PE判断。未引用或收入未实际关联PE时,判断是否仅伙伴辖区享有征税权;属于专属征税权则无需扣缴,否则按DTA税率处理。存在一个与有关收入无关的PE,不会自动使全部收入都与PE关联。
历史服务例外及澳韩更新
脚注列出旧澳大利亚、巴基斯坦、韩国、瑞典及台湾条约的某些劳动或个人服务例外,当时即使没有PE,也可能按公司税率处理。但澳大利亚自2018年5月1日起,非个人税务居民企业通过员工或人员提供的本地服务属于营业利润,按该路径仅在构成条约PE时由新加坡征税。
韩国旧说明涉及1979年条约。2019年5月13日签署、2020年1月1日生效的新条约,将企业专业及独立服务纳入营业利润,按该路径仅通过本地PE经营时征税。不能把澳韩的旧例外应用于新期间,其他条约也须核对实际现行文本。
减免及申报证明
原文指向IRAS的File Withholding Tax,查询第45条申报、DTA减免及证明要求。应保存收入分类、税务居民证明、条约条款、PE判断及实际关联资料。图中某分支显示无需扣缴,并不等于已说明全部程序要求。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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