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质及总部
实体须在至少五个 ASEAN 成员国有营业办事处,并在至少一个成员国设区域总部。源文使用十成员国措辞、引用 1979 年 1 月 10 日雅加达会议所采条件;这是历史指引用语,不是重新核实的现时成员数。
维护 ASEAN 名称及目标
使用不得使 ASEAN 名声受损,也不得负面影响其宗旨目标。因此区域经营覆盖不是唯一条件,拟用方式及行为亦须符合保护要求。
两份支持文件
须提供承诺书,确认理解使用 ASEAN 的责任,以及违反原则会导致使用权撤回;另附详述业务性质、目的及职能的说明书。两者分别承担承诺确认及业务实质说明作用。
提交及最终决定
经 ACRA 转介机关系统提交申请前须符合条件;最终由新加坡 ASEAN 国家秘书处决定。单页指引没有收费、处理时间或必准承诺,本文不推测。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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