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7 月 30 日起的新案
《2018 年破产、重组与解散法》(IRDA)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生效后,拟处理当日或之后开始的新清盘案件者,须向律政部注册为破产执业人员。ACRA 自当日起不再接受新的获批准清盘人注册申请。
现有清盘人与未结案件
指引说明部长将依公司法第 9(1) 条,把现有获批准清盘人列为指定类别,以便委任处理 IRDA 生效时仍未完成、按公司法或 LLP 法开展的清盘案件。此类现有清盘人牌照到期无须再续期;不能把过渡许可理解为可处理所有新 IRDA 案件。
撤销旧指引
关于获批准清盘人申请经验及能力的 2005 年第 5 号指引,以及续期的 2007 年第 1 号指引被撤销。2020 年第 4 号指引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发布、2022 年 9 月 1 日更新,是两套制度间的过渡说明,并非现时邀请新申请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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