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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合伙人:P 表格及合伙责任

首席合伙人提交合伙申报、通知分配,并代表合伙处理指定变更及异议。每名个别合伙人仍须申报自身份额。

来源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11 日

指定与申报

在新加坡的合伙人中,协议首位列名者为首席合伙人,无协议则共同指定。2 月 1 日至 4 月 18 日提交 P 表格;有经营但没通知,或没活动但收到通知仍须报。2 月 28 日前申报有助预填分配。自 2027 评税年起电子申报及适用分配模板为强制,超过十名合伙人须用模板。

合伙人、账目与海外收入

区分参与经营及不参与经营的合伙人,两者均按份额计税,但不参与经营者不能对该份额申领劳动所得减免。收入至少 S$500,000 须附认证账目。通过新加坡合伙收到的海外收入除明确豁免外须报,10L 条外国资产出售收益另有渠道。

退出或离境合伙人

可能需纳税的合伙人退出或离境超过三个月,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并在释放应付款项前寻求批准。合伙人不能使用雇员 IR21 路径;公民及非永久离境的永久居民有宽免。

官方来源

本文为恒信集团依据官方英文资料独立整理的简明导读,非完整文件转载。完整条件、例外及后续更新请以所附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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