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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服务 GST 完整指南:运输、货物处理、仓储与出口证明

依据 2026 年 1 月第五版,完整说明合同供应、进口首程与出口条件、自由贸易区服务、进口代理、出口文件及常见错误。

文件发布日期:30 Jan 2026

适用版本与物流服务范围

这份 IRAS 指南实际为 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的第五版,下载链接中的 second-edition 并不代表文件现行版本。本文依据实际 PDF 内容整理。指南把业务分为运输、货物处理及仓储,并分别判断服务发生在境外、自由贸易区(FTZ)或指定港口/码头/机场区域内,还是新加坡其他地点。区外的零 GST 仓库、保税或持牌仓库仍属于第三类,货物享有进口税暂停不代表物流服务自动适用零税率。

指南首版发表于 2016 年 12 月,修订记录包含 2019 年 10 月、2021 年 10 月及 2022 年 8 月。附录区域名单明确以 2022 年 8 月为参考时间,不能仅因封面日期为 2026 年就把名单视为所有法定边界的最新确认。

先判断供应性质,再判断收费名称

在新加坡经营过程中提供服务,原则上按适用标准税率征收 GST。零税率必须符合《GST 法》第 21(3) 条的具体国际服务规定,并保留证明各项条件的资料。第 (a)、(b)、(c) 项涉及国际运输及符合条件的配套本地运输;第 (l) 项涉及 FTZ 或指定区域内的货物处理与仓储;第 (g) 项涉及向境外客户提供、与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服务;第 (k) 项及《国际服务令》涉及符合条件的进口首程服务。

仅有境外账单地址不足以决定零税率。应先核实合同客户、客户归属地点、适用时的直接受益人、货物进口或出口状态、服务地点,以及服务商是否同时提供规则要求的运输。一张账单中的不同项目可以有不同税务处理。

以自身名义承担成本:费用报销

物流商以自身名义采购货物或服务,并依法承担向原供应商付款的责任,随后向客户收回成本,属于费用报销(reimbursement),构成物流商自身供应的一部分。与主要运输、货物处理或仓储服务相关的成本,跟随该主要服务的 GST 处理。因此,码头处理费或集装箱货运站费用不能仅凭名称统一判断。

如果物流商只是为另一方采购便利而以自身名义购买,与自身提供的服务没有关系,无加价收回的成本跟随原采购项目的处理;额外收取的行政、安排或协调加价则属于独立服务,须另行判断 GST。

代客户付款:代垫款

如果费用原本属于客户责任,物流商仅代客户付款,而非以自身作为采购方承担成本,收回款项属于代垫款(disbursement)。它不是物流商提供的供应,因此不征 GST;相关采购实际供应给客户,物流商也不能抵扣该笔进项税。典型例子包括代客户缴纳进口 GST,以及客户直接与第三方订约的运费或保险费。账单写上“代垫款”并不能替代真实合同关系的核实。

国际运输路线与配套运费

空运及陆运的符合条件路线包括境外地点之间、新加坡至境外地点,以及境外地点至新加坡。海运则以国际水域为界,包括新加坡至国际水域、反向运输及境外地点之间的运输。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或运输安排,可以向本地或境外客户适用零税率,但须注意下文转运代购商的特别例外。

配套收费可包括燃油附加费、码头处理费、代理费、文件费、延迟提货或装运的滞期费,以及延迟归还或交付集装箱的滞箱费。指南例 1 中,船公司的国际运费及相关滞期、滞箱费都跟随国际运输适用零税率。

集装箱堆场费用取决于谁订立运输合同

堆场可收取集装箱进出场处理、维修、清洗、清除贴纸或杂物、取消装运及吊装费用;船公司另收的滞箱费或危险品标识费也可能由堆场代收。指南区分堆场依据第 21(3)(w) 条提供的合资格集装箱服务,与货代随后向客户收回费用的性质。

如果货代已与船公司订约,并向客户供应国际运输,收回相关成本构成其国际运输供应的一部分,可以适用零税率。若货代只提供本地拖运,国际运输由客户自行安排,货代仅代客户支付费用,收回的就是代垫款。同一项堆场处理费,在不同合同关系下可以分别属于零税率报销或不属于 GST 供应范围的代垫款。

国际与本地运输由同一供应商承包

同一服务商在合同上同时供应国际段及本地段运输,整体运输可以向本地或境外客户适用零税率。服务商不必亲自执行每一段;分包不会改变其对客户承担的合同供应责任。作为整体运输组成部分的本地拖运、燃油及装卸等必要配套服务,可跟随整体运输处理。

相反,仅独立提供本地一段运输,不能因为另一家企业供应国际运费就自动零税率。指南 FAQ 也说明,真实整体供应中的国际运费为零或低于其他收费,本身不会取消零税率资格。被视为低价值货物供应商的转运代购商仍须适用其特别规定。

本地运输:进口首程例外

FTZ 或指定区域以外的独立本地运输,原则上按标准税率征税。第一项例外是把进口货物从新加坡入境点运至新加坡首个目的地,向完全以经营身份行事的境外客户供应。服务须直接惠及该境外客户或另一境外经营者;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也可直接惠及归属新加坡的 GST 注册人士。

首个目的地通常按运单或进口证明确定;文件未列明时,以货物实际首先运到的地点为准。直接惠及本地未注册人士的部分仍须征税,无法合理分拆时,整笔收费须按标准税率处理。指南例子中,港口至大士重新包装地点属于进口首程,而重新包装后从大士运至兀兰的路段属于后续应税本地运输。

出口货物的本地运输与确定性证据

第二项例外适用于与出口货物直接相关、向服务发生时归属境外的客户供应的本地运输。客户可以以经营或个人身份行事,但服务商必须在供应时确定货物用于出口,不能只接受客户没有证据支持的口头说法。

有交货记录证明货物已送至 FTZ 或指定出境区域,可以支持出口判断;已确认船期或实际提单、航空运单也可作为证据。送至另一货代的中转仓库,则须证明后续出口安排。服务商从多个本地供应商收货、在自身仓库合并后送往机场的整体安排,可以符合出口相关运输条件。向本地客户提供同样的独立本地运输,则不符合本项例外。

FTZ 与指定区域内的货物处理

在这些区域内提供的货物处理及仓储,如涉及进口货物或出口货物,可以向本地或境外客户适用零税率。装卸、包装、分类、称重、贴标及熏蒸都是处理服务例子。在同一区域内把货物从船舶或飞机移至仓库,也属于区内处理。

与货物进出或区内处理必要相关的运输文件制作及海关申报,即使办公地点在区外,也可视为区内提供。码头处理、装箱、货运站、提货、吊装、靠泊、叉车及滞期费用,可以跟随合资格处理供应。但从新加坡其他地点移入 FTZ、尚不知道是否出口的货物,不会仅因在区内包装或贴标就符合零税率。

仓储保管服务与仓库租赁的区别

仓储保管意味着服务商负责照管货物、决定存放位置并控制客户进入或取货。在 FTZ 或指定区域内保管进口或出口货物,可以适用零税率,即使超过通常免收仓储费的宽限期;指南以 48 小时为例。

租赁则给予客户占用指定空间、专用该区域及无需服务商许可即可接触货物的权利,出租人通常不处理或保管货物。新加坡仓库空间租赁属于应按标准税率征税的货物供应,无论物业位于 FTZ 内还是区外。指南对比保管费与每月 S$2,000 的专用空间租金,说明只有前者可能适用仓储服务零税率规定。

区外货物处理:运输附属服务还是独立服务

为移动货物所必需的装卸、装箱属于运输附属处理。按客户要求重新包装、分类、称重、贴标及质量检查则属于独立处理,因为不做这些工作,货物仍可运输。FTZ 或指定区域以外的处理服务原则上征标准税率,包括在零 GST 或保税仓库内进行的处理。

向境外客户提供出口货物处理时,符合条件的服务可以是运输附属服务、客户另行要求的独立服务,或完全不附带运输的处理。但仍须确定出口并保留证据:同时运输时保存送至出境区域的记录;不运输时保存交给出口货代的记录及运输文件。货物可能在新加坡及境外分销时,不能未确认出口部分就把全部重新包装服务零税率处理。

进口首程处理须由同一合同供应商供应运输

区外进口首程货物处理,只有在同一服务商也在合同上供应入境点至首个目的地运输时,才可能符合零税率。境外经营客户及直接受益条件与进口首程运输相同,包括 2020 年后本地 GST 注册受益人的规定,以及不合资格受益部分须按标准税率处理。

符合条件时,运输附属处理及在首程另外进行的指定处理都可适用。货代把货物运到自身仓库,并为境外企业重新包装、更新库存,即使部分执行工作分包,也可能符合条件。若境外客户另聘其他拖运商把货物送入仓库,仓库经营者的重新包装与库存服务就不符合这项进口首程例外。

整体运输不代表所有处理工作都适用零税率

真实的国际加本地整体运输供应中,必要附属处理可向本地或境外客户适用零税率。独立任务仍须另外满足例外:向境外客户提供与出口直接相关的处理,或向境外经营客户提供合资格进口首程处理。

指南门到门例子区分两类收费。境外企业的卸货与首程质量检查、贴标,可以分别依据不同规定符合零税率。若客户是本地企业,国际运输、本地配套路段及必要卸货可以零税率,但区外独立质量检查与贴标仍须按标准税率征税。流程图因此先判断处理是否附属于运输,再判断进出口状态及客户归属。

区外进口首程仓储

区外仓储原则上按标准税率征税。进口首程例外要求同一服务商也负责把货物从 FTZ 或指定入境点运至新加坡首个目的地,并向符合直接受益条件的境外经营客户供应。首程途中或首个目的地的保管可符合条件。客户另外聘请拖运商时,仓储商不满足同一供应商要求。

运输途中临时过夜不一定改变首个目的地。指南例子中,运单列明最终送至加冷展厅,因货物晚到,货代先在巴西班让保管一晚,次日完成交货。这仍属于前往运单首个目的地的首程,因此同一供应商的合资格运输及途中仓储均可适用零税率。

出口仓储与内销、出口混合库存

向境外客户提供与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仓储,不论客户以经营或个人身份行事,在供应时能够确认出口便可能适用零税率。同时负责送至出境点的仓储商可保存交货证据;仅提供仓储的经营者则须取得客户或货代提供的交接及运输证明。

境外客户把货物存于新加坡以便区域分销,而且包括新加坡内销时,不能预设全部出口。仓储商不参与交货又无法可靠确认出口,须按标准税率处理;若其控制后续内销及出口,可以分开出口部分与本地库存。按月收取固定仓储费时,指南允许以合理指标分摊,例如近期货物流向或客户提供的预计流向;只有合资格出口部分零税率,其余仍征标准税率。

账单例子:S$650 与 S$2,750

例 24 中,本地批发商向货代购买港口清关、本地拖运及兀兰仓储,没有向该货代购买国际运输。S$650 示范账单中,FTZ 处理项目合计 S$195(80+35+30+50),适用零税率;S$5 堆场处理费属于代垫款;拖运、燃油与人工合计 S$250,以及 S$200 仓储费,均按标准税率处理。应税服务金额因此为 S$450。S$650 是各项收费合计,并非已含 GST 的总付款额。

例 25 的本地客户同时购买国际运输。S$2,000 海运费、S$100 提单费、S$5 堆场成本收回、S$195 FTZ 处理及 S$250 本地运输,根据各自适用的整体供应规则零税率处理;只有 S$200 仓储费征标准税率。S$2,750 的项目合计说明逐项分类的重要性。指南强调这些金额只用于说明,不代表行业报价。

代办进口申报不等于可以抵扣进口税

申报或货运代理代本地或境外客户缴纳进口 GST,并不能仅因实际向海关付款就抵扣进项税,因为货物不属于代理自身。GST 注册进口商可按一般抵扣规则申报。若代本地进口商缴税后无法收回,指南指出可依据第 89 条通过 GST F18 申请税款减免,但必须满足表格全部条件,并非形成坏账就当然获退税。

也不能为另一名本地人士的货物直接使用自身 MES 或其他进口计划规避进口税。物流商须自行拥有用于经营的货物,或符合境外委托人的 GST 代理规则。

第 33(2) 条:代理境外委托人进口及销售

这项安排适用于为境外委托人进口货物,再向其客户在本地销售或出口销售。委托人不得归属新加坡,且须未注册 GST,或仅以 OVR 只缴税人士身份注册。代理须获授权处理进口及供应;后续销售视同代理自身供应,本地销售征标准税率,出口销售只有保存出口证明才可零税率申报。

代理须在自身 GST 申报表反映委托人的进口及供应,并另行保存账目。合资格进口视同代理自身进口,可按条件抵扣进项税,或使用自身 MES、获准第三方物流公司计划或进口 GST 延期计划。须核实境外委托人的注册类别,普通 GST 注册与 OVR 只缴税注册不能混为一谈。

第 33A 条:保管或过境后再出口,不发生销售

第 33A 条代理为境外企业进口货物,在新加坡保管或过境后再出口,但不发生销售。委托人须在新加坡没有营业或固定机构、在境外经营,并且未注册 GST 或仅作 OVR 只缴税注册。授权范围须包括进口与出口,代理在货物停留新加坡期间须控制货物。

代理须在 GST 申报表反映进口及出口,并分别记录货物流转。因可代表委托人抵扣进口 GST,不能再向委托人收回同一笔进口税。委任函、库存记录、采购指示、供应商发票、进口运输文件、出口证明、适用时的本地销售文件及物流服务发票共同形成审计链。证据不足可能导致进项税抵扣被否定,或须补缴 MES 原已暂停征收的进口税。

出口证明与货代交付文件的时限

GST 注册出口商须在其供应发生后 60 天内完成出口并收集所需证明,否则货物供应须按标准税率处理。因此货代须及时提供证据。收货时,应在出口商或相关供应商的交货单注明货物用于出口、货代名称及地址、适用时的 GST 注册号码,以及收货日期。

空运或海运证明可包括主单或分单航空运单、提单、附属出口证明、装运记录,以及小型船舶的货物舱单或大副收据。陆运则列出有车辆号码的出口许可证、附属出口证明或装运记录。合并货物、交给其他货代拼载,或从出口商的供应商收货时,主运输文件可能未识别实际需要证明的供应商,须补发其自身零税率销售所需的证明。

附属出口证明及装运记录的必要内容

附属出口证明须列明文件名称、编号、出口许可证号码及离境日期、出口商或供应商名称地址、航空运单/提单或陆运车辆号码、货物描述及数量、出口方式,以及获授权人士的姓名与签名。电脑生成的证明无需该签名。

装运记录可以通过在发票、交货单或装箱单上批注形成,须识别货代及适用时的 GST 号码、签发人的签名与职位、货物资料或明确引用的附件、仅用于出口的用途、出口商或供应商、航班/船舶/车辆号码,以及航空运单或提单号码。只应向实际交货方或与之安排出口的企业签发。出口商及发票资料、相符的货物描述应串联各份证据。陆运申报时尚不知道车辆号码,可以随后在支持文件补记。

出口文件登记册与五年保存要求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货代应在现有数据库或独立登记册记录已签发的附属出口证明与装运记录。附录 E 的栏目包括分单运输文件号码、出口许可证、装运日期、主单运输文件号码、附属证明编号及收件方,以及已批注交货单或发票的编号和签发该单据的出口商/供应商。

所有证明记录须保存至少五年。一张账单可以同时包括标准税率、零税率服务及代垫款,但必须逐项注明税务处理。两个不同 FTZ 之间的运输仍属于本地运输,不能当作同一区内处理:向本地客户供应须征标准税率;向境外客户供应则须另行满足本地运输例外之一。

2023 年起转运代购商与低价值货物的特别规则

转运代购商协助货物送至新加坡,并提供境外收货地址或协助采购。普通货代若不提供后两类协助,不会仅因运货就成为转运代购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依据 OVR 被视为低价值货物供应商的转运代购商,向新加坡未注册 GST 客户供应货物,以及相关运费、保险及行政服务,均须按标准税率处理。一般国际运输零税率规定不能覆盖这项特别结果。

同一运输及保险费同时涵盖低价值与其他货物时,应以合理指标分摊:低价值货物相关部分征标准税率,其他货物部分符合条件时可零税率。这是针对特定供应关系的例外,并非所有货代运输全面取消零税率。

如何使用区域与处理活动附录

附录 A 列出 PSA、裕廊港及樟宜机场集团管理的 FTZ,包括新加坡相关集装箱码头、吉宝物流园及连接桥、大士港、裕廊港及 Pulau Damar Laut、ALPS 与樟宜货运中心。指定港口名单另包括裕廊海事基地、罗央离岸供应基地、邮轮中心、渔港、樟宜渡轮码头、大士爆炸品码头、易货贸易管制区、港务分局总部,以及依法宣布为港口的区域。机场名单包括樟宜、巴耶利峇、实里达及登加。

指定码头包括列明的离岸岛屿与裕廊岛,以及 35 Shipyard Road、18 Pioneer Road、210 Jalan Buroh、60 Tuas South Avenue 9、150 Pulau Damar Laut、41 Jalan Buroh、59 Penjuru Road 的特定地段。边界应按法定地段描述核实,不能把整片邻近地区视为指定区域;附录要求通过《自由贸易区法》及《国际服务令》核实更新名单。附录 B、C 列举运费、处理及仓储项目,包括货物保安、检查及海关文件。只出租吊车而不配操作员须征标准税率;配操作员可能构成货物处理,但仍须满足第 21(3) 条条件。

其他常见错误:资产、赠品与进项税

附录 D 也说明运费账单以外的义务。本地销售二手拖车,应按完整售价计征 GST。对二手机动车按售价 50% 计税的计划不能用于拖车,因为拖车没有相关拥车证及额外注册费因素。赠品成本不含 GST 超过 S$200,且已抵扣进项税时,须按公开市场价值计算销项税;通过计划暂停进口 GST 的货物,在此规则下也视为已抵扣。

不可抵扣项目包括员工亲属福利、汽车成本、体育或休闲会所会员费及博彩交易。员工医疗费、医疗或意外保险有法定或集体协议方面的具体例外。2021 年 10 月 1 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如涉及工作性质或环境引起的健康要求,并依新加坡法律提供,或依政府/公共机构书面指引接受 COVID-19 治疗,可按指南条件判断例外。另有本地采购已抵扣进项税,而付款到期后 12 个月仍未向供应商付款的,须退还原抵扣税款。这些义务独立存在,不会因为客户在境外或营业额零税率而消失。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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