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号码的文件
自 2004 年 10 月 1 日,商业信件、账单、发票、以公司名义或代表公司发行/签署的官方通知出版物,除注册名称外须有注册号,作为唯一识别减少混淆。
七类只须名称
表格对汇票、本票、背书、支票、订单、收据、信用证不要求注册号,但须注册名称;FAQ 确认收据本票,亦明说 144(1A) 不要求订单或公章号码。不须号不同于无须识别公司。
官方出版物与未列事项
附录问招牌、宣传册、报刊、电邮、协议、名片、招聘广告、致意便条、传真、送货/采购单等。ACRA 称无法穷尽,未明确列者由公司顾问按识别目的判断;不能把每个问题项目都编成独立肯定或否定答案。
账单及印刷格式
法未定义 statement of account,通常指交易、业务、借贷列表。号码无规定摆放位置,右左中或名称上下均无强制指定。
现有文具及休眠公司
现有信笺发票可盖注册号印章,包括休眠公司少用文具;ACRA 不规定印章样式。这是过渡处理,不是必填文件可完全省号。
控股公司信笺及日期
控股公司通知收件人子公司变化时,信笺可仅有控股公司注册号;不是无限允许用一个集团号码代表任何发行者。2004 年第 1 号指引于 4 月 1 日发布,修订国会于 2 月 6 日通过、号码要求 10 月 1 日生效。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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