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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公司宗旨:独立决议及二十一日等待期

ACRA 2019 年解释把字词更改视为宗旨修改,区分纯编号调整,并说明独立宗旨决议依第 33 条而非一般 26 条期限。

历史文件

小幅字词也可触发 33 条

第 33 条不分重大或微小宗旨变化,纠错或把古英语改成现代英语也改字词,应作宗旨修改;不能称为编辑而绕过书面通知及成员法院挑战保障。

纯编号与引用示例

不改原语言的编号调整可不属第 33 条,但须依 26 条在 14 日内申报特别决议。原第 1 条引用第 2 条,一致改为 2、3 保留实质;改为引用实质不同的第 4 条则属宗旨修改。示例不穷尽。

宗旨决议须独立

宗旨特别决议只能修改宗旨,不同时改其他章程事项,否则第 26 条 14 日与第 33 条最低等待期冲突。解释要求独立处理,不是混合决议重复申报。

通知、挑战及生效

33(2)–(3) 包括向成员等指定者书面通知拟在会议提出宗旨决议;合资格者可在通过后 21 日内向法院申请撤销,法院可撤销或确认。宗旨变化依 33(10) 在满足申报要求后生效。

没有法院申请

通过后未满 21 日不得提交;21 日期满后 14 日内提交。最低等待与随后截止均须保留,不是通过后 14 日内直接交。

有法院申请

法院决定若更晚,不得在决定前提交;决定后 14 日内连决议及法院命令提交。宗旨独立决议依 33 条取代 26 条,保留挑战机会并免重复申报。

一般章程申报及版本

第 26 条说明相关非宗旨变化在 14 日内提交决议/文件/命令,及除获免外的采用或修改章程。2019 年第 1 号解释于 5 月 15 日发布,其他变化是否改宗旨须按事实判断。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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