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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除名与恢复:2015年原始条例

四页S834/2015规定停止经营除名理由、异议证据及按第344条除名公司的行政恢复条件。

历史文件

日期与范围

2015年公司(除名)条例于12月21日制定、31日刊登,2016年1月3日生效,依据公司法411。本文按原法令版本解释条号及条件,非现行法汇编。

理由与并行三条件

公司按344A(1)申请,可因从未开始或已停止业务运作除名。还须没有境内外正在或待决民刑法院诉讼;没有资产、或有资产、负债、或有负债;没有正在或待决监管或纪律程序。仅称休眠不能取代各条件。

监管及纪律定义

监管行动涵盖法定监管机构就执照、登记、许可、批准、同意或其他法例授权条件违规采取行动。纪律程序是法定专业团体对专业失当的程序;所定义专业有法定资格及登记记录要求,专业团体维持法定行为标准。

异议:期间、形式、证据

344A(4)意向公告首次刊宪日后60天内可提出不应除名理由。344C(2)异议用12A电子系统形式或注册官接受形式。注册官必须考虑理由、所附证据资料及按要求进一步提交材料。

行政恢复全部四条件

依344D(1)恢复按344除名公司,须除名当时仍在经营或运作。财产按346归官方接管人须书面同意;更新记录全部必要文件须提交或给可接受承诺;除名时公司、前董事或两者应付法定费用罚款须已付、安排支付或给可接受承诺。除名时间指344实际移除时刻。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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