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确认实际承担境外税
流程第一步询问该收入是否已实际承担境外税;若没有,结果为不授予外国税收抵免FTC。若有,再核对公司是否为新加坡税务居民,以及收入是否在新加坡应税,两项须同时满足。任何一项不满足,也不授予抵免。该流程用于公司资格判断,并非计算可抵免金额。
核对是否有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满足居民身份与新加坡课税条件后,应查明境外课税辖区是否与新加坡有避免双重课税协定DTA。没有协定时,流程指向考虑单边税收抵免,并非直接断定没有减免,也不表示必然获得单边抵免。该路径仍有本身的适用条件。
收入须属于协定有关条款范围
存在协定时,还须判断该笔收入是否属于协定有关条款的范围。若属于,流程指向在抵免申请期限约束下授予FTC。图中没有列出具体年限或抵免上限,须另查适用申报规则。不能把存在协定等同于所有该辖区收入都可获抵免。
不属于有关协定条款时的路径
若收入不属于有关协定条款范围,流程转入境外退税问题。公司已成功向境外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时,税款已退还,不应再申请FTC。未成功退税时,可考虑当地救济及/或适用协定下的相互协商程序。此分支专门连接“不属于有关协定条款”情况,并非图中所有合资格抵免都必须额外经过的通用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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