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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合伙的外国税额抵免

新加坡税务居民的同一收入在海外及新加坡均被征税时,可申请外国税额抵免。抵免有上限,并非退还所有海外税款。

来源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11 日

条件与计算

申请人须在相关基期为税务居民,同一收入已缴或应缴外国税,并在新加坡应税。一般抵免为实际外国税与该净外国收入对应新加坡税额中的较低者,并受有关协定条款约束。

申报与证明

通过年度 B 或 P 表格申请。营业收入达到 S$500,000 者连同账目上传证明,低于该门槛者申报后通过 myTax Mail 提交。资料包括服务性质、地点、海外常设机构、总外国收入及税款证明;合伙须填写外国税率与税额。

汇总抵免与税款调减

汇总抵免要求已缴外国税,收入汇入时来源地最高企业税率至少 15%,且在新加坡应税并享抵免资格。抵免限于汇总外国税与有关新加坡税额的较低者。外国税后来调减导致抵免过多,须在调减后一年内通知;此要求自 2021 年 11 月 16 日适用。

官方来源

本文为恒信集团依据官方英文资料独立整理的简明导读,非完整文件转载。完整条件、例外及后续更新请以所附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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