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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P控制人登记册条例原始版本(2017年)

S120/2017规定LLP控制人资料、册格式、确认方式及十项期限,六份附表分别处理册记录、时间规则、身份调查、知情人调查、变更确认及纠错通知。本文保留2017年原始制度,不把历史规则直接当作现行要求。

历史文件

历史法规及配套作用

条例于2017年3月30日制定及电子刊宪,3月31日生效,透过八条及六份附表实施LLP法第VIA部。控制人及可登记性沿用法第32B、32C定义,身份证沿用国民登记法定义。本法规提供操作细节,并非重新定义全部控制测试。本文保留原始期限及申报代理用语;实际现行申报须另查后续修订。

个人及法人全部资料

个人记录包括全名、适用别名、住址、国籍、身份证或护照号码、出生日期、成为个人控制人的日期,以及适用的停止日期。法人记录包括名称、适用UEN、注册办公地址、法律形式、设立地区及法律、适用的当地企业登记册名称及识别或登记编号、成为法人控制人的日期及适用停止日期。两组字段不同,不能只保存姓名和比例。入册日期也不同于控制开始或结束日期。

册格式及许可存放地点

第一附表规定每名控制人一条记录,先列入册日期及名称,再按个人填写第一部分或法人填写第二部分。册可保存在LLP注册办公地址,或专门获委任保存册的注册申报代理注册办公地址。本条没有自动许可其他地点,也没有把册变成公众查询产品。应完成适用部分,并分别保存控制身份日期,即使它们与入册日期不同。

资料何时视为已确认

首次资料可通过32G调查回复确认:本人或代表其的申报代理确认可登记身份并提供资料;也可通过本人按32J主动通知确认。更新资料可透过32H变更回复、32I纠错回复或32K主动变更通知确认,并须提供变更或正确细节。相关通知回复可由代理代表控制人确认。确认应针对实际资料,不能由LLP把沉默当作同意。

登记期限及未确认记录

第二附表要求确认后两个工作日内登记或更新资料。未收到确认时,须在发送32G、32H或32I通知后三十天期满,再于两个工作日内登记或更新,并标明未确认。三十天等待期及之后两个工作日是不同阶段。未获回复并不允许册无限期空白,但本制度也不授权凭空编造个人资料。

其余八项期限规则

调查通知须在首次知道或合理怀疑有关人员存在后两个工作日内发出,收件人自发送日起三十天回复。变更通知须在首次知道或合理怀疑变更后两个工作日发出,同样给予三十天回复。纠错通知则在首次知道或合理认为资料错误后两个工作日发出,回复也是三十天。控制人主动报告可登记身份,须在知道或合理应知后三十天内;主动报告资料变更,则自知道或合理应知变更后三十天内。工作日发出期限不能与日历日回复期间混淆。

控制人首次调查及知情人调查

第三附表询问收件人是否可登记,索取相应个人或法人字段,并询问其他控制人或可能知悉者;他人资料按收件人所知提供。第四附表则向认为知悉身份的人发出,询问有关人士及资料,另提醒本身可登记的收件人按32J通知LLP。两类通知均列发送日期、LLP回复地址、三十天期限、违法提示及合伙人或经理签署。两份模板对象及问题不同,不能互换。

变更与纠错通知的问题不同

第五附表变更通知先询问是否仍可登记;如不是,须说明停止日期。随后列现有资料,询问是否改变,并要求日期及细节。第六附表纠错通知则列现有资料,询问是否正确,如不正确便提供更正资料。两者均列三十天期限、回复地址及违法提示,由合伙人或经理代表LLP签署。纠错不一定意味着后来发生变更,正确区分可避免杜撰生效日期或遗漏停止身份。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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