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接企业 · 连接机遇 · 连接未来
MOM · EMPLOYMENT PRACTICES

收养假:12 周资格、政府报销及休假安排

正式收养意向与资格

符合资格的收养母亲,包括自雇者,可获 12 周。正式收养意向时孩子须未满 12 个月:本地孩子以法院收养申请日为准,外国孩子以家属准证原则批准日为准。孩子须为新加坡公民;外国孩子须至少一位收养父母为公民,且在收养后六个月内取得公民身份。员工须在正式意向前连续服务三个月;自雇母亲须连续从业三个月且休假损失收入。收养令须在正式意向后一年内作出;不符合休假资格者可核对政府收养福利。

天数及现行报销

可从正式收养意向日起休假,须在孩子一岁生日之前用完。政府报销每四周上限 S$10,000,包括 CPF;雇主先支付员工,再申领适用政府部分。

按孩子次序区分的现行报销
收养次序雇主承担部分政府报销
第一或第二名首四周按总工资率末八周最高 S$20,000
第三名及之后无另列首四周雇主承担部分全部十二周最高 S$30,000

已公布加强措施与现行表的区别

页面记录 2026 年国庆群众大会宣布:未来将按报销上限为新加坡公民孩子父母报销完整假期。原文说明生效日期及资格细节稍后公布,不能自行假设日期并替换现行分摊。

休假规划与保障

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收养假期间解雇员工构成违法;须提前四周通知,除非雇主同意较短期间。没有协议时,自正式意向日起连续休十二周;双方同意时,首八周连续,开始日在正式意向至收养令日期之间(包括两端),末四周可在一岁生日前灵活按天使用。灵活天数为四周乘每周工作天数,每周最多六天。

相关主题与办理服务

官方文件与参考资料

官方原文

Adoption leave ↗

浏览雇佣实务主题 →

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