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出的法定条款
商业名称注册法第 11(12)、22(3)、32(4)、34(1)、35(1)(a)、35(3) 及 46(5) 条的违法行为,可由注册官依第 37 条作和解处理。具体款项界定了范围,文件没有说该法下全部违法行为均可和解。
额外列明的规例违法行为
清单还包括 2015 年商业名称注册规定 S 825/2015 第 7(2) 条的违法行为。原文只列条号,没有重现该条实质文字,也没有指定和解费或取消原有合规义务。
生效与文档身份
本规定依第 43 条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制定,12 月 31 日以 S 826/2015 公布,2016 年 1 月 3 日生效。它是简短历史文件,须与所引法律及一般规定配合阅读。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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