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销售与债权人拍卖
以拍卖人自己的名义出售寄售货物且不披露货主,可被视为拍卖人的应税销售。为合资格境外未登记者进口并销售货物,本地代理也可能根据第 33(2) 条承担责任。
债权人为偿还货主债务而安排的拍卖,供应者仍为货主;货主已登记 GST 时,应收取税款,并在二十一天内向 IRAS 提交报表及 GST。出口须保存证据,拍卖佣金及其他服务须独立判断。开票前应确认代理关系,而非只考虑拍卖人的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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