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接企业 · 连接机遇 · 连接未来
税务 · PDF

电子商务GST:货物、远程服务、平台及客户所在地

全面说明本地网上交易、进口低价值货物、出口证明、远程服务平台选择,以及发票、标价和记录要求。

文件发布日期:30 Jan 2026

电子商务按实际交易性质处理

本指南第三版日期为2026年1月30日,适用于本地已注册GST的卖家、电子交易平台及转运服务商。通过网站或电子网络交易,并不会自行改变GST待遇。判断时须先区分货物与服务,再查明货物去向、客户身份,以及平台是否被视为供应商。本指南取代2018年2月13日发布的旧电子商务指南。

数码服务与非数码远程服务

数码服务的供应过程基本自动化,仅有少量或没有人工介入,并且离开信息技术便无法提供。非数码远程服务虽不符合这一自动化定义,但同样能够远程提供及接收。扩大后的海外供应商注册制度(OVR)把远程服务界定为:服务履行时,接收者的实际所在地与服务实际履行地点之间不存在必要联系。因此,数码服务属于远程服务,而不是实体货物。

远程服务涵盖的具体业务

数码服务例子包括应用程序、电子书和影片下载;新闻、杂志、电视、音乐及网络游戏订阅;软件、驱动程序、过滤器和防火墙下载;网站托管、数据仓储、文件共享及云储存;以及通过电子方式促成交易的服务,例如平台佣金、刊登费和服务费。非数码例子包括投资顾问、经纪、法律、税务及会计服务;远程课程、网上专业考试和专业会员服务;网上辅导、配对及远程医疗;以及广告、数码营销、数据分析和研究顾问服务。网站托管业务还应参阅托管及服务器共置的专项指南。

OVR生效日期与客户分类

进口B2C数码服务自2020年1月1日起纳入OVR;非数码远程服务和低价值货物自2023年1月1日起纳入。本指南的B2B是指客户已注册GST,可包括独资经营者、合伙及公司;B2C则包括未注册GST的个人及企业。因此,客户是一家公司,并不自动代表该交易属于这里的B2B。海外供应商及平台可能须注册并收取GST,具体注册门槛和视同供应商条件应按OVR专项指南判断。

哪些中介属于平台或转运服务商

电子交易平台以电子方式让供应商向客户提供货物或服务,可包括网站、门户、网关、分销平台及其他电子界面;支付处理商及互联网接入服务商不包括在内。转运服务商须安排或促成货物送往新加坡,并同时提供或促成使用海外收货地址,或代购、促成购买货物。既不协助取得地址也不协助购买的一般货运代理,不符合该定义。直接销售则是不经平台或转运服务商向新加坡未注册客户售货,例如卖家自己的网站销售。

实体货物在新加坡交付

网上售出并在新加坡本地交付的货物,按标准税率征税。供应时位于新加坡境外的货物通常不在GST征税范围内,但须考虑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低价值货物规则。不能仅凭货物位于海外,便一概认为进口低价值货物销售无需收取GST。

低价值货物的四项条件

在销售时点,货物须同时符合四项条件:不属于应缴关税货物,或其关税及消费税已根据《海关法》第11条获豁免;不属于GST免税货物;位于新加坡境外并拟以航空或邮递送入新加坡;价值不超过S$400进口减免门槛。酒类及烟草不属于此范围。销售时点为发出订单确认的时间,或税务官同意的其他时间;这里的新加坡是指海关领土。S$400只是这一货物定义的一项条件,并非所有网上订单的统一免税额度。

本地直接卖家及低价值货物平台

本地已注册GST的供应商直接向新加坡未注册GST客户销售低价值货物,须收取并申报GST。本地已注册GST的平台若符合OVR视同供应商条件,也须就平台上本地及海外卖家的低价值货物销售收税,而不论实际卖家是否已注册GST。不过,经营平台本身并不必然代表符合视同供应商条件,仍须按低价值货物专项指南核对。

转运费用随低价值货物征税

本地已注册GST的转运服务商若被视为供应商,须对向新加坡未注册客户供应的低价值货物申报GST。与该供应有关的运输、保险及其他所有附带服务,也须按标准税率征税。在这一情形下,不能把运输费用另作国际运输零税率处理;指南明确要求附带服务征标准税率,以使转运服务商与海外卖家和平台的待遇一致。

海运、空运及陆运出口证明

货物出口须保留必要证明,才能采用零税率。海运或空运须保留提单、航空运单或附属出口证明,列明出口货物并以自己为出口人;陆运则须有出口许可或附属出口证明,列明自己及车辆号码。此外须保存销售发票、客户采购订单或同等文件、适用时的运输保险,以及客户付款证明。装箱单或送货单须由货运代理或处理代理签署确认,说明货物供出口,列明代理名称、地址、适用时的GST注册号码,以及提货日期。原文第4.14段的这些要求具有法律效力。

邮递及快递出口证明

邮递或快递出口须保留包裹发送单、快递托运单或适用的航空运单,由快递公司确认,以自己为出口人或寄件人,并列明出口货物。还须保存客户订单或同等文件、销售发票、适用的运输保险及付款证明。第4.15段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单凭网站订单并不能证明货物已离开新加坡。

网上服务何时可采用零税率

通过互联网提供的服务原则上须征税,除非符合第21(3)条的具体规定。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例如机票销售,是第21(3)(a)条的例子。第21(3)(j)条可涵盖与海外人士订立的服务合约,服务履行时直接惠及新加坡境外的海外人士,并且不直接涉及新加坡的土地或货物。指南以向身处海外的海外个人提供网上课程为例。客户资料显示在海外,并不足以自动采用零税率,仍须满足相应条款的全部条件。

2020年起的本地已注册直接受益人

自2020年1月1日起,第21(3)(j)、(k)、(s)及(y)等指定零税率条款,可涵盖与海外人士订约、直接惠及归属于新加坡且已注册GST人士的服务。本地受益人若无权全额抵扣进项税,须对向该海外人士取得的服务采用反向征税,包括由海外人士收回的服务成本。这项扩展并不代表所有向本地客户提供的服务都可采用零税率。

平台服务费与海外实际供应商

一般情况下,本地已注册卖家对自己的服务供应申报GST,本地已注册平台对自己的服务费申报GST;只有符合相应条件时,才可采用零税率。平台通常不替卖家申报其实际供应。不过,在OVR制度下,符合视同供应商条件的本地或海外平台,须对海外卖家经平台向新加坡B2C客户提供的远程服务申报GST,而不论该海外卖家是否已注册。数码服务自2020年纳入,非数码服务自2023年纳入。

平台可选择的B2C及B2B安排

本地或海外平台可选择把本地卖家的全部B2C远程服务也纳入平台申报,与海外卖家一并处理。额外的B2B选择仅向本地平台开放;只有本地平台同时选择纳入本地卖家的B2C供应时,B2B选择才会涵盖本地卖家的B2B供应,否则只涵盖海外卖家的B2B供应。平台须取得税务官书面批准,并与相关卖家约定由平台申报。第6.5(b)段正文使用“数码服务”,但该段标题及附录A使用“远程服务”;实际范围应以获批选择及远程服务OVR专项指南为准,不宜忽略原文用语差别。

获批选择后的两次视同供应

获批后,交易被视为连续两次供应:卖家按最终客户售价向平台提供服务,平台再向最终客户提供服务。本地已注册卖家向本地平台作出的视同供应征标准税率;向海外平台作出的视同供应采用零税率。指南指定使用最终客户售价,而不是仅以扣除平台费用后的净结算款作为价值。附录A分别说明没有选择、B2C选择,以及本地平台额外B2B选择的影响。

企业客户:营业机构判断

企业在下列情况下归属于新加坡:其营业机构或固定机构仅在新加坡;在任何国家均无这类机构,但依法在新加坡成立;或同时有本地和海外机构,而服务最直接由新加坡机构使用或拟使用。营业机构可包括主要经济活动所在地、分支或代理机构,主要所在地通常是作出核心管理决策和进行中央行政管理的地点。固定机构须有足够的人力及技术资源,能够持续提供或接收服务。因此,注册地、总部及实际使用服务的机构须一并判断。

企业客户:网上所在地证据

网上服务客户若在数据库中有新加坡营业地址、使用新加坡域名,或有新加坡IP地址,指南要求按归属于新加坡处理。不存在上述本地迹象时,可结合海外营业地址、显示海外机构的域名或IP、交易时作出的公司位于海外声明,以及其他支持资料,判断其归属于海外。应保存判断依据。即使判定为海外客户,采用零税率仍须符合第21(3)条的相关条件。

个人客户与附录B四种结果

个人的归属地取决于通常居住地,供应商须采取合理步骤核实。客户有新加坡地址、域名或IP时,应按归属于新加坡处理。没有新加坡域名或IP时,应在交易时取得声明:通常居住在新加坡者按本地处理,通常居住在海外者按海外处理,未声明者按本地处理。附录B列出四种结果:.sg域名不论声明均按本地;非.sg域名加海外声明按海外;非.sg域名加新加坡声明按本地;非.sg域名且没有声明按本地。这些是所在地判断结果,不等于自动获准零税率。

OVR平台须使用专项所在地规则

本地平台被视为供应商、替海外供应商处理远程服务销售时,客户所在地须按相应数码服务及远程服务OVR指南第8段判断。为方便合规,平台也可对自己的远程服务,以及获批选择涵盖的B2C或B2B供应,采用同一套规则。应先确认适用哪一套判断标准,不宜随意把本指南的个别迹象与OVR的另一套测试混用。

何时申报GST

电子商务的销项税应与其他业务交易一起填入GST申报表。大多数交易的供应时点,是开票与收款两者中的较早日期。任何实际作为付款账单的文件,包括借项通知单,都可能触发该时点,并不限于名称为税务发票的文件。销售订单、形式发票、账户结单及索偿函或说明通常不是付款账单,因此通常不触发这一时点。具体交易仍应参照供应时点专项指南。

税务发票与外币金额

已注册供应商向另一应税人士供货或提供服务,须在供应后30天内提供税务发票,纸质及电子发票均可。内容须包括显著的Tax Invoice名称、识别号码及开票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GST号码和客户名称或商号、地址;供应类型及说明;各项数量或服务范围与未税金额;现金折扣;未税总额、独立列示的GST税率及税额;含税总额;以及适用时分别列明免税、零税率或其他供应的总金额。外币发票须把未税总额、税额及含税总额按供应时新加坡现行卖出汇率换算为新加坡元,并遵循认可汇率指南。

网上标价与可靠电子记录

网上展示、广告及公布的价格须包含GST,除非税务官事先批准其他做法。同时列出含税及未税价格时,含税价格须至少同样显眼。每项违反要求可招致最高S$5,000罚款。以电子形式保存税务记录不须事先获IRAS批准,但内部控制须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全面性、准确性、可取得性及可靠性,包括电子方式完成的交易。具体保存要求应参照GST记录保存指南。

版本修改与查询

出版记录依次为2019年11月21日、2022年8月29日及2026年1月30日。2022年8月修改纳入2023年实施的非数码服务及低价值货物扩展,并更新定义、所在地判断和两个附录;2026年1月修改表记载为编辑修订。可通过IRAS的Contact Us向GST部门查询,出口、OVR、供应时点、发票汇率和记录保存专项指南载有对应的详细要求。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查看官方 PDF 原文 ↗
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