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一至二:名称与本地董事
一,按 ACRA 规则保留名称并确认公司类型。二,至少一名董事须符合通常居住新加坡等条件,外国人实际任职和工作另须核对准证。董事并非只供借名,仍承担法定责任。
02
三、公司秘书的职责
委任合资格秘书并明确登记维护、会议、年报等服务范围;会计和报税不一定自动包含在同一合同内。应使用符合适用注册要求的服务方,不把所有秘书个人都笼统描述为持某张通用执照。
03
四、股本与责任
股本按实际投资和经营需要确定,已缴、未缴和未来注资应准确区分。有限责任不等于任何行为都没有个人责任;也不能把资本提高当成低学历申请 EP 的替代官方门槛。
04
五、注册地址
符合本地注册地址条件并安排信件跟进,可与实际经营地不同。业务场地须另查用途和许可。
05
六、股东及控制关系
私人公司股东数目和身份按适用规则安排,确认实际受益人及需要登记的控制关系。外国持股不自动赋予本人在新加坡工作权利,受规管行业也可能另有限制。
06
七、主要与次要业务
用准确 SSIC 项目反映实际活动,核对许可和后续变化申报。公司成立后,还要安排开户、账务、税务和经营记录,不能把注册完成看成所有事项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