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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与合规 · PDF

律师业务与商业名称注册:2015 年豁免排除规定

两页规定把指定独资及多人律师业务排除在第 4(1)(c) 条豁免之外,包括提供新加坡法律服务的外国律师业务与联合律师事务所。

历史文件

涉及的独资律师业务

个人作为本地律师事务所独资所有者,或作为在新加坡提供任何法律服务的外国律师业务独资所有者,不适用第 4(1)(c) 条豁免。这是特定注册豁免的排除规定,不是法律执业许可。

两名或以上个人组成的商号

由两名或以上个人组成的商号,如为本地律师事务所、在新加坡提供任何法律服务的外国律师业务,或 Joint Law Venture,也不适用该豁免。条文具体规定组成形式与类别,不能无差别套用至所有与律师有关的实体。

定义与生效日期

law firm、foreign law practice 与 Joint Law Venture 依法律专业法第 2(1) 条定义。规定于 2016 年 1 月 3 日生效,并撤销 2009 年有关专业执业的商业注册规定 S 185/2009;2015 年 12 月 21 日制定、12 月 31 日以 S 828/2015 公布。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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