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起的改变
第三版指南日期为2026年1月30日,核心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虚拟货币供应属应税服务,商业交易年营业额超过S$100万可能触发登记,使用虚拟货币付款还可能同时产生代币与商户销售的易货供应。此后合资格数字支付代币DPT适用不同处理。税务分类并非对加密投资的认可;供应时间、挖矿及中介原则亦适用于较早交易。
定义与市场参与者
数字代币是以密码技术保护、可电子存储或交易的价值表示。交易所公开买卖双方报价;场外经纪协助买卖,但不公开这类报价。钱包保存公私钥,与区块链交互,让使用者交易及查看余额。ICO是首次向公众发行代币,常用于项目融资;挖矿验证交易并记入区块链,也可释放新币。证券型代币代表基础投资,功能型代币代表货物或服务权利,但名称本身不能决定GST分类。
须同时满足DPT特征
DPT须以单位表示、设计为可互换,不以法定货币计价或由发行者挂钩法定货币,可电子转移、存储或交易,并作为或拟作为公众接受、没有重大使用限制的交换媒介。货币本身、已按其他金融服务条款免税的工具,以及使用后不再作为交换媒介的特定货物或服务权利,均被排除。指南第5节列详细适用定义,与词汇表引用略有不同;应核对实际设计和发行条款,而非宣传名称。
互换性、资产支持与使用限制
唯一序号本身不妨碍互换,但如CryptoKitties或独特数字艺术等收藏品不能互换作付款,因此不是DPT。以法币计价或挂钩法币的稳定币也不是DPT;指南把挂钩或由货币、货币篮子、商品或其他资产支持的代币按另一金融免税条款下的衍生工具处理。只能在游戏内使用的点数,以及只能向发行者或参与商户兑换的忠诚积分,具有重大限制。为鼓励ICO认购而另外发放奖励积分,本身不等于限制有关代币。
新币或生态系统代币也可能合资格
外国法律限制或缺乏互联网造成的使用困难,一般属于较小障碍。定义没有最低实际采用量:新发行代币若设计允许公众交换,也可能合资格。税务局视列于DPT交易所的代币适合作交换媒介,但其他条件仍须满足。算例1中IdealCoin虽是IdealContract内唯一付款方式,却可在外部自由使用,ICO参与者、伙伴及矿工可让其公开流通,因此特定生态系统用途没有使它失去资格。
使用后仍可流通与兑换即消耗
货币以及代表股份或债务的代币继续适用原有金融免税,而非成为DPT。算例2的StoreX给予永久文件存储权,但行使权利后仍可向其他商户付款,若其他条件满足便合资格。算例3的StoreY兑换存储后立即销毁、不能继续流通,因此不合资格;这类消耗型功能代币按礼券规则处理。问答1另说明,若代币满足所有DPT特征,仅有部分代币因其他原因销毁,不会自动使其失去资格。
代币付款不会免除商户销售的GST
使用DPT支付货币或另一DPT以外的交易,本身不视为供应,付款人无需就代币付款计算销项GST。但已登记商户仍须就货物或服务计算GST,除非基础销售本身免税、零税率或不属课税范围。算例4中A以Bitcoin购买B的软件,2020年起A没有Bitcoin供应,B仍须处理软件销售的GST。NFT等不合资格代币一般仍属应税服务,除非另有金融免税条款。
兑换、ICO与代币贷款
DPT兑换货币或另一DPT属于免税供应。算例5中Bitcoin与Ether交换,双方均作免税供应,申报净已实现损益而非销项税。以新币发行合资格DPT的ICO,将所得款项作为免税供应申报,见算例6。DPT贷款、垫款或信贷也免税,供应价值为利息。算例7先称放款人为F,后在申报句中误称E;实质要求是放款人申报其利息,并非另一家公司代报。
选择并一致使用申报价值
商户接受DPT支付货物或服务时,申报有关货物或服务在无关联交易下的公开市场价值。DPT兑换则可选已实现汇兑损益或所得款项,无需事先取得税务总监批准,但选择后须一致使用。问答9允许ICO首次发行按所得款项申报,后续兑换按已实现损益申报,前提是各自方法保持一致,不能为了降低申报值而逐笔随意改换。
折算为新加坡元
采用供应时间的可接受汇率。DPT之间兑换,可使用真实代币交易所或真实汇率提供者如Reuters、Google Finance的报价;两类来源均无法提供时,才可使用客户书面协议汇率。代币只以外币报价时,再按同日可接受外汇汇率折算新币。算例8在2020年1月1日Xcoin为US$100,US$1等于S$1.45,因此价值S$145。每月指定日或期间平均汇率若合理接近每日汇率,并一致使用,可无需事先批准。
供应时间与历史ICO算例
供应时间取开票与收到对价两者较早日。收取DPT对价,可按矿工在区块链验证付款之日认定。算例9明确发生于2018年:Semi Digital支付20枚Bitcoin购买10枚Token X;Full Digital于6月29日收取已验证付款,7月5日才转交Token X,双方未开票。因此Full Digital的代币供应时间是6月29日,Semi Digital收到Token X对价而产生的Bitcoin供应时间是7月5日。该例属于2020年前易货制度,不能据此说现在Bitcoin付款也产生应税供应。
原本免税的DPT供应何时可零税率
指南按GST法第21(3)(j)条允许特定零税率:合约客户属于境外,供应直接惠及境外人士或新加坡GST登记人士;脚注另要求有关人士在服务履行时不在新加坡。公司只有新加坡营业或固定机构,或同时有多地机构而服务最直接用于新加坡机构时,属于新加坡;完全无机构时,按注册或法定成立地点确定通常居所。个人则按为持续目的居住且具有连续性的通常居所判断,一般采用住宅地址,除非有相反迹象。
网上交易证据与中介所在地
无法合理核实客户所属地时,应保存至少两项互不冲突的证据,可来自付款、居所及访问三类,例如银行卡BIN或银行资料、账单或住址、网络服务商或IP地址。可采用同类其他商业资料;另创证据类别则须书面向税务总监解释可靠性并取得批准。无法证明客户属于境外时,须假定属于新加坡。经交易所、钱包或经纪交易且无法识别实际客户或获得证据时,可把中介所属地作为替代判断;指南据此允许海外交易所销售视为向境外人士供应并零税率。
挖矿奖励与有明确客户的付费服务
一般区块奖励与向特定人士提供验证服务之间缺乏紧密对应,付款人也不可识别,因此普通挖矿通常不构成供应。若向明确客户提供服务并收取佣金或交易费,则属应税服务,除可零税率外须计算GST。无法判断客户所属地时,矿工须采用标准税率。2020年起,之后向新加坡客户出售挖得DPT是免税供应,用其支付货物或服务则本身无供应。挖矿活动与其后处置须分别分类。
中介服务仍属应税
基础DPT交易免税,不代表中介服务也免税。以主事人身份交易者,将代币销售作为本身供应;代理他人出售代币者,不把代币销售计为本身供应,只申报手续费或差价,并除可零税率外计算销项GST。每笔交易应按合约与风险责任、付款法律义务、定价权及所有权判断。主事人以自身身份订约、须付款、可自行定价且拥有代币;代理则安排他人合约,仅获授权付款或定价,并不拥有代币。
进项税、部分免税与反向征税
进项GST一般仅在用于应税商业供应范围内可扣。直接用于免税DPT供应的费用通常不可扣,共同应税及免税成本与日常开支可能须分摊。混合业务须遵守归属与部分免税规则,除非符合微量豁免;附带免税供应待遇亦有自身条件。第34规例下的DPT交易商,核心业务为DPT兑换货币或其他DPT,或提供DPT贷款、垫款及信贷;这类业务不能把第33规例免税供应视为归属于应税供应。部分免税亦可能使境外服务,以及2023年1月1日起低价值货物,产生反向征税责任。
免费代币、法币挂钩与贷款损益
问答2区分电子法币与法币挂钩代币,后者是免税衍生工具,并非电子货币。硬分叉在原代币之外产生独立新代币;收取对价发行合资格DPT属免税,免费发行则没有供应,真正免费的空投也没有供应。贷款期间转移代币所有权、结束后归还代币时,应把利息作为免税价值,并申报安排产生的已实现损益,不能自动把代币本金数量另当作销售价值。
按类别净额及绝对值申报
账目没有区分已实现与未实现代币兑换损益时,问答7以行政优惠允许使用账面全部损益。同一会计期间内所有DPT交易类型先互相抵销,再申报绝对值。2020年1月至3月算例为亏损S$1,300,加盈利S$800及S$300,净亏损S$200,申报免税供应S$200而非负S$200。其他免税类别须独立处理;再加外汇盈利S$400及银行利息S$300,总免税供应为S$900,不能跨类别拿代币亏损抵销其他收入。
附录的新旧制度对照
附录A保留历史价值规则:2020年前,DPT付款、兑换其他服务型数字代币或另一DPT,使用所供DPT公开市场价值;兑换现金则用收款减应付GST。2020年起,DPT付款及换取非DPT服务型代币本身不视为供应;兑换现金采用所得款项或已实现损益,DPT互换采用所收代币市场价值或已实现损益。贷款改为免税或合资格零税率,而中介应税、一般挖矿处理、时间及客户所属地原则不变。指南问题可经税务局Contact Us查询。修订表记录2022年8月的定义、编辑及交易所上市说明,但没有另外解释2026年封面日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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