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的作用
这份26页文件交替列出同样具有效力的英文和法文文本,依据《税务事项相互行政协助公约》建立多边框架下的双边自动交换。首次交换前,有关辖区的公约必须已生效,并有符合CRS的本地申报及尽职调查法律。这是一份框架协议,不是已经填写的新加坡交换伙伴清单,也不是金融机构的报送操作指南。
第一章:辖区及金融机构
辖区是已签署协议且公约对其生效的国家或地区,主管机关依公约附录B确定。辖区金融机构包括本地居民机构但排除其海外分行,也包括海外机构在当地的分行。申报金融机构不包括非申报机构。应申报账户包括经CRS尽职调查识别的另一辖区应申报人士账户,以及具有应申报控制人的被动非金融实体账户。
定义及实际生效的关系
两机关只有表示愿意相互交换并符合第七章条件,协议才在两者之间生效,实际关系记录于附录E。未另定义的大写术语依本地法律理解,但须与CRS一致;其他未定义用语通常依适用辖区法律,其中税法定义优先于其他本地法律。序言也预期本地法律会随CRS更新而修改。
第二章:年度交换与非互惠
各机关每年自动向已生效关系的机关交换指定资料。附录A的非互惠辖区只发送不接收;其他辖区接收资料,但不向这些非互惠辖区发送。本文件附录A未填写国家名称,因此不能据此判断某国的实际身份。
交换的身份及账户资料
资料包括应申报持有人的姓名、地址、税务识别号,以及个人的出生日期和地点。实体具有应申报控制人时,交换实体身份及有关控制人的相应资料。还包括账户号码或等效识别、申报机构名称及编号、年末余额或价值,其中保险包括现金或退保价值;期间关闭账户则报告关闭。
按账户种类交换收入及款项
托管账户报告利息、股息和其他资产收入总额,以及机构作为托管人、经纪、代名人或代理收到的出售或赎回总款。存款账户报告利息总额;其他账户报告机构作为债务人应支付或记入的总款,包括赎回款。这些是总额申报资料,不必然等于账户持有人的应税净利润。
第三章:时间、货币及传送
付款金额和性质可依交换辖区税法原则确定,各金额须注明货币。交换从附录F指定年度开始,在历年结束后九个月内完成,但该年度必须已有生效关系及相符申报法律。机关使用CRS XML格式,并约定附录B记载的传输及加密方法。此期限是机关之间交换的期限,并非金融机构本地申报截止日。
第四及五章:更正及保障
机关认为错误或金融机构不合规导致资料错误、不完整时,通知另一机关,由其按本地法律采取适当措施。交换资料受公约保密及用途限制保护,并须符合提供机关在附录C列明的个人资料保障。保密违规或保障失效须立即向秘书处通知,并说明处罚及补救;秘书处通知与该机关已有生效关系的其他机关。
第六章:磋商及修改
执行或解释困难可由有关机关磋商,形成的措施按适用情况通过秘书处告知全部机关,包括未参与磋商者。修改须经所有协议已生效机关书面一致同意。除另有约定,修改在最后签署后经过一个月,再于次月首日生效。
第七章:通知及启动
机关向秘书处通知实施法律及相关日期、非互惠身份、传送加密方法、个人资料保护、保密措施及完整问卷,以及拟交换伙伴,随后变化须及时通知。双边关系的生效日,是第二个机关完成包括对方辖区在内的通知,与适用时公约对双方生效日期中的较后者。秘书处公布签署及生效关系,以及指定法律日期和互惠资料;其他通知内容供签署方书面申请获取。
暂停及终止
发生重大不合规时,可以书面通知伙伴立即暂停交换,包括保密失效、资料不足或延迟,以及违背CRS目的的机构或账户排除。机关可通知秘书处终止全部参与或单项关系,在通知后十二个月届满的次月首日生效。终止后,以前收到的资料仍须保密,并受公约约束。
第八章及六份附录模板
秘书处分发通知及新签署方资料。行政成本原则上每年平均分摊,但符合协调机构程序规则的国家可获豁免。附录A至E均未填写,分别用于非互惠辖区、传送方法、资料保障、保密问卷及生效关系。附录F的新账户、既有个人高价值及低价值账户、实体账户日期和年度也为空白。这些栏位说明所需结构,不能自行填入假定的新加坡日期。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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