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接企业 · 连接机遇 · 连接未来
法规与合规 · PDF

2014 年杂项修订说明:替代地址、LLP 恢复及 CA 名称

两页法案说明配合公司法改革,解释替代地址保障、恢复期限、登记册更正及会计机构称谓使用。

历史文件

配合法例及后续修改

涵盖会计师、LLP、LP 法,并涉及银行、建筑控制、商业信托、财务公司、财务顾问、金融控股公司、保险、报刊印刷、支付系统监督、证券期货、印花税、信托公司等后续修改,另改新加坡会计委员会法称谓规则。属于拟议修法说明,不是各条生效通知。

替代地址及保障

LP/LLP 合伙人及经理、公共会计师可报住宅或能找到本人的替代地址。注册官保存保密住宅名单,联系不到等情况经查询可改回住宅地址;无效地址有罚则并禁止使用替代地址三年,隐私不免除可联系地址要求。

LLP 恢复与缩短期限

旧法院恢复窗口 15 年,要求除名前经营或恢复公平。法案允许注册官对自行复查后除名的 LLP 恢复,具体情况由附属法例规定;期限减至六年,与债权追债时限配合。不能理解为所有除名都有通用行政恢复。

更广更正权

LLP/LP 可申请更正并非打字文书类、但非故意且不损害任何人的申报错误。注册官可自行处理语法打字类似失误,或与册内/可信第三方资料冲突的事项。非故意、无损害是条件,不允许任意改写争议交易。

机构名称使用 CA (Singapore)

此前仅全部由新加坡特许会计师组成的独资/合伙可用,公司及 LLP 不可。拟议修改允许会计师法注册公共会计机构使用,其他会计服务机构可向当时新加坡会计委员会申请;两途径不同,不是所有业务自动获准。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查看官方 PDF 原文 ↗
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