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页说明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符合全部条件的指定基金,包括VCC。费用须用于合资格投资活动,GST一般条例第26、27条禁止费用仍不能申领。本说明介绍凭证通融及年度对应例子,没有完整列出每项所得税优惠资格。
基金及受托人抬头发票
通常须有符合条例第11条的有效税务发票。受托人抬头时,费用须记在对应基金账内,并有基金银行账户付款证明;保留受托人分配说明或信件,列费用份额、GST及供应商原发票编号,并完成附录一承诺书。此通融只为指定基金GST减免。
伞型/主基金的六项条件
伞型/主基金本身须不符合GST登记或减免资格;其与子基金均为非公司实体;两者须同一受托人。费用记在子基金账内且从其银行账户支付,保留费用及GST分配书并引用供应商开给伞型基金的发票,受托人完成承诺书。此处非公司实体条件不能直接泛化为所有VCC伞型结构均可用。
基金经理抬头发票
费用须在基金账内确认并保存基金银行付款证据。经理提供费用及GST分配书并引用供应商发票;经理完成对应承诺。仅有经理抬头发票不足以满足三项要求。
附录一:避免重复申领
勾选受托人、伞型/主基金、经理或其他,填名称及Entity ID。受托人承诺过去及未来均不在自身GST申报或受托身份其他申领表重复申领;伞型基金承诺不在其申报或其他申领表重复;经理承诺不在自身GST申报重复。各栏均填授权签署人、签名、职务/证件号码及日期;其他情况另说明。
附录二:前一年度资格
十二月结账例子:FY 2017年底对应YA 2018资格,可支持批准日起至2018年底申领;FY 2018年底对应YA 2019支持2019年申领。开始日取GST减免生效日及指定所得税优惠获批日的较后者;终止日为最后符合该优惠的日期。
新基金及首年最低支出未达标
没有前一年或优惠首年不满足前一年条件,可在首年结束满足指定优惠时申领首年GST。若首年最低支出未达标、第二年结束达标,只在确认第二年资格后申领第二年GST,首年仍不能领。此进一步通融可自评,不须IRAS预先批准。
图像页四种财年完整对应
三月结账:2017年四月至2018年三月四个季度对应YA 2018,之后三个四月至三月年度分别对应YA 2019、2020、2021,至2021年三月。六月结账:2017年七月至2018年六月对应YA 2018,之后三个七月至六月年度分别对应YA 2019至2021。
九月结账:2017年十月至2018年九月对应YA 2018,之后三个十月至九月年度对应YA 2019至2021,至2021年九月。十二月结账则2017年四季度对应YA 2017,2018、2019、2020年分别对应YA 2018、2019、2020。原图每种财年列十六季度,十二月例与其他三种不同,不能统一错移一个YA。
附录三:采购及迟申领清单
每期保留实际发票日期(DD/MM/YYYY,不是处理日)、发票号码、供应商GST登记号、名称、费用说明、未含GST采购值及GST金额,应要求交IRAS。跨会计期间发票另留迟申领表:申领起止日、未税采购额、总GST、固定回收率及可领GST。相同年度且相同回收率发票汇总,不应把不同回收率合并。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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