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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文件提交修订:声明控制人与代名董事册保管地点

修订在第 36(1) 条加入登记册地点声明,分别说明控制人与代名董事册保存于公司办事处,还是获委任注册提交代理的办事处。

历史文件

修改条款

S 117/2017 在公司文件提交规定第 36(1)(b) 条后加入 (ba),新增资料涉及登记册存放地点;简短修订没有重现第 36 条全部其他提交要求。

两项独立地点声明

控制人册须说明是否存于公司注册办事处,或获委任保管该册的注册提交代理的注册办事处;代名董事册也須分别作同样声明。只写代理名称而不说明对应保管角色,没有完整反映条文。

日期与范围

修订依第 411 条于 2017 年 3 月 30 日制定并公布,3 月 31 日生效,是有日期的修订文件,而非完整现行登记册提交指南或中央登记册期限通知。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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