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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消费税税率过渡:发票、付款、反向征税及判断清单

完整说明2023年7%升8%的历史过渡,包括旧税率选择、强制调整、登记与注销、反向征税方法、收款优惠及三个附录。

文件发布日期:30 Jan 2026 历史文件

适用范围及历史日期

本指南为 IRAS 于2026年1月30日注明的第五版,说明2023年1月1日消费税由7%升至8%的历史过渡。文件名仍保留第一版字样。原文亦提及2024年1月1日由8%升至9%,但以下算例及优惠均针对2023年过渡,不能据此判断当前交易税率。内容涵盖本地供应、反向征税、海外供应商登记、登记与注销、发票、贷记及准备清单。

先确定开票、付款及实际供应时间

一般供应时点为开票与收款两者较早者。该时点在2023年1月1日或以后,通常采用8%;在此前通常采用7%。过渡规则还须考虑货物交付或可供客户提取的时间,以及服务实际履行的时间。应同时记录三类事件及其金额。即使付款或服务将在税率变更后发生,也不得在变更前发出的发票上征收或注明8%。

价格展示及服务费例外

向公众展示的价格,包括网站、广告、宣传册及价目表,原则上须含消费税。2023年1月1日起应展示含8%的价格。若无法在一夜之间完成更换,可清楚列示新旧含税价格及各自生效日期。总价不变时,税额按8/108提取。实际征收服务费的酒店及餐饮企业可展示未含税价格,但须显著说明服务费与消费税;不收服务费者不适用此例外,也不得以名义性服务费规避含税展示规定。

变更后开票:全额付款情形

2023年1月1日或以后开票,但此前已收取全部款项,整项供应仍按7%,不受交付时间影响。全部款项在变更后收取,通常按8%;供应商可就此前已交付货物或已履行服务选择7%,全部在变更后履行则不可选择。分批交付可将变更前部分按7%、其余按8%。原例1至4说明:12月12日收款、1月4日开票、1月6日交付,仍为7%;12月15日交付而1月开票收款,可选择7%;三项事件均在1月则为8%;12月27日交付200新元、1月15日交付800新元,可分别按7%和8%。

变更后开票:分期付款

付款跨越变更日期时,基本规则为变更前款项按7%、变更后款项按8%。供应商亦可选择以变更前收款与变更前实际交付或履行价值两者较高者适用7%,余额适用8%。原例5的1000新元货物在12月20日全部交付,即使此前仅收到200新元,也可选择全部按7%。例6先收200新元、货物全部在1月15日交付,仍为200新元按7%、800新元按8%。例7A此前收200新元并交付400新元,选择后为400新元按7%、600新元按8%。例7B此前收600新元但仅交付200新元,付款规则已使600新元适用7%,余额400新元按8%。

选择权及所需证据

本地供应由供应商决定是否选择旧税率,客户不能单方面要求;自行开票的客户须取得供应商书面同意。不需另外申请或预先批准,但须保存交货记录、工作报告、客户确认及变更前货物已可提取的证据。出售商业资产用于清偿债务的情形,不可使用此选择。

已按8%开票后选择7%的贷记

已发出8%发票,后来选择7%时,可只贷记多收的消费税,或以贷记单取消原发票并重新按7%开票。一般调整期限为2023年1月15日;无法如期完成时,指南允许自原发票日起最多90天,无须向 IRAS 申请延期。客户要求更早调整时应提早完成。因此1月5日发票对应4月5日期限;原例8的1月4日发票对应4月4日。1000新元供应可贷记10新元税差,或取消1080新元发票并重开1070新元。此自动90天安排与变更前发票必须调高税额的延期程序不同。

变更前开票:较低者规则

变更前已开票,若全部付款或全部交付、履行在2023年1月1日前完成,整项供应仍为7%。否则,应将变更后付款额与变更后实际交付或履行价值两者较低者按8%,余额按7%。若付款及履行均全部在变更后,全部金额须改按8%。原例9至11分别说明:12月10日全额付款、1月20日服务,仍为7%;12月27日交付、1月5日付款,仍为7%;服务及付款都在1月,则须调整至8%。

强制调整文件及时间

须在2023年1月15日前就受影响部分贷记并按8%重开发票,或取消整张原发票,分别开出7%及8%发票。需要更长时间者,应向 IRAS 书面说明所需期间及理由。新增销项税在新发票、付款或1月15日三者较早时产生。对未登记客户发出的收据等非税务发票,可适用无需正式贷记及重开的安排,但供应商仍须正确申报消费税并保留内部凭据。混合税率调整不得放在一张简化发票内,应开完整税务发票,或分别开两张注明税率或税额的简化发票。

变更前发票调整算例

以1000新元供应为例:原例12此前履行200新元、此后履行800新元,付款全部在此后,则就800新元部分贷记856新元并重开864新元;亦可取消1070新元原票,分别重开214新元及864新元。例13全部货物此前已交付,虽分期付款仍为7%。例14此前收300新元、全部服务此后履行,则就700新元贷记749新元并重开756新元。例15此前收200新元并交付400新元,此后付款800新元、交付600新元,应调整较低的600新元,贷记642新元并重开648新元。

持续供应

许可证、租赁、水电、建筑、订阅、电话、互联网及串流服务,同样遵循开票、付款及过渡规则。原例16的12月水电在1月10日开票、1月12日付款,可选择7%。例17为12月至2月每月400新元维护服务:12月10日开1200新元发票,12月15日收800新元。此后服务价值为800新元,未付款额为400新元,只须将400新元改按8%,于1月15日前贷记428新元并重开432新元。

商业货物私人使用

已抵扣进项税的商业货物免费提供私人使用时,可能在会计期间结束日形成视同供应。若该日期在变更后,通常按8%,并以提供私人使用的完整成本计税。企业可就变更前使用部分选择7%,但须保存往来函件及交付、归还记录。原例18为12月20日私人使用、所属期间在1月31日结束,说明此项选择。

登记:一般时点及登记前履行的特别处理

一般开票或付款时点在登记前或注销后,供应不在消费税范围内。原例19至20说明:12月20日开票、12月25日登记,即使1月付款交付仍不征税;1月5日注销后才开票、付款及交付,也不征税。2023年1月1日或以后登记者,一般不可使用税率过渡规则。但不能全额抵扣进项税的客户,可要求对登记前已交付货物或已履行服务作特别处理。例21为12月30日服务、1月10日登记、此后开票及收款,原本通常按8%,符合条件客户要求时,可将登记前履行部分排除征税。

注销及视同供应

2023年1月1日前注销者,不适用税率过渡规则。注销前已履行、但尚未由发票或付款涵盖的供应,在注销前一天视同供应,按当时税率处理。原例22为12月15日服务1000新元、12月30日注销、1月开票收款,须于12月29日按7%处理。变更后注销可能同时涉及一般过渡及单独的视同供应。例23中,12月15日履行1000新元、1月5日收500新元、1月15日注销,首500新元可选择7%;未开票及未收款的余额500新元在1月14日视同供应,按8%。虽然工作较早完成,原例没有将7%选择延伸至该视同余额。

反向征税:一般开票与付款基础

自2020年实施的进口服务反向征税,适用于不能全额抵扣进项税的企业或消费税集团。一般时点为海外供应商开票与企业付款两者较早者,此处是支付款项,而非收款。变更后开票时,此前付款按7%,此后金额按8%;企业可选择将此前付款与此前履行价值较高者按7%,并保存证据,无须另交表格或申请批准。变更前开票,则将此后付款与此后履行价值较低者按8%,其余按7%。新增销项税在付款与2023年1月15日两者较早时产生。

反向征税算例及可抵扣进项税

原例24:12月15日履行1000新元服务,12月20日付300新元,1月8日开票,1月15日再付700新元,可选择全部按7%。例25:12月1日开1000新元发票,服务全部在1月23日履行,1月31日付款,12月申报已列销项税70新元;应以1月15日调整时点,在3月申报增加销项税10新元。若残余进项税抵扣比例为90%,并满足一般抵扣条件,同一3月申报可抵扣对应9新元进项税。

以入账日期计算反向征税

第11C(3)条允许采用供应商发票入账与企业付款两者较早者,但须在所有申报中一致使用。将发票日期替换为入账日期后,应用相同的变更前后及较高、较低金额测试。原例26为12月20日服务,1月20日付款及入账,通常按8%,但可就此前履行选择7%;销项税及合资格进项税均列在1月入账所属期间。例27为12月1日入账,全部服务在1月25日履行,2月10日付款,须在包含1月15日的期间增加1%税额。附录A的开票清单不适用于此入账方法。

较长期间选择下的反向征税

第11C(8)条的合资格较长期间选择,将反向征税供应视为在该期间结束后一天发生。该首日在2023年1月1日或以后时,应在包含该日的会计期间申报。原例28的较长期间在3月31日结束,视同时点为4月1日,在6月申报:12月28日履行300新元按7%,1月31日履行700新元按8%,虽发票在12月20日、付款在2月10日。若该首日在变更前,后续过渡补税列于包含1月15日的期间。例29采用3至5月、6至8月、9至11月及12至2月期间,1000新元已在8月按7%处理;10月20日支付550新元并履行400新元,1月20日付450新元、2月20日再履行600新元。此后金额较低者为450新元,因此2月申报增加4.50新元税额。

跨登记与注销的反向征税

一般发票或付款时点在登记前或注销后,不征反向消费税,原例30至31说明此排除。2023年1月1日或以后登记的接收企业,可直接依据登记前履行排除该部分,不需另设客户要求条件。例32为12月30日服务、1月10日登记、之后开票付款。变更前注销时,注销前未开票及未付款服务在前一天视同供应;例33为12月15日服务1000新元、12月30日注销,12月29日按7%。例34的1月注销与例23相同:1月5日支付500新元可就12月履行选择7%,注销时余额500新元在1月14日视同供应并按8%。

海外供应商登记及2023年新增应税进口

2020年引入、适用于面向消费者数码服务的海外供应商登记制度,使用本地供应第3至4节的过渡测试。采用获准仅以付款确定税务时点方法的海外供应商,在本指南下没有新增开票或价格展示要求。合资格的变更前非税务发票,如有部分款项此后支付,仍须补计正确税额,只是不强制重开发票文件。2023年1月1日起新增面向消费者非数码服务、低价值货物,以及企业进口低价值货物反向征税,适用独立的实施规则。新规则使供应应税时采用新8%税率,不能仅凭较早日期就认为可选择7%。详细条件须参照原文提及的远程服务及低价值货物独立指南。

分摊变更前后履行价值

应以实际交付或履行价值为基础,可采用可量度工作、公开市场价值或成本与定价基础作合理分摊。同质货物可按数量分配,例如100箱相同货物中此前交付30箱,对应30%的变更前价值。均匀提供的服务可按时间分摊,但工作量不均匀时不能以时间取代实际履行。原例35为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均匀清洁服务,合计6000新元;11及12月对应此前4000新元,1月对应此后2000新元。

现有合约及固定含税价

法律允许因消费税调升而增加对价,但合约明确排除税变增加,或已考虑该增加者除外。应审查实际条款,有疑问时咨询法律意见。约定含税总价不能提高时,应从固定总额提取税。原例36的10700新元,原为10000新元加7%税700新元;供应改按8%且总价不变,税额为10700×8/108,即792.59新元。

贷记单资料及申报调整

贷记单须标明文件性质、编号及日期,列明供应商名称、地址及消费税登记号,客户名称及地址,原发票编号及日期,相关货物或服务说明、贷记原因、数量与价值,以及贷记税率及税额。供应商减少标准税率供应价值及销项税,客户减少应税采购及进项税。账目及支持文件须清楚说明调整原因。原则上列在贷记单发出期间,但须遵守特定过渡时点规则。

折扣、退货及找不到原发票

现金销量回扣是对过去采购的折扣:变更前采购采用原7%,跨期采购应合理分摊7%及8%。含税回扣须用相应税额分数提取。只能抵扣未来销售的回扣,降低未来销售净值,按指南所述该销售适用8%。原按7%征税的货物后来退回,仍按7%贷记;须保存与原发票的关联及已计税证据。无法识别原发票时,只有保留不调整消费税的书面协议、客户为不作免税供应的全额应税者,以及文件明确注明不作消费税贷记用途,才可不调整原消费税。此时双方均不调整申报中的对应供应、采购及税额。

换货与退款后重新购买

货物及付款在变更前,变更后换货但不退回原付款时,仅新增对价按8%。原例37为12月20日购买并支付1000新元,1月10日换成1500新元货物;不退原1000新元时,仅加付500新元按8%。如以现金或购物额度退回1000新元,再用于购买替换货物,则全笔1500新元新销售按8%,包括额度及额外付款。

完整与简化发票及进项抵扣

重开发票须具备一般税务发票资料,并以原发票及贷记单支持。含税金额不超过1000新元可用简化发票。变更后合法采用7%的简化发票,须单独列出税率或税额,否则应发完整税务发票。供应中仅部分按7%的过渡交易,须以完整发票列出不同税率及税额。进项税抵扣不得超过发票税额。简化发票未列税额时,通常以日期判断:1月1日前用7/107,其后用8/108,但不能忽略发票已明确注明的历史税率。

贷记及重开发票如何申报

无须另交税率变更申报或表格。一般调整列在相应会计期间,并遵守过渡税务时点。原例38为12月22日开1000新元发票,在12月申报列销项税70新元;此前服务200新元、此后800新元。1月10日贷记并重开时,3月申报先减少供应800新元及税56新元,再增加供应800新元及税64新元,净增加销项税8新元;保留原12月申报处理。

定期 GIRO 及信用卡收款

2023年1月收到的定期 GIRO 或定期信用卡款项,若在月底前成功扣款,且对应正常账单周期内于1月1日前发出的账单或发票,可视为变更前收款。客户与发卡机构之间的信用卡分期计划不属于此定期收款安排;供应商一般已收到完整购买款,后续分期是客户与发卡机构之间的关系。

电子支付及电子钱包

12月31日或以前完成的非定期信用卡扣款、收款银行收到的电汇指示、AXS/SAM/NETS 交易及客户电子钱包扣款,即使稍后结算,也可视为变更前收款。平台商户须能确认客户此前钱包扣款时间。FAST 及 PayNow 以资金实际到账日为收款日。临时 GIRO 转账,如有证据显示客户在1月1日前已扣款,供应商最迟1月5日到账,也可视为变更前收款;应保存客户扣款及供应商到账记录。此临时转账规则不替代定期扣款规则。

支票及跨午夜营业

1月1日前开出的支票,如在2023年1月4日前存入银行并成功兑现,可视为变更前付款。12月31日午夜后至1月1日早上7时的销售,仅在企业一贯把该时段销售记作前一天销售,且收银及会计系统已据此设定时,才可继续按7%。单纯跨夜营业并不满足条件。

附录A及B:交易判断清单

附录提供情形清单及两张判断流程。先确定发票在1月1日前或后,再区分全部此前付款、全部此后付款及跨期付款,最后区分全部此前履行、全部此后履行及跨期履行。下表合并保留两张流程的所有分支。一般反向征税应把收款理解为企业付款;此开票清单不适用于第11C(3)条入账方法。

发票付款交付或履行消费税处理
变更前全部此前任何时间全部7%
变更前全部此后全部此前全部7%
变更前全部此后全部此后全部8%
变更前全部此后跨期此前履行7%,此后履行8%
变更前跨期全部此前全部7%
变更前跨期全部此后此前付款7%,此后付款8%
变更前跨期跨期此后付款与此后履行较低者8%,其余7%
变更后全部此前任何时间全部7%
变更后全部此后全部此前通常8%,可选择全部7%
变更后全部此后全部此后8%,不能选择
变更后全部此后跨期通常8%,可选择此前履行7%、其余8%
变更后跨期全部此前通常按付款分率,可选择全部7%
变更后跨期全部此后此前付款7%、此后付款8%,无进一步选择
变更后跨期跨期通常按付款分率;可将此前付款与此前履行较高者按7%,余额8%

附录C:准备事项及来源修订

更新会计及开票软件、收银与收据系统,遵守价格展示规定,培训员工处理本地供应及反向征税过渡,审查合约中消费税承担,通知客户并适当说明采用供应时现行税率。主要从事进出口者可研究主要出口商计划。疑问可通过 IRAS 官方 Contact Us 渠道联系消费税部门。修订记录列明2022年8月5日补充或澄清选择、登记、换货及电子钱包等规则,9月6日进一步澄清价格展示,2023年1月10日澄清临时 GIRO。第五版封面日期为2026年1月30日,但所载修订表仍止于2023年1月,不据此推断未列出的实质改动。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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