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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与合规 · PDF

商业名称注册:2015 年规定列明的可和解违法行为

单页规定列出注册官可依第 37 条作和解处理的违法条款;这是特定条款清单,并非保证一定获和解或规定统一金额。

历史文件

列出的法定条款

商业名称注册法第 11(12)、22(3)、32(4)、34(1)、35(1)(a)、35(3) 及 46(5) 条的违法行为,可由注册官依第 37 条作和解处理。具体款项界定了范围,文件没有说该法下全部违法行为均可和解。

额外列明的规例违法行为

清单还包括 2015 年商业名称注册规定 S 825/2015 第 7(2) 条的违法行为。原文只列条号,没有重现该条实质文字,也没有指定和解费或取消原有合规义务。

生效与文档身份

本规定依第 43 条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制定,12 月 31 日以 S 826/2015 公布,2016 年 1 月 3 日生效。它是简短历史文件,须与所引法律及一般规定配合阅读。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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