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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7 月 GloBE 信息申报:框架、完整表格与填写指引

完整整理原始 82 页 GIR,覆盖资料交换、过渡申报、集团所有权、安全港、所得与税额调整、递延税、各项选择、实质性所得排除及 IIR/UTPR 分配。

历史文件

2023 年 7 月 GIR 包括什么

OECD 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批准 GloBE 信息申报表(GIR),统一跨国集团全球最低税计算资料。82 页文件包括申报与资料分发框架、附录 A1 完整表格及附录 A2 逐项填写说明。GIR 属信息申报,与当地纳税申报及付款义务分别处理。本篇依据原始 2023 年版本整理,保留其过渡规定,不把历史表格作为最新申报规格;本文为独立改写,不代表 OECD 或成员国的官方观点。

申报表的三个相连部分

第一部分识别申报实体、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最终母实体和组织结构,并按每个有关辖区及独立计算范围提供概要。第二部分证明安全港、微量排除及国际活动初始阶段优惠。第三部分把会计利润与税费调整为 GloBE 数字,记录递延税和选择,计算补足税,再按 IIR 与 UTPR 分配。没有实施规则的辖区仍可能须列入,因为其中集团实体影响其他国家的计算及征税权。

集中申报与当地申报取决于交换安排

组成实体原则上当地申报;若最终母实体或指定申报实体在另一辖区提交,而该辖区与当地在截止日已有合资格主管机关协议生效,可适用有关当地申报豁免。须识别申报实体及所在地。当地申报取得的有关资料,应与通过交换应取得的资料相同。文件区分本国管理所需的税额责任、付款时间、币种、身份及联络资料,与重复整套 GloBE 计算的要求。该版本发布时,XML 及交换执行框架仍在制定。

哪些辖区取得哪些资料

实施规则的最终母实体辖区取得完整 GIR。设有组成实体的实施辖区取得集团及结构资料与全球概要。具有合资格规则征税权的辖区,取得其权利覆盖辖区或子组的安全港、有效税率、补足税及分配细节。征税权按规则顺序判断,即使因税率超过 15% 等原因最终无税额,也可能存在;最终母实体与部分持有母实体所在地可同时有有关 IIR 权利。集团识别接收方,也可选择向所有设有集团实体的实施辖区发送完整表格。

概要采用区间而非精确税额

每个辖区及独立子组须识别有征税权的国家、适用安全港或微量排除、有效税率区间,以及实质性所得排除是否消除补足税。有效税率按 2.5 个百分点分档,从低于 2.5% 至 30% 或以上。QDMTT 与 GloBE 补足税分别列为零、低于 100 万欧元、100 万至低于 500 万、500 万至低于 2,500 万、2,500 万至低于 5,000 万、5,000 万至低于 7,500 万、7,500 万至低于 1 亿、1 亿至低于 2.5 亿,以及 2.5 亿或以上。没有计算实质性所得排除时列不适用。

过渡简化申报并不免除基础计算

2023 年框架可选择用于开始日不迟于 2028 年 12 月 31 日、结束日不迟于 2030 年 6 月 30 日的财政年度。在无补足税或无须按实体分配的情况下,可把部分调整按辖区申报,但产生辖区结果所需的实体基础计算仍须完成。需要实体分配时,各实体增加及减少额分别申报;其他情况下指定调整可按净增加或净减少列示。若干跨境、选择、航运、加入退出及过渡资料仍须提交。QDMTT 安全港辖区可决定不采用该框架。

保留计算与分配证据

简化申报须有同期记录,证明实体所在地、财务利润与税额分配,以及计算如何与合并报表核对。记录须识别每项申报调整包含的项目,并支持补足税分配。文件没有规定唯一工作底稿格式,税务机关在风险评估或后续审查时仍可要求实体支持资料。导言讨论的永久简化及协调查询属于后续工作,并非此版已给予的全面豁免。

识别申报方、年度及会计基础

申报资料包括实体名称、税务识别号、角色、所在地及交换接收方。申报方为最终母实体时,以专门 UPE 栏位取代重复的申报方栏位。没有税号可采用公司注册号等功能相当编号。集团资料包括合并报表常用集团名称、财政年度起止日、修订标记、合并报表类型、会计准则及 ISO 币种。采用视同合并时,须以合理、善意及尽职调查确定准则。国家用 ISO 双字母代码,无国籍实体另行识别。

列示最终母实体及组成、合营实体

UPE 记录包括所在地、适用合资格 IIR、UTPR、QDMTT、名称、税号、申报辖区及 GloBE 身份。属于排除实体的 UPE,不填写说明指定的辖区与规则栏。年末结构须列组成实体、合营及合营子公司所在地、税号及当地编号、身份和所有权。常设机构、主实体、透明或反向混合流转实体、混合实体、少数持有实体及投资实体等身份可同时适用。上年资料仍有效完整时,变动标记允许省略指定栏;有变动则提交完整有关实体清单,不能只列变动行。

所有权申报须防止重复计算

所有者分别识别为 UPE、组成实体、合营实体、排除实体或非集团持有人。非 UPE 排除实体及非集团所有者合计列示,不要求逐个集团所有者所需的税号。集团通过排除或非集团持有人间接持有的权益,加入适当集团所有者的直接比例,同时减少对应中间合计权益,避免同一权益重复。常设机构列主实体及 100% 权益。IPE 与 POPE 栏仅在合资格 IIR 母实体身份有关时填写;POPE 涉及非组成实体所有者持有超过 20% 利润权益。

母实体例外、排除实体与结构变动

申报须识别按第 2.1.3 条使 IPE 无须适用 IIR 的上层母实体,或按第 2.1.5 条完全持有 POPE 的另一 POPE。有关情况下记录合资格 IIR 母实体合计权益或合营可分税比例,重叠权益只计一次,并与 UPE 权益比较。排除实体按名称与类型列示,包括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退休金、合资格 UPE 基金或房地产载体及第 1.5.2 条实体。影响税率、计算或税额分配的结构变动,每个生效日分别记录变动前后身份及所有权;无此影响的变动另作标记。

识别每个独立计算范围

同一辖区内普通组成实体、少数持有子组、独立少数持有实体、投资实体、合营集团及无国籍实体,可能须分别计算有效税率或补足税。须列类型及各子组顶层实体税号。投资实体包括符合投资身份的合营,但不包括已选择第 7.5 条透明处理的实体。安全港部分还识别过渡 CbCR 范围。不能用一个国家总数掩盖须分开混合计算的范围。

安全港选择及仍须提交的资料

表格区分永久微量、有效税率及常规利润测试、QDMTT 安全港、过渡 CbCR 微量、简化税率及常规利润测试,以及 UPE 辖区过渡 UTPR 优惠。同时符合多个测试时选择一个。说明要求过渡 CbCR 在上年未采用后不能重新进入。QDMTT 安全港仍须在第三部分提交有关国内计算;触发关闭规则时不可选择。简化计算只覆盖部分项目时,其余计算仍须完成;永久安全港仍须披露额外当期补足税,常规利润测试仍须提供实质性所得排除资料。

证明非重大实体及过渡 CbCR 测试

非重大实体简化计算须报本年、前两年收入及平均值;有效税率测试另报本年简化税。过渡 CbCR 栏记录合资格报告收入、税前利润或亏损,并为税率测试记录简化涵盖税。须考虑持有待售实体收入:加上辖区 CbCR 收入达到 1,000 万欧元时,不可采用微量测试。采用与合并报表不同准则的独立财务报表,须填写其他会计准则资料。过渡 UTPR 栏记录 UPE 辖区企业税率。

微量排除仍保留指定计算

投资及无国籍实体不适用,相关 GloBE 收入与所得不进入辖区平均值;少数持有实体则仍计入微量平均数。须列本年、前两年会计收入、GloBE 收入、会计净利润及 GloBE 所得,并在适用时按非整年期间调整平均值。选择排除后,适用的其他会计准则资料与额外当期补足税部分仍须完成,不能把第三部分全部删除。

国际活动初始阶段属于 UTPR 优惠

表格识别首次入范围年度、参考辖区、初始有形资产值及所在国家,再列本年辖区数和参考辖区以外资产总值。第 9.3 条最多适用规定五年窗口;规则生效时已入范围的集团,以 UTPR 开始生效为起点。列参考辖区以外最多五个辖区。合营、合营子公司及非排除投资实体的所在地与资产不进入该测试。无国籍资产原则视为参考辖区以外,除非证明实体资产确在参考辖区。无集团实体适用合资格 IIR 时,说明允许省略该 UTPR 排除覆盖的其他辖区计算部分。

把财务利润调整为 GloBE 净所得

辖区表从完成常设机构及流转分配后的会计净利润开始,按每类调整报净额。完整清单包括净税费、排除股息及权益损益、重估、重组、不对称汇兑、不允许费用、往期错误、会计政策变化、退休金、债务豁免、股份报酬、公平交易调整、税抵免、实现选择、资产收益、融资、集团内合并、保险准备金、额外一级资本、加入退出、UPE 透明或可扣股息、投资分派、航运及过渡转移。最终辖区 GloBE 所得或亏损须与实体计算一致。

所得调整须符合经济处理

保险准备金变动对应排除股息或权益收益时须加回,汇兑对冲收益可按已选择的排除权益处理。符合条件的债务豁免所得通过相应调整扣除。可退或可市场转让抵免,在账上减税但 GloBE 视为所得时须增加所得;账上计所得但 GloBE 视为减税时须扣所得。第 9.1.3 条转移调整另列。分类直接影响有效税率分子分母,不能只使用财务账净数。

核对当期税与负税额结转

当期涵盖税费用从第 4.3 条跨实体分配后的数字开始。调整包括税前利润中的税、已用 GloBE 亏损资产、已缴不确定税、可退及可市场转让抵免、流转优惠、排除所得税、其他抵免、退税、三年不缴、申报后变化、选择、UPE 扣减、派息制度、递延税及权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合资格抵免与其他抵免、普通退税须分开。负税额结转列期初、新增、使用及期末;使用不超过可用余额与其他调整后正涵盖税的较小数。按第 4.1.5 条新增时,排除归属向前结转亏损的超额部分。

混合 CFC 与递延税申报

混合 CFC 表列接受辖区、子组及分配税额,无论本辖区是提供还是接受税额。递延税从账面费用开始,分别列合资格亏损资产向最低税率提升及其他重算,再对重算后数字调整。明细包括排除所得税、不允许及不申报确认额、估值或确认变化、税率变化、抵免、替代亏损结转、此前追回或不申报项目付款、未入账亏损资产、收购退出、UPE 扣减及第 9.1.3 条转移。概要与明细合计须一致。

亏损向前结转与五年 DTL 追回表

国内亏损向前结转时,按每个往年列视同递延税资产转回及退税,除非采用非重大减少选择在本年处理。视同转回总数以国内亏损乘最低税率为上限,与退税差额进入涵盖税调整。DTL 表按本年及前五年原确认年度分组,记录其后转回,排除追回例外。第五个往年负债到本年末仍未转回,须减少原年度涵盖税,重算税率及补足税。表格合计列示不能替代基础追踪测试。

期初递延税与过渡前资产转移

过渡年度本身每年申报,但期初过渡表只在本年就是过渡年度时填写。期初 DTA 与 DTL 按适当情况重算至最低税率;低税率亏损 DTA 只有证明源自 GloBE 亏损才可提升。2021 年 11 月 30 日以后交易产生的排除项目 DTA 须剔除。该日以后、过渡前集团或合营实体间转移另列卖方辖区、已缴税、卖方净递延税、调整后 GloBE 账面价值及买方净递延税,须考虑转移后资本支出、折旧摊销。净栏中 DTA 为正、DTL 为负。

记录年度、五年及 GloBE 亏损选择

辖区选择包括资产收益处理、非重大减税、不采用实质性所得排除、超额负税程序,以及五年权益纳入、股份报酬、实现及集团内合并选择。五年选择须列生效和撤销年度。GloBE 亏损选择须在首次包含该辖区的申报表作出,撤销后不能再选。合资格所有权权益须核对投资期初、新增、收款及期末,减少额不能令投资为负。省略实质性所得排除计算表,被视为选择不使用该排除。

合资格派息税制度须设四年账户

第 7.3 条选择按年度设视同派息税追回账户。税款、辖区 GloBE 亏损乘最低税率及账户亏损结转,依时间先后减少余额,最低为零。第四个随后年度末仍有余额须重算。组成实体离开集团或转移几乎全部资产,也可能须重算往年。申报列增量补足税及处置追回比例,按退出实体 GloBE 所得相对于辖区净所得计算。

税务合并实体何时可合并申报

第 3.2.4 部分把税务合并集团作为一个实体,须同时满足应税利润亏损合并成单一税额、全部实体由合并方完全持有、全部位于同一 GloBE 辖区,以及已选择第 3.2.8 条集团内合并。须列集团税号和每个合计实体税号。年度内加入或退出跨国集团的实体仍逐个申报。不符合许可简化时,各实体所得、当期税和递延税调整,须分别列增加及减少额。

跨境所得及税额分配仍须清楚列示

所得分配列实体与对方、国家、法律依据及调整前后数字。按指定顺序先分常设机构,再扣非集团流转权益、把流转所得分给常设机构,最后把透明所得分给组成所有者。税额分配列第 4.3 条依据,混合 CFC 另标,包含当期及递延税。有关集团内交易合计不超过 3,500 万欧元时,第 3.2.3 条跨境公平交易调整无须逐项列示;此为申报门槛,并非免算。第 3.2.7 条排除融资费用会增加 GloBE 所得。

透明 UPE 及可扣股息制度须有持有人证据

第 7.1 与 7.2 条扣减须列适用条款、持有人或股息接收者、税务居所、税率证据,以及有关权益或可扣股息。自然人按说明合计,指定情况按国家报人数;政府、国际、非营利及退休金持有人分类列示。适用多个名义税率时,只有最低税率超过 15% 才可采用该最低数。完全符合条件的透明 UPE 列指定完全持有例外,而非扣减金额,并省略指定所得、当期税及递延税表;其符合条件的本地透明子实体也可适用。

实体选择与投资分派披露

采用辖区简化申报仍须报告实体选择,包括年度债务豁免与不申报确认额选择、五年投资组合股息、对冲、投资透明与应税分派选择,以及第 6.3.4 条公允价值调整。后者须列触发年度及净调整是立即纳入还是五年平均。第 7.6 条资料关联所有者及投资实体税号、实际及视同分派、当地可抵税还原额,以及所有者占测试年度未分配 GloBE 净所得的比例。

航运排除包括成本、税及附属上限

每个实体须识别合资格国际航运及附属活动,列收入、归属成本及利润,连同工资、有形资产及涵盖税。辖区附属所得上限为国际航运所得的 50%。超过上限的附属所得仍属 GloBE,相关直接间接成本也计入;对应工资及资产可进入实质性所得排除。支持已排除所得的成本、资产及税不能同时夸大普通税额或实质性排除。采用辖区简化申报仍须披露航运资料。

披露其他准则并计算补足税

采用不同于有关 UPE 或合营合并准则的可接受或认可准则,须列实体及准则名称。补足税表列补足比例、实质性所得排除、超额利润、额外当期补足税及 QDMTT,得出辖区补足税。比例为最低税率减有效税率,作用于超额利润,再按适用规则反映额外当期数及 QDMTT。QDMTT 须列会计基础、应付金额、高于 15% 时的税率、不同混合基础、不同币种及是否允许实质性排除和微量排除。QDMTT 安全港申报时,第三部分采用其币种。

实质性所得排除须采用合资格当地实质及期间比例

工资排除已资本化进入有形资产的成本,以及排除航运或可扣股息所得对应工资。雇员全年集团活动中在雇主辖区工作时间为 50% 或以下时,只纳入当地时间比例。资产排除待售、融资租赁或投资物业及支持排除航运的资产;全年在当地时间为 50% 或以下时按时间分摊。采用有关财政年度百分比。收购处置的工资按进入合并报表的成本,目标资产值则按集团成员期间比例。

常设机构与流转实质分配须避免重复

常设机构工资及资产分给其辖区并从主实体扣除;第 3.5.3 与 7.1.4 条所得排除要求按比例剔除实质。流转实质在常设机构分配后,按有关条款分给合资格组成所有者或 UPE。对应反向混合所得、非集团所有者、已排除透明 UPE 所得,或位于所有者辖区外的雇员资产,须排除。申报须分别识别已分配与已排除金额及目标辖区。

说明每项额外当期補足税重算

须列适用有效税率调整条款、往年及原申报与重算后的所得、涵盖税、税率、超额利润、补足比例与税额。有关条款包括第 3.2.6、4.4.4、4.6.1、4.6.4、7.3.5、7.3.7 条。DTL 追回对应第五个往年,视同派息追回对应第四个往年。数字须包含之前已经作出的重算。另设第 4.1.5 条表,适用于辖区无正 GloBE 净所得且涵盖税为负,比较 GloBE 亏损乘 15% 的预期税额与实际调整后涵盖税。

分配 IIR 税额及适用申报例外

普通辖区补足税按低税实体正 GloBE 所得分配;往年重算采用有关往年所得,第 5.4.3 条采用符合条件的负税差额,投资分派规则另有基础。每个合资格 IIR 母实体须列身份、归属其他所有者所得、纳入比例、可分税、下层 IIR 抵减及应付税。一个母实体承受 100%,或全部有关母实体对每个本地实体纳入比例相同时,可省略逐实体分配。这些例外也影响辖区简化申报是否须填写实体计算栏。

UTPR 剩余税额与现金税结转

UTPR 部分涵盖未被第 2.5.2 条消除的低税实体及合资格 IIR 后剩余合营税。扣相应 IIR,合营适当采用 UPE 可分比例;完全无 IIR 时可按辖区而非逐个编号申报。每个 UTPR 辖区列上年结转、雇员、有形资产净账面值、UTPR 比例、本年分配税、额外现金税及剩余结转。投资实体实质排除。常设机构实质按机构所在地;未分配流转实质按成立辖区合资格实体归属或排除。有未收结转的辖区一般分配比例为零,亦从分母剔除,除非适用全部为零例外。

表格与填写说明须一起使用

金额通常以正数填入,即使栏位为费用或减少;明确要求负值的栏位则按规定列负。详细说明解释填写方式,并不替代或重新解释模型规则、评注、行政指引或安全港。复核时,把各金额连接到账务来源、分配表、选择历史与往年记录,再核对概要、实体合计、辖区总数与 IIR、UTPR 结果一致。审查历史申报时应同时保留原始 2023 年 PDF。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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