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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与不记名可转让票据出入境申报

入境或离境携带现金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合计超过 S$20,000 或等值外币,须提交 NP 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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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槛与涵盖物品

入境或离境携带现金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合计超过 S$20,000 或等值外币,须提交 NP 727。为自己或他人携带均适用。涵盖硬币、纸币,以及现金支票、不记名债券、汇票等可交付转让票据。这是申报要求,并非携带金额上限。

申报并保存确认

每次入境/离境前72小时内,通过 e-727 或 MyICA 申报。准备个人资料、票据类别、币种、金额、来源及适用的收款人资料。保存摘要或电邮供核查;完成线上提交后无需再交纸本。

更正与例子

金额、日期或其他资料变化时,应撤销原申报并重新提交。一份申报不能涵盖多次过境,历史申报只可在提交后14天内取回。例如现金 S$15,000,加合资格不记名票据等值 S$7,000,已超过门槛。未作完整准确报告可导致扣押、最高 S$50,000 罚款及/或最长三年监禁。

ICA 官方来源

依据 ICA 英文原文独立整理。完整文件及后续更新请查看所链接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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