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证明的原因
证明记录《雇佣索偿法令》下的调解请求或法院转介调解。对方获合理通知后不出席、调解未达和解,或认可调解员认为没有合理和解可能时,可按相应理由发出;证明是后续程序文件,不等于申索已获裁定成立。
逐项核对附件
附件把合同/法定金钱争议按起止日、累计期间和金额列出;不当解雇另列所求补救,例如赔偿或复职及工资损失。证明区分尚未解决项目和已和解项目,不能把两类金额直接混为同一未结申索。
后续办理资料
保留已签证明、附件、相关和解协议,以及各未结项目的证据;及时核对发出日期和审裁处提交要求。下载范本仅供理解,申索人不能自行填写后当作已正式获发的转介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