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日期及依据
七页新加坡与拉脱维亚主管机关协议,20 December 2016签订,27 February 2017生效及适用,依据税务行政互助公约进行双向CRS自动交换。此为原协议日期,不表示没有后续修订。
第一节:地区及主管机关
地区为拉脱维亚共和国;交换条文明确引用公约第6及22条。
新加坡为财政部长或授权代表,拉脱维亚为财政部或授权代表。新加坡TIN为税务参考号,对方为纳税人识别号码。
第一节:机构、账户及人士
机构包括本地居民机构但不含境外分行,以及境外机构本地分行;申报机构排除非申报机构。CRS尽调识别对方税务居民账户,或具有对方控制人的被动NFE账户。人士含居民个人实体及已故居民遗产。未定义大写术语按符合CRS的本地法;其他优先税法,除上下文或共同约定。
第二节:身份及账户资料
交换持有人姓名地址TIN及生日;实体账户亦含实体及对应控制人资料。原文另规定拉脱维亚情况下出生地。另列账户号或等效、机构名编号、年底余额含保险现金/退保值,期内关闭则报关闭。
第二节:全部收入类型
托管账户含总利息、股息、其他资产收入,及机构作为托管经纪名义代理时销售/赎回总款;存款账户报总利息;其他账户报机构为债务人时总支付/贷记及赎回。总款及余额不是应税利润。
第三节:年度、币种及传送
金额性质按交换地税法并标币种。2017起在历年结束九个月内交换,前提双方当年均有相符报送尽调法。新加坡2017不交换托管资产销售/赎回总款,该项从2018起。用CRS XML及约定加密渠道。九个月为主管机关之间期限,不自动等于机构本地申报日。
第四、五节:错误及保密
怀疑错漏或机构不合规,通知对方,由对方依本地法措施处理。公约保密用途及提供方本地资料保护适用;泄密或保护失败立即通知并说明制裁补救,不把账户变公开资料。
第六节:咨询及修改
任一方可就解释执行咨询;修改须书面,除另约定,在较后签名或较后交换通知日起一月届满后的下月一日生效,不应写成一签即生效。
第七节:生效及通知
生效取双方较后通知日;须确认CRS法及新旧账户/尽调日期、加密传送、提供方个资保护、充分保密并附问卷、遵守对方保障能力;之后变更及时通知。
第七节:暂停终止
重大不合规书面通知可即时暂停,含保密失败、资料迟/不足、分类阻碍CRS。终止书面通知满十二个月后下月一日生效,已收资料仍保密。新加坡由Chia-Tern Huey Min签,对方为Ilmārs Šņucins。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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