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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产税清单:以新加坡为居籍的逝者

完整说明2007年6月六项问题,并区分2008年2月15日起去世者不再适用遗产税。

历史文件

先确定历史适用范围

清单标注2007年6月,针对以新加坡为居籍的逝者。IRAS现行遗产税网页说明,2008年2月15日及以后去世者已取消遗产税。因此不能把这张旧清单写成每个新遗产案件今天都必须遵守的遗产税要求。它说明的是历史上Form ED税务清缴与法院Forms SC之间的判断。

六项问题的整体判断

第1至6项任一回答为“是”,原清单要求先向遗产税主管提交Form ED取得清缴,再领取Grant of Representation。全部为“否”则向当时称为Subordinate Courts的法院提交SC1、SC2及SC4。第一项判断是否在2002年1月1日前去世。不能从旧页推定现行法院名称或取消遗产税后的全部程序。

第2项:指定资产类别

包括在新加坡全部或部分用于业务、且不是获批准Home Office的住宅份额;HDB店屋、商业物业或空地份额;独资或合伙业务;私人公司或其他非上市股份,但不包括NTUC、New Singapore及Economic Restructuring Shares;以及尚未收到的不动产出售款,包括买方在逝者去世前已行使购买权的住宅。这些是独立类别判断,并非只看金额门槛。

第3及4项:两个不同价值门槛

第3项判断去世时,非商业用途住宅份额总值是否超过S$9 million,并包括获批准Home Office。第4项判断其余财产是否超过S$600,000;脚注包括赠出的住宅及其他礼物、他人欠款、与他人共同持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以及尚未收到的物业出售款。“其余财产”不能只理解为银行现金。

第5项:赠与及保留享用

判断是否在去世前五年赠与,或虽更早赠与,但在去世前五年仍保留占有或享用。类别包括住宅或商业不动产份额、独资或合伙业务,以及私人公司或其他非上市股份,并保留同样三种股份排除。赠与时间早于五年,并不自动排除保留享用测试。

第6项:五年内出售

最后判断去世前五年是否出售住宅或商业不动产份额、独资或合伙业务、私人公司或其他非上市股份,并同样排除NTUC、New Singapore及Economic Restructuring Shares。应用历史清单时,应保存死亡日期、居籍、资产类别、价值及交易记录;另附IRAS现行网页,明确取消遗产税的日期界线。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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