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与工作邀约
适用于持 LTVP/LTVP+ 且与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结婚的人士,或持 LTVP、为公民或永久居民未满 21 岁未婚子女的人士。居留准证须至少剩余三个月有效期,且取得新加坡雇主工作邀约。
DP 持有人寻求受雇工作,须申请 Work Permit、S Pass 或 新加坡EP。不得从事舞厅女招待等 objectionable occupations。
申请及有效期
雇主或指定就业中介申请,只有雇主收到 LOC 后才可开工。期限以雇主申请的期间或 LTVP/LTVP+ 到期日较早者为准。
居留准证到期或取消,或不再受雇于该公司,LOC 即失效。雇佣结束时雇主仍须办理取消。
官方来源
依据MOM官方原始资料独立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