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步骤与区别
清单适用于历史遗产税制度下以新加坡为住所的死者。六项问题任何一项回答“是”,执行人须提交ED并在取得遗产管理授权前办理税务清算;全部回答“否”,才可使用所述SC1、SC2及SC4程序。触发事项包括2002年1月1日前死亡、指定商业物业或业务及非上市股份、未收物业销售款、住宅价值超过900万新元、其他财产超过60万元,以及指定近期赠与或出售。共同资产及有关赠与按规定纳入,并不限于经过执行人银行账户的余额。不能把本清单用于现今死亡个案:IRAS确认2008年2月15日起死亡者已无遗产税。法院现行资产清单及遗产所得税是独立事项。历史遗产须先核实死亡日期、住所、资产类别与详细规则,再选表格。符合简化门槛并不表示可以遗漏资产。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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