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法例及后续修改
涵盖会计师、LLP、LP 法,并涉及银行、建筑控制、商业信托、财务公司、财务顾问、金融控股公司、保险、报刊印刷、支付系统监督、证券期货、印花税、信托公司等后续修改,另改新加坡会计委员会法称谓规则。属于拟议修法说明,不是各条生效通知。
替代地址及保障
LP/LLP 合伙人及经理、公共会计师可报住宅或能找到本人的替代地址。注册官保存保密住宅名单,联系不到等情况经查询可改回住宅地址;无效地址有罚则并禁止使用替代地址三年,隐私不免除可联系地址要求。
LLP 恢复与缩短期限
旧法院恢复窗口 15 年,要求除名前经营或恢复公平。法案允许注册官对自行复查后除名的 LLP 恢复,具体情况由附属法例规定;期限减至六年,与债权追债时限配合。不能理解为所有除名都有通用行政恢复。
更广更正权
LLP/LP 可申请更正并非打字文书类、但非故意且不损害任何人的申报错误。注册官可自行处理语法打字类似失误,或与册内/可信第三方资料冲突的事项。非故意、无损害是条件,不允许任意改写争议交易。
机构名称使用 CA (Singapore)
此前仅全部由新加坡特许会计师组成的独资/合伙可用,公司及 LLP 不可。拟议修改允许会计师法注册公共会计机构使用,其他会计服务机构可向当时新加坡会计委员会申请;两途径不同,不是所有业务自动获准。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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