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要求
新加坡住所的历史遗产,按旧规则包括本地资产与海外动产,但不包括海外不动产。非新加坡住所、于 2002 年起至取消前死亡的案件,所列范围仅为本地不动产。住宅与其他资产有独立免额,并另有赠与规则。自 2006 年起,合资格相继死亡减免按最多二十四个月间隔递减,并非全面免税。应先确定死亡时估值、准许债项及减免,再按历史税率计算;取消日起死亡不征遗产税。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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