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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5 月 GloBE 模型规则算例:IIR、UTPR、所得、税额及过渡计算

完整整理修订版 112 页 OECD 算例,从母实体分税及货币调整,到跨境税、DTL 多年表、实质、透明所有者与过渡资产计算。

如何使用 2025 年 5 月算例集

OECD 于 2025 年 5 月 2 日修订本文件,加入 2025 年 1 月底前获批行政指引的算例。恢复的原文件共 112 页,覆盖第 2、3、4、5、6、7、9、10 章条款。算例解释特定假设,本身不是评注,也不决定各国国内法生效日期。本篇逐组整理全部实质算例,保留数字及条件;内容为独立改写,不代表 OECD 或成员国官方观点。

第 2.1.3 条:由上而下 IIR 及重叠权益

UPE 国家无合资格 IIR 时,两家中间母实体各持低税实体 50%,各按 50% 适用。第二例 B1 持 B2 的 20%,B1 直接持 C 的 10%,B2 持 C 的 90%。B1 不控制 B2,因此两者均适用:B2 先承受 90%,B1 直接间接合计 28%,再抵减已由 B2 征税的 18% 重叠,B1 留 10%。仅有间接权益不能使下层母实体 IIR 自动关闭。

第 2.1.5 条:完全及部分持有的 POPE 链

A 持 B 的 60%,外部投资者持 40%;B 完全持 C,C 完全持低税 D 时,B、C 均为部分持有母实体。C 完全由另一 POPE 持有,因此由 B 对 D 全部补足税适用 IIR,A 的 60% 份额全抵减。若外部直接持 C 的 10%、B 持 90%,C 外部直接间接权益为 46%,不再由 B 完全持有。C 对 D 全部税额征税;B、A 仍按适用 IIR 规则处理,重叠税额以抵减消除。

第 2.2.3、2.2.4 条:纳入比例采用 GloBE 所得

C 会计所得 18,000、GloBE 所得 20,000、补足税 1,000。B 持 C 的 20%;A 直接持 C 的 70%,另持 B 的 70%。B 分税 200。A 比例 84%,先算 840,再减重叠 140,留 700。A 完全持 D,即使合并抵销后所得为零,D 的 GloBE 所得仍为 35,000,500 补足税全分 A。反向混合例先剔除外部 40% 所有者所得,余数全属持 60% 的集团母实体,剩余基础上的纳入比例为 100%,不能对同一所得再扣一次。

第 2.3.2 条:抵減对应下层已征税部分

补足税 1,000 万欧元时,完全持低税实体的 POPE 征 1,000 万,UPE 间接 60% 份额 600 万全抵。若 UPE 直接持 50%、POPE 持 50%,POPE 征 500 万;UPE 直接间接比例 80%,先算 800 万,减重叠 300 万后为 500 万。UPE 未实施的结构中,下层中间母实体完全持低税实体,征 1,000 万,上层中间母实体间接 40% 的 400 万抵至零。抵减只对应有关所有权部分,并非链内所有税都可抵。

第 2.4.1、2.4.2 条:拒绝扣除不一定立即形成现金税

辖区获分 UTPR 税 60,税率 20%。拒扣 300,把第一年亏损 100 改为利润 200,产生现金税 40。若通常允许亏损结转,消除 100 亏损会使第二年利润 100 再付 20,毋须另调整即可收足。若当地从不准亏损结转,第二年 20 本来就会产生,不属于额外 UTPR 现金税,须第二年再拒扣 100 才收剩余 20。

第 2.5.3、2.6.4 条:剩余 UTPR 与全部为零例外

UPE 总持 C 的 95%,但只有 B 的 40% 权益受合资格 IIR。C 补足税 100,减 B 的 40,UTPR 留 60,其中包括外部少数权益部分。四年收税例中,B、D 起初各获 100 中的 50;B 未收足,次年比例变零,由 D 获 100。若之后两者都有未收税,全部为零例外在第三年恢复正常 50/50;余额收足后第四年再次正常分配。

第 3.1.2 条:五种货币折算情况

五例区分逐笔折算、月度合计折算、合并系统以外子公司、收购系统整合及恶性通胀。符合 IFRS 的损益交易即期汇率及资产负债期末汇率获认可。细项调整只按年可取得时,年度平均汇率在符合准则情况下可接受。三年系统整合期间,新收购实体可与其他实体并用不同合规方法,即使同一辖区也可。此实际办法不适用于以阿根廷比索记账的恶性通胀子公司,须依准则的恶性通胀原则折算。

第 3.2.1(b) 条:投资组合股息持有期

A 持 B 不足 10%,每股收 0.10。第一年 7 月买 200 股,第二年 3 月买 100 股;第二年 12 月派息时,旧股股息 20 排除,新股持有不足 12 月,股息 10 计 GloBE。第二年 9 月卖 40 股,视为卖最新取得同类股,排除股息仍 20,计入股息 6。若在后次购买前先卖原股 50,则排除 15、计入 10。须逐批测试,并采用指定最新取得先处置规则。

第 3.2.1(c) 条:财资对冲调整跟随投资持有人

财资 TC 外借欧元,对冲另一公司持有的子组投资。合并对冲会计把汇兑变动计其他综合收益,匹配集团内贷款使 TC 单体损益抵销。投资持有人却有不计税的汇兑费用 100,账面利润 900、税 250。已选择排除的对冲损失分给该投资持有人,GloBE 加回 100;TC 与子组均有所得 1,000、税率 25%。外部工具发行人不一定保留对冲调整。

第 3.2.1(f) 条:不对称汇兑可增加或减少所得

欧元税务货币与美元会计货币产生三种结果。美元债券只有税务欧元亏损 200,折美元 250,从账面所得 625 减为 375,税 75,税率 20%。欧元利息负债只有账面美元亏损 125,加回至所得 1,250,税 250,税率 20%。英镑应收款须扣账面汇兑收益 18,又加税务货币汇兑收益折算的 18,即使当地不征该收益。两调整抵销,所得 346、税 49,税率约 14%。

第 3.2.1(i) 条:退休金费用按供款处理

第一年收入 100,计提退休金 20、无供款,须加回计提,忽略账面 DTA 变动,GloBE 所得 100、涵盖税 15。第二年供款 15、无新计提,扣 15,忽略 DTA 转回,所得 85、税 12.75。第三年计划收益 40 超过新增负债 10,账面退休金收益 30,须扣该盈余并排除对应递延税影响,所得 100、税 15。调整撤销计提收益或费用,改采用实际基金供款。

第 3.2.3 条:三种转让价格差异

A 账上服务费 100,B 收入 100。若 A 高税申报扣 150,GloBE 两边调至 150,使额外 50 在 B 暴露补足税。若 A 单边定价协议只准 80,则 A 费用与 B 收入各减 20,避免双重征税。若低税 B 单边协议只报应税 50,而两边账及 A 申报仍 100,降低 GloBE 至 50 会造成双重不征税,既不要求也不允许。算例与纳税申报同期调整,不是其后第 4.6.1 条变化。

第 3.2.6、3.2.7 条:资产收益及融资费用

第五年当地有形资产收益 200,选择后先抵第三年资产亏损 25,再把余 175 平均分五年回溯期,各年为 35、35、60、35、35,并重算往年税率。集团内融资中,30% 高税对方借给 10% 低税实体;会计利息增加借方费用,却未相应增加贷方应税所得时,借方 GloBE 费用须排除。税务视为权益的债,以及贷方用未使用利息扣除属性抵收入、借方不能再扣息的债,两种均适用。

第 3.3.1、3.5.4 条:航运及流转外部所有者

航运例账面所得 200,排除航运 100、附属 40,GloBE 留 60。附属为 60 时,50% 上限只排除 50,所得留 50。航运亏损 100、附属亏损 60 也须移除,账面 200 变 GloBE 360。流转例中透明 UPE 持子实体 80%、外部持 20%,利润 100 先扣外部 20,再作分配;UPE 链例外只覆盖 UPE 持有部分。

第 4.1.3、4.1.5 条:排除税及亏损年补足税

当地应税但 GloBE 排除股息 100,加经营所得 100,20% 税为 40。扣股息对应税 20,余所得 100、税 20。另一亏损例 GloBE 亏 100,因收益 20 当地免税,国内亏 120。DTA 使涵盖税为负 18,低于预期负 15,产生额外当期补足税 3。第二年亏损抵所得 120,DTA 转回 18,即使无当期税仍达 15%。

第 4.1.5 条:辖区混合及负税递延

亏损实体加入第二实体所得 50、税 7.5,辖区亏 50、负税 10.5,仍产生补足 3,分给亏损实体。若第二实体按 25% 付税 12.5,辖区负税仅 5.5,高于预期负 7.5,不生额外税。股息被排除后有关费用仍可扣 GloBE;例中亏 150、DTA 22.5 与预期税一致,无额外税。选择负税程序时,GloBE 亏 100、国内亏 300,设结转 30 而非立即税。第二年所得 300,DTA 转回 45 减结转 30,税 15、税率 5%、补足税 30。

第 4.3.2 条例 1–2:混合 CFC 分配键

CFC 可归所得 A 为 100、B 为 50、C 为 25,GloBE 税率分别 10%、20%、5%,混合制度适用率 13.125%。正分配键 A 为 3.125、C 为 2.031,B 无分配。税 20 分 A 12.12、C 7.88。若 A 可归所得分为非组成实体 25、组成实体 75,同公式分外部 3.03、组成实体 9.09、C 7.88。外部金额排除,不能重新分给集团实体。

第 4.3.2 条例 3–4:全球税跨抵免

国内所得 400、常设所得 100 与 250、常设亏 50、子公司及外部股息各 200、特许权 100 时,母公司抵免后税 150.5。减假设国内税 80,可分税池 70.5。正键合计 80.5,分常设一 13.14、常设二 21.89、子公司 17.95、外部派息实体 17.52,亏损机构及特许权为零。外部数不计集团涵盖税。若国内股息免税,母公司税 110、税池 30,常设键 15/25 分 11.25、18.75;两情况国内税 80 均留母公司。

第 4.3.2 条例 5–6:所得篮子分别处理

分支与被动篮子例母公司税 121,国内 80 保留,分支税池零、被动税池 41;相同键分集团派息实体 20.5、集团外 20.5。三篮子例税 175 减国内 90 留 85,分支税 5 全分机构,低税 CFC 50 全分 C,非低税 CFC 30 按键 15、10、5 分。最后 5 属只持 20% 的非组成 CFC,须排除。跨抵免须符合实际篮子设计,不能人为合成全球税池。

第 4.3.2 条例 7–9:费用分配及还原总额

国内费用 100 为外国应税所得及抵免上限分给机构收入 200 时,假设国内所得为 400,而非净国内 300;总税 80 等于国内税 80,机构不获分税。下一例费用 200 只为抵免上限分配,母公司税 105 减假设国内 100,税池 5,按机构键 15、30 分 1.67、3.33。原文称 20 为可抵免额,实际为抵免上限,真正可用 15,与原文税 105 一致。股息 90 加间接抵免 10,分配用外国总所得 100。

第 4.3.2 条例 10–12:抵免结转与常设亏损

机构亏 40 抵另一机构赚 40,第一年无净外国所得,抵免 4 结转,不把机构亏损分主实体。第二年抵免含结转共 8,税池减至 8,按本年键 8、4 分 5.33、2.67,机构税率 13.3%、16.7%。分别按机构限抵免时,第一年分盈利机构 4,并按第 3.4.5 条把亏损分主实体;之后机构所得 40 回归主实体。若亏损产生 15% GloBE DTA 6,转回加国内税 20,主实体所得 140、税 26,约 18.6%;原文采用 18.5% 近似列示。

第 4.3.2 条例 13:当期税时间差异

机构机器立即扣除、另一机构坏账延后准扣,使应税纳入与账面利润不同。第一年母公司税 160.75、税池 80.75,被动 CFC 上限前分机构一 26.73、CFC 11.45、机构二 11.45、子公司 23.48,特许权 7.64 留母公司;CFC 仅接受 10,余 1.45 留母公司。第二年机器无税折旧、坏账准扣,母公司税 200.75、税池 120.75,分机构一 81.32、CFC 上限后 10、机构二零、子公司 21.75。特许权与超上限额保留。

第 4.3.2 条例 13:递延转回完成整体计算

机器产生母公司 DTL 40,重算 30 分机构一;坏账 DTA 20,重算 15 作为税收益分机构二。加当地税与预提税后,第一年四辖区涵盖税 99.09、96.73、21.45、52.73,所得 500、600、100、300,税率 19.82%、16.12%、21.45%、17.58%。第二年递延项目转回,税 97.68、91.32、40、51,税率 19.54%、15.22%、40%、17%。须同时反映当期与递延分配,不能只读当期税池。

第 4.3.2 条例 14–15:CFC 税跟随透明所得

A 对 C 利润 100 的 CFC 税 15 先分 C,再转分 B,因为最近非流转所有者 B 视 C 透明,所得分到 B。若 B 持 30%、D 持 30%、外部持 40%,B 视 C 透明、D 视不透明,A 对集团 60% 份额征 CFC 税 9,分 B 4.5、C 留 4.5,与所得分配对应,不分外部。第二例误引用例 3,本篇以实际列出的所有权及透明事实解释。

第 4.3.3 条:被动所得上限使超额留所有者

B 所得 100,一半被动,按 5% 付当地税 5。A 的 25% CFC 制度对被动 50 净征税 10。分配上限为分税前补足比例 10% 乘被动 50,等于 5。只分 B 5,A 留 5。B 涵盖税 10、税率 10%,全部所得仍有补足税 5。上限使被征的被动部分到最低率,不会自动让 B 所有所得达 15%。

第 4.4.1 条:产生抵免不等于 GloBE 递延税

国内税率 25%、最低付款 17% 时,抵免 15 第一年度只能用 8,余 7 结转。所得 100 付税 17;第二年所得 100 用余 7,付税 18。第 4.4.1(e) 条排除抵免产生及使用的递延税费用,所以结转抵免产生不减少第一年涵盖税,使用也不增加第二年涵盖税。例中税率 17%、18%,均无补足税。

第 4.4.1(e) 条例 1–2:替代亏损结转

国内亏损 100 被外国 CFC 所得 100 消耗,无法本地结转;若未用外国抵免日后可抵国内所得,则设替代 DTA 15 保留 GloBE 亏损属性,日后转回令国内所得 100 有涵盖税 15。等效制度可把未来国内所得重新分类为外国,而不结转抵免。例中第二年税 52.5,以普通外国抵免 35 及重分类新增抵免 17.5 抵销。只有重分类实际允许的额外抵免支持替代 DTA 转回;无新增抵免就不能加税。原表总额印 52.2,正文及 35+17.5 均为 52.5。

第 4.4.1(e) 条例 3:递延 CFC 税先按总额重算

B 第一年度所得 200、被动 100、当地税 14。A 次年按 25% 征被动所得,记总 DTL 25、预计抵免 DTA 5;把总 DTL 重算 15,抵免仍 5,可分递延税 10,而非净 20 再重算。被动上限准分 B 8、A 留 2,B 税 22、税率 11%。第二年先转回以前分配,再分当期 CFC 税 20,最后限制新递延费用。采用原文舍入上限 17.34,新递延分 5.34、留 14.66,B 涵盖税 36.34、税率 12.11%。

第 4.4.1(e) 条例 4:分支三年折旧

常设机构机器成本 900,会计三年、当地税务两年折旧,自身递延税变动 15、15、负 30。主辖区立即扣 900,总 DTL 变动按 20% 为 120、负 60、负 60,重算 90、负 45、负 45;预计抵免变动不重算。主实体净分机构为 75、负 60、负 15。机构合并递延税为 90、负 45、负 45,主实体不保留该外国时间差异的递延费用。

第 4.4.4 条例 1–3:总账、FIFO 与 LIFO 追踪

应收税基础 1,000、IFRS 值 1,700,15% DTL 为 105,可按四个总账账户或资产负债表合计追踪。FIFO 须证明转回趋势相似。其十六年例第六年余额 510、最大合理额 500,追回 10;第七、八、九、十一年再追回 120、50、120、120。不合理余额下降,使第十及十二至十五年分别调整 80、310、10、10、10。无法证明相似趋势的 LIFO 例,第六年追回 10、第七年 210,之后随不合理余额下降至第十六年逐步恢复。

第 4.4.4 条例 4–5:保护过渡前余额

过渡前 DTL 150 的转回不能当作过渡后确认额转回。FIFO 下,第七年最初净减 20、第八年 80、第十年减额中的 50 分给期初余额;追回追踪排除这些数字,第十年下降从 90 改 40。LIFO 下先转过渡后确认额;第十二年减 140 超过余过渡后余额 30,110 属过渡前 DTL,再由十三至十六年各减 10 完成期初 150。第十二年追回余额只计过渡后转回 30。

第 4.4.7 条:不申报选择仍須记录转回

合并类别五年不申报选择,把新增确认额及相关转回排除涵盖税;但期初过渡前 DTL 转回仍计入,并先按 FIFO 识别。例中期初分别 100、150,后者在第七、八、十年以 20、80、50 用完。年度选择不申报第一年 100,不免追踪何时转回;第二年确认额可另申报。余额排除不申报确认额,但仍追踪转回,以作第 4.4.2(a) 条相应税调整。

第 5.2.1 条:负税不能夸大补足比例

第一年 GloBE 所得 200、国内亏 100、负税费用 15,强制负税程序移除该费用,涵盖税零、补足税 30,并设超额负税结转 15。第二年国内亏抵所得 100,DTA 转回本可提供税 15,再用超额结转减至零,产生补足税 15。此程序既避免首年补足比例超过 15%,也避免同一税属性转回时不当获益。

第 5.3.4 条:三种经营租赁排除

成本 120 万欧元机器租三年,年付款 100,000、折现率 5%。双方不同跨国集团但同辖区时,承租方平均使用权值为 226,912.5、136,137.5、45,387.5;出租方依规定租金调整后的合资格余值为 910,000、930,000、950,000。出租方若与机器不在同一辖区,不能就该机器取得合资格资产排除。双方同集团同辖区则抵销集团内租赁,采用底层平均值 1,160,000、1,080,000、1,000,000。

第 5.3.7(a)、5.5.2 条:流转实质及短年度

流转实体所得 1,000、工资 200、资产 400,先剔外部 5% 利润 50;UPE 常设机构分利润 500、工资 100、资产 200,当地集团所有者分利润 450、工资 90、资产 180,余工资 10、资产 20 排除。微量平均值中,首年六个月收入 100 万、所得 50,000,年化为 200 万及 100,000;连后年收入 100 万/300 万、所得 100,000/负 200,000,三年平均收入 200 万、所得零,按例中门槛可选择第三年排除。

第 6.2.1(e) 条:收购年实质按成员期间

C 在 9 月 30 日出售,卖方有关合并记录资产年初 100、年末 20,平均 60 乘九个月比例,合资格值 45。买方年初零、年末合并值 200,平均 100 乘三个月比例,得 25。算例用合并账面值及成员期间调整有形资产排除,不能把全购价或全年实质同时分两集团。

第 7.1.1(a) 条:所有者税可符合条件,即使有时差或其他亏损

透明 UPE 年结 1 月 31 日,所得 140,000,两个人各持一半;其税务期在 12 个月内的 12 月 31 日结束,各份额名义税率 20%,故各 70,000 可排除,即使其中一人另抵经营亏损 50,000、付款到期更晚。测试是完整所得的税务处理与合资格期间,并非个人抵其他亏损后的净税,也非规定 12 个月内必须付款。涵盖税按比例减少。

第 7.1.1(a)、7.1.4 条:合计税、抵免及常设机构

透明 UPE 5% 税、所得 200,000,50% 所有者对税后 95,000 按 11% 付 10,450,加 UPE 税 5,000,归属 GloBE 所得 100,000 上合计税 15,450,达 15%。若改对税前 100,000 征税并抵 UPE 的 5,000,个人税 6,000,合计仅 11,000,不可排除。透明 UPE 常设所得 100,两所有者各按 15% 付 7.5,可按第 7.1.4 条排除机构 100。

第 7.3.4 条:派息税亏损减少追回账户

选择 15% 合资格派息税制度后,第一年所得 100,虽不派息仍设视同税账户 15。第二年亏 120,提供减少额 18,清账户 15、余亏损结转 3。第三年所得 100,新账户 15 再减结转 3,余 12。三年均无实际或视同分派,例子展示即使无派息现金税,GloBE 亏损也影响追踪税余额。

第 9.1.1 条:期初抵免属性不同于新生抵免

例中 2023 过渡前,按国内 20% 记外国抵免 DTA 10、投资抵免 DTA 10,各期初属性按 10÷20%×15% 重算 7.5。这与第 4.4.1(e) 条排除新生抵免递延税不同。若过渡前非合资格投资抵免原计所得,例中 2027 年用 10 抵现金税,不再减少涵盖税。日期说明该假设过渡及抵免历史,不是普遍生效日期。

第 9.1.2 条:宽限上限累计计算

2023 年产生不允许 DTA 1,000,每年转回 100,例中宽限为 2024–2025,上限原额 20% 即 200。两年各纳 100,简化税率 15%、16%;2026 再转 100 须排除,只余税 240 对利润 2,000,税率 12%,未达过渡 CbCR 税率测试。若 2024 已用全 200,2025 即使仍在宽限内也不能纳下一个 100,税率降 5%。上限跨简化与完整 GloBE 累计,进入过渡年不能重置。

第 9.1.3 条例 1–4:转移基础及已缴税 DTA

账面基础 1,000 万欧元无形资产,在 2021 年 12 月 5 日集团内以 1.1 亿转移,GloBE 留卖方基础 1,000 万,再按有关支出及摊销调整。卖方无企业税时不准转移收益 DTA。收益 1 亿付税 2,000 万,DTA 上限 1,500 万。卖方原零税基础有 DTL 200 万时,保留并重算 150 万,交易 DTA 1,650 万,净 DTA 1,500 万;无转移已缴税则只有旧 DTL。卖方资本收益税率 10% 时,交易 DTA 限已付 1,000 万。

第 9.1.3 条例 5–7:消耗亏损及公允价值账

税率 10%,转移收益 1 亿抵费用 2,000 万,已缴 800 万;本来可产生但被消耗 DTA 200 万,合资格 DTA 为 1,000 万。后向第三方卖、收益 1 亿、无当期税,DTA 转回使税率 10%。合资格既有亏损 1 亿按 20% 原有 DTA,被转移收益消耗时,即使无现金转移税也可支持 DTA 1,500 万。账及税基础 1.1 亿而 GloBE 1,000 万,十年摊销须每年加所得 1,000 万、转 DTA 150 万。两年后卖 1 亿,GloBE 收益 9,200 万、账收益 1,200 万、余 DTA 1,200 万;若获准 DTA 完全等于有关收益 15%,原文亦准采用财务账面基础。

第 10.1 条:四种视同合并情况

私人非投资公司不能仅因不编报表而避开控制及视同合并,IFRS 逐行合并本会包含子公司。IFRS 投资实体则可合并服务子公司,而经营投资以公允价值列示,后者不在其合并范围。投资实体无报表时,同样按假设 IFRS 区分。无报表的非投资经营总部,另测试其本应合并的经营子公司。若另一认可准则在必要竞争扭曲调整后确实不要求合并,可依例中条件采用,并非所有情况都强制 IFRS。

第 10.2 条例 1–3:找最近参考实体

参考所有者为最近且自身非流转的组成所有者。Hold–A–B–C 链中,A 当地不透明,B、C 透明,由 A 决定 C 透明并收其利润,即使 B 本国视 C 不透明。Hold 层混合税随所得分 A。若最近非流转 A 视 B 透明但 C 不透明,则 B 利润 100 分 A,C 利润 200 留反向混合 C。B 在无企业税辖区且不符合第 10.2.4 条透明条件时,B 成参考,C 仍反向混合,即使上层 A 按透明规则征 C 税。

第 10.2 条例 4–6:间接混合所有者及无企业税实体

A 完全持 B、间接持 C,A 透明征 C 而 B 不透明,混合身份及 A 税分配可扩及间接所有权。无企业税实体在成立辖区有营业地点,可能不符合第 10.2.4 条透明,但因所有者透明征其利润仍属混合。末例 B 为最近非流转参考,视 C 不透明,使 C 反向混合;A 对 C 利润 200 的税仍按第 4.3.2(d) 条分 C。须区分所得所在地身份与所有者涵盖税分配。

核对原始假设与原文差异

算例在指定税率、持股、期间及选择条件下展示机制,实际计算须保留这些区别并依适用规则。原 PDF 有若干标签或合计不一致,包括把外国抵免上限称可用抵免、替代抵免总额写 52.2 而非 52.5,以及首个替代亏损表外国所得栏与正文不符。本篇依内部一致的正文与算术,并明确重大差异。复核计算轨迹时应保留原 PDF,以查结构图、完整多年表及编号算例。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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