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与比较范围
条例2015年12月21日制定、31日刊宪,2016年1月3日生效,撤销原相同名称规则R1。第2条涵盖LLP、LP、法人、注册商号、保留名称及19A(1)(b)、(1)(c)、(2)、(3)所指其他公司、外国公司和合伙名称。PDF为原始法令。
首词及实体后缀
The仅在首词位置忽略;名称末尾忽略Berhad/Bhd、Limited/Ltd、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LLP、Limited Partnership/LP、Private/Pte、Public Accounting Corporation/PAC、Sendirian/Sdn。位置很重要,并非在任何位置出现都删除。
其他全部忽略的末尾词
除法人合伙人例外外,末尾忽略:Asia、Asia Pacific、Associates、company或and company、corporation、Group、Holding或Holdings、Incorporated、International、Partner或Partners、Partnership或Partnerships、Singapore、South Asia、South East Asia、Trading、Worldwide,以及.co、.com、.edu、.gov、.net、.org、.sg。这是名称比较规则,不是禁止使用这些词。
等义表达及呈现差异
注册官认为用于代表上述忽略词的表达也忽略;复数、字体及大小写、重音、字母间距、方括号、圆括号和标点亦忽略。&视为and。因此只改大小写、增加标点或改复数不能据此成为不同名称。
法人合伙人同意的有限例外
有关法人将在注册后成为合伙人,或在改名申请时已经是合伙人,并同意LLP使用名称,则2(2)(c)普通、地域、域名末尾词及(d)(ii)代表这些词的表达不予忽略。有关法人指按通常规则比较后名称会相同的经营法人。例外不取消The、实体后缀、复数或格式规则,也不是无关联申请人取得同意的一般豁免。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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