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的独资律师业务
个人作为本地律师事务所独资所有者,或作为在新加坡提供任何法律服务的外国律师业务独资所有者,不适用第 4(1)(c) 条豁免。这是特定注册豁免的排除规定,不是法律执业许可。
两名或以上个人组成的商号
由两名或以上个人组成的商号,如为本地律师事务所、在新加坡提供任何法律服务的外国律师业务,或 Joint Law Venture,也不适用该豁免。条文具体规定组成形式与类别,不能无差别套用至所有与律师有关的实体。
定义与生效日期
law firm、foreign law practice 与 Joint Law Venture 依法律专业法第 2(1) 条定义。规定于 2016 年 1 月 3 日生效,并撤销 2009 年有关专业执业的商业注册规定 S 185/2009;2015 年 12 月 21 日制定、12 月 31 日以 S 828/2015 公布。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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