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雇与收养资格
孩子须为新加坡公民,父亲须在受孕至出生之间,或出生后十二个月内(包括出生日期)与母亲合法结婚或曾合法结婚。员工须在出生前连续服务三个月;自雇父亲须连续从业三个月并损失收入。仅服务期限不达标但雇主自愿提供者,MSF 可按条件报销。收养父亲须有公民子女,并在正式收养意向前三个月连续服务或从业;自雇者另须损失收入。死产孩子父亲可在满足工作、婚姻及公民条件时获两周。
天数与报销
按出生、预计生产或正式收养意向日期判断。2025 年 4 月 1 日之前为法定两周,雇主同意可另给两周;该日起为四周。四周乘每周工作天数,每周最多六天,六天工作周共 24 天。雇主支付工资,合格的该日起出生情形可报销全部四周,每周上限 S$2,500,合计 S$10,000。
通知、保障与灵活使用
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GPPL 期间解雇构成违法,须提前四周通知,除非雇主同意较短期间。默认在出生后十六周内连续休假;经协商,可在十二个月内连续休,或分拆为工作日。较早的两周假及雇主同意的额外两周,也有相同时间安排,按两周或四周乘工作天数,每周最多六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