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更新 GIR 指示
这份九页 2025 年 1 月出版物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批准,在标准 GIR 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公布、2025 年 1 月 15 日更新后,修改原本预期将来才有模板的 Commentary。GIR 用于风险评估及核实成员实体补足税。GloBE 属共同方法,各地无须采用,但采用者应一致实施、尊重规则次序和安全港。统一模板减少重复报告并提供可靠信息。本文件是报告指引,不能替代示范规则、后续指引或本地税表与缴款法律。
每个 GIR 部分使用一种基础
各地法律尤其实施初期,可能对同一数据点得出不同数字,同行审查和持续监测应逐步减少差异,但集中报告仍需要单一基础。通常按 GloBE 示范规则和 Commentary 填写,特别是多个辖区有征税权时。获合资格状态的国内法律预期与其一致,因此这可提供合理风险评估基础。第 8.1.5 条修订改为引用已公布模板的数据点和解释,不再仅表示将来才制定。
两项有限例外按相关国内法
辖区或子集团合 QDMTT 安全港且不适用关闭规则,或仅有一个辖区对其享有 GloBE 征税权时,详细计算应改用相关国内法律。前者为 QDMTT 安全港辖区法律,后者为唯一征税辖区法律。这样避免本来仅需国内计算却再算示范规则,并向征税机关提供真正用于评税的资料。不能仅因一个实体有国内补足税,就将全部报告数据都转入例外。
披露差异并作针对性跟进
单一 GIR 基础与实施地法律不同,应披露对指定关键指标的影响。机关可能须更多详情核实国内补足税,正常方式是具体资料请求或跟进,而非对所有集团自动强制额外本地信息表。GIR 通常足以识别差异是否形成真实风险需要调查,既保留集中申报利益,也允许核实本地责任。
法律限制下的必要相称本地申报
部分辖区因宪法或行政法不能接受与国内法律不同的数据,可通过本地信息表或税表收集与已披露差异有关的额外信息。要求须必要、相称,不应增加超出需要的负担;法律允许时,GIR 已说明没有差异的集团应免额外披露。出现差异可能须更正本地信息表。普通国内税表、支持资料和缴款责任不受影响,因此集中 GIR 并不保证取消一切本地申报。
具体 Commentary 修订
方案删去第 8.1.4 条第 13 段预期未来模板的过时文字,新增第 23.1 段确认已公布和更新的 GIR;修改第 8.1.5 条第 24 段引用模板指示,再加入 24.1–24.4,处理统一基础、有限国内法例外、差异跟进及特别法律限制。适用时须核对要求的 GIR 版本与本地法律;不能在没有征税权和安全港事实时,仅凭概述选择申报基础。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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