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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出口GST:零税率、证明文件及延长期限

依据税务局2026年1月版,完整说明直接、间接及手提出口、多层销售、快递凭证、六个月及三年例外、无销售出口申报和个人携带声明。

来源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11 日 · 文件发布日期:30 Jan 2026

出口指南的范围

本文根据税务局于2026年1月30日发布的第十二版指南,说明注册GST企业销售货物时何时可采用零税率,以及各种出口安排所需的证据。货物实际离境,并不代表同一交易链上的每一次销售均可零税率处理。供应商在供应发生时,必须已确定货物会出口或已经出口,并能够取得规定的证明。合同、订单、信件或邮件可证明客户的出口指示。供应商须对GST申报及凭证负责;税务局也可按个别情况要求额外资料或条件。

直接出口与间接出口

直接出口指供应商保管货物并控制出口安排,适用GST法第21(6)条,包括由供应商出口的货物及部分船舶、飞机补给或零售货物。间接出口则是供应商不保管货物或不控制出口。依第21(7)条及一般条例第105条,间接出口需要税务主管事先批准、规定证据及保障税收的其他条件。指南第7节列出的安排,只要全部条件及凭证要求均满足,就视为已获批准,无须另行申请。其他安排不能自行套用例外,应向税务局说明情况并取得适当批准。

60天期限及零税率失败后的更正

一般须在供应发生日起60天内,同时完成货物出口及收齐规定的证明文件。多数零税率交易的供应时间,以发票开具日或收到付款日两者较早者为准,可使用商业发票或税务发票。指南的历史例子中,2018年1月2日收款即开始计算期限,虽到1月15日才开票;1月17日出口、1月30日收齐资料,因此符合要求。若出口或文件逾期,应按标准税率计税。涉及税额错误超过S$3,000须提交GST F7,否则在下一期申报中计入GST。后文的延长期限只适用于规定情形,并非可普遍延迟的许可。

客户日后可能出口,并不足以采用零税率

若客户只是考虑出口,或须等其下游客户指示才决定目的地,供应商在供应时便不能确定出口;日后取得出口文件,也不能补救当时的不确定性。情形5.1要求向本地买家交货的供应商收取GST,即使买家承诺出口并提供写有供应商名称的证明;注册买家可按条件申报进项税,并对其自身有凭证的出口采用零税率。情形5.2中,货物售予海外客户后先存于其本地代理仓库、目的地尚未确定,也应按标准税率处理。情形7.1B的区别,在于供应时已确定海外交付地点。

普通直接出口的商业文件

情形6.1A指供应商通过其自行委任的货运代理或处理代理向海外客户发货。应保存客户订单或同等文件、销售发票、适用的货运保险、收款证明,以及经代理确认的送货单或装箱单。确认内容应注明代理名称、地址、适用的GST注册号码、货物用于出口及提货日期。海运或空运须有列明供应商为出口商并识别货物的提单或航空运单;陆运须有以供应商为出口商的出口准证及车辆号码。申报准证时尚不知道车辆号码,可在之后的支持文件中注明。

邮政及快递出口

情形6.1B要求保存海外订单、供应商发票、适用保险及收款证明,并证明货物已送达海外客户;快递网站的送达追踪记录可作为证明。运输文件可为新加坡邮政或快递公司签发的包裹寄发单、快递托运单、航空运单或货运标签,须识别供应商为出口商或寄件人并列明货物。2024年7月更新加入货运标签及送达证明,同时取消该运输文件的盖章确认要求。因此,货运标签本身不能代替货物已在海外送达的证明。

邻近地区的小型船舶运输

情形6.1C适用于由航运公司的小船或小型船舶运送至邻近地区,例如巴淡岛。须保存订单、发票、适用保险、收款证明,以及经航运公司注明出口用途、公司资料和提货日期的送货单或装箱单。提单、货物舱单或大副收据应列明供应商为出口商,并识别货物、船名、目的地及预计离港日期和时间。舱单汇总承运人的运输资料;大副收据证明指定货物已装船。这些替代文件只应按该情形的要求使用。

本地客户的采购也可符合出口零税率

情形6.2A及6.2B中,供应商X按本地买家Z的指示直接运往海外,并向Z开票。X须保存Z的订单及向海外收货人Y交付的书面指示、X的发票、经出口代理确认的送货或装箱文件、适用保险及Z的付款证明。6.2A的海空运文件列X为出口商,陆运准证列Z。6.2B因商业原因,海空运文件也可列Z;只要X仍保管货物并控制出口,便可按规定零税率处理,陆运准证仍列Z。Z再售予Y的交易须另行按相应间接出口条件判断。

合并出口及替代运输凭证

供应商的货运代理将多家货物合并发运时,总提单或总航空运单未必列明每家供应商。情形6.3允许使用识别供应商及货物的分提单、分航空运单,或由代理签发的附属出口证明或装运说明。一般订单、发票、经确认的送货或装箱单、适用保险及收款证明仍须保存。陆运应保留列供应商名称及车辆资料的准证;因商业原因无法列其名称时,可使用规定的证明或装运说明。替代文件只适用于指南认可的情形,其他安排仍须保留主要运输凭证或事先取得批准。

附属出口证明须包含哪些资料

附属出口证明应注明文件名称及编号、出口准证号码和离境日期、出口商或供应商名称及地址、航空运单号码或提单号码或陆运车辆号码、货物名称及数量、出口方式,以及获授权人员的姓名和签名;电脑生成的证明无需签名。若签发者并非代表供应商的货运或处理代理,还须列明该代理的名称、地址及适用的GST注册号码。这项额外关联资料对二次合装尤其重要,不能因为证明由另一家代理签发而省略。

装运说明须包含哪些资料

供应商的发票、送货单或装箱单只有包含规定资料时,才可作为装运说明。应列签发货运或处理代理的名称、地址、适用GST注册号码,以及签发人员的签名和职务;识别收到的货物。如以附件发票或送货单代替重列货物资料,须明确关联附件日期及编号。文件应注明货物仅供出口,并列供应商或出口商名称、航班或船舶或陆运车辆号码,以及航空运单或提单号码。单纯附上未关联的装箱单,并不足以建立所要求的核查链。

海外买家的本地货运代理:7.1A及7.1B

供应商X向海外买家Y开票,却交货给Y的本地货运或处理代理Z,一般属于应税本地交付。只有X在供应时已确定全部货物将出口,才可采用例外。须保存Y的订单及书面交付指示、发票、经Z确认出口用途并列其资料和提货日期的送货单、适用保险及付款证明。海空运文件应列X;否则由Z签发规定的证明或装运说明。陆运同样使用列X及车辆资料的准证或认可替代文件。7.1B允许Y指示Z直接送到其海外客户W,Y无需亲自收货,但仍须具备同样证据。

再交另一代理合装:7.1C

若海外买家委任的本地代理Z再把货物交另一货运代理合装,X仍须在供应时确定所有货物均出口,并保存订单、指示、发票、Z确认的送货或装箱文件、适用保险及付款记录。海空运主要文件可列X;否则附属出口证明或装运说明可由Z或Z的货运代理签发。由第二家代理签发时,还须识别Z,保留完整核查链。陆运应使用列X及车辆资料的准证;因商业原因无法列X时,可用规定替代文件。

本地买家转售海外:7.2A及7.2B

7.2A中,本地买家Z指示X安排送货到海外Y。Z的销售属间接出口,须保存Z的订单及向X发出的出口指示、X售予Z的发票、Z售予Y的发票、Y付款证明,以及列X的海空运文件,或列Z及车辆资料的陆运准证。7.2B则由X交给Z的货运代理。X售予Z的交易,只有在供应时已确定出口并具备完整经确认的商业资料,才可间接出口零税率;海空运文件列Z或使用规定替代文件,陆运也列Z或使用替代文件。Z通过自己的货运代理售予Y则属直接出口,须符合6.1A的凭证要求。

三个本地企业组成的出口链:7.2C

X把货物直接运到海外Y,但先向本地Z开票;Z向本地W开票,再由W售予Y。X的直接出口须保存Z的订单及出口指示、X发票和Z付款、经确认的送货文件、适用保险,以及海空运列X或陆运准证列W的运输证据。中间层Z售予W只有在X、Z及W开票日期完全相同、构成背对背开票时才可零税率。Z还须保存W给Z及Z给X的出口指示、X经确认的送货或装箱单、适用保险、X至Z及Z至W两段发票和付款证明,以及同样的运输证据。W售予Y则须保存两段出口指示、X的送货证明、W向Y发票、Y付款及保险和运输文件。中间销售的条件不能简化为货物最终离境。

经樟宜携带的商业出口

非游客海外客户的手提商业出口,可由供应商、客户本人,或任一方授权的员工或代表携带。经樟宜国际机场离境的此类销售,除供应商获豁免外,须符合手提出口计划HCES条件。携带人应向海关出示货物及出口准证接受检查,成功通关后以数字方式确认。完整文件及计划条件应同时参照HCES专门指南。前述第6、7节的普通直接或间接出口文件,不能代替手提出口要求。

经实里达、海路或陆路的手提出口

HCES不涵盖实里达机场、海路或陆路。8.1B改为要求完整证据:供应商向海外买家的发票、买家付款、买家确认收货;供应商与携带人双方签署的声明,注明提货日及各携带人的姓名和护照号码;写有携带人姓名的运输记录,包括已确认票券、登机或登船证明及适用的超额行李收据;护照姓名、号码、国籍及照片页,以及适用的外国入境确认;另须符合海关要求、列供应商为出口商的准证。陆运还须识别车辆,申报时未知可后补于支持文件。多名携带人须分别保存各人的声明、运输、护照及准证证据,不能只保存领队资料。税务局可与移民局离境记录核对。

游客购买属于应税本地销售

售予游客的货物须按本地供应处理、收取GST,并以游客姓名开票。经樟宜或实里达机场带离的新购货物,如符合条件,可通过游客退税计划办理;这不等于原销售可按一般商业出口零税率处理。经营TRS的零售商须遵守一般条例第47至50条及专门零售商指南。指南修订记录注明,2017年7月1日起购买的货物不再适用邮轮码头游客退税。因此,游客身份及离境方式须独立判断,不能只看货物是否离境。

供船舶使用的货物

自2010年7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零税率可涵盖销售或出租给合资格船舶使用或安装的货物,不再只限补给及零售货物,也不限于驶往外国港口的船舶。但船舶及供应仍须符合相应定义和条件,合资格与不合资格船舶及凭证要求应参照海事行业指南。不能仅因货物交到船上,就把所有供应一概零税率处理。

配套、包装、组装或拆解的六个月安排

10.1A允许先交本地处理者配套、包装或组装再出口,但海外客户须以书面明确指示处理后出口,本地处理者也须承诺自收货日起六个月内出口。保存订单、发票、付款证明,以及以海外客户为抬头的送货或装箱文件;处理者应确认其资料、收货日期和六个月内出口承诺。海空运须有规定附属证明或装运说明;陆运使用列供应商及车辆资料的准证或认可替代文件。货物性质和形态改变的加工不适用,例如塑料制成玩具、布料制成衣服或芯片安装到电路板;HS编码改变也被视为性质和形态改变。10.1B将同样条件用于仅为运输而拆解和包装,须无加工并出口全部拆下零件。

售予海外客户的定制油气设备

10.2要求与不属于新加坡的海外客户订立合同,设备按其规格定制,用于安装或并入海外油井架、平台、船舶或上部结构,或作为这些设施的一部分从新加坡出口。可分期开票,但首次开票、最后开票及出口均须在合同期或三年内完成,以较早者为准。分期开票总额须与合同金额核对,订单修改须有文件支持。每次开票保存合同、订单或往来资料、交付指示、销售发票及付款证据。出口阶段的文件,依设备直接送海外,还是先在本地安装于之后离境的设施而不同。

油气设备的两套出口证明

设备送到海外安装时,须保存海运提单、航空运单或列供应商及车辆资料的陆运准证;制造商或船厂确认货物已离境;以及海外客户收货确认或外国主管机关的进口文件。若设备先在新加坡安装,再随设施一起出口,则须保存公司抬头送货单,并由船厂负责人确认收货及加盖船章;船厂或客户提供的设施名称、离境日期及目的地确认;客户的安装确认;以及合资格独立专业机构或人员出具的安装认证。两种安排的证明不能任意互换或省略。

售予本地客户的油气设备

自2009年7月1日起,10.3将相同安排扩展至售予本地客户的定制油气设备。设备应符合客户规格,安装或并入海外有关设施,或随该设施从新加坡出口。首次及最后分期开票和出口须在合同期或三年内完成,以较早者为准;开票总额须与合同核对,并保存修改依据。须保存前述两类出口凭证及开票资料,只是其中的客户改为本地客户。这项扩展不涵盖最终留在新加坡使用的设备。

其他定制机械:海外及本地客户

10.4允许按海外买家规格制造的设备或机械分期开票,但货物不得在新加坡使用、消耗或提供使用,并由供应商、其代理或海外客户委任的代理出口。首次开票、最后开票及出口均须在合同期或三年内完成,以较早者为准。合同或订单应列货物名称、数量、价格、付款条款、海外交付地址、适用的第三方收货人名称地址、出口方式及其他约定。须保存金额核对后的分期发票、各次付款及第6或7节运输证据。自2011年1月1日起,10.5扩展至本地客户,但额外要求供应商始终保管并控制货物,即使由本地客户代理出口也一样。两种安排的合同均须包含分期开票条款。

预收款指定采购:另一种六个月期限

10.6针对为海外客户采购指定货物并出口,可分批发运及收取作为货款的预付款。即使最初口头约定,也须以往来资料记录规格、发运及付款时间表。供应商须保管货物并控制出口。首次定金或预付款、最后开票及全部货物出口,须在约定期或六个月内完成,以较早者为准;预收款及分期付款总额须与约定交易金额核对。保存名称数量、价格和付款运输条款、海外或第三方收货人资料、出口方法、分期发票、各次付款、出口证明及订单修改。此六个月从初次付款计算,与处理者收货起算的六个月不同。

没有销售的货物出口也须申报

为监管目的,货物所有人或海外委托人的GST代理,通常应在货物出口或提供交付时,把无销售出口的价值计入零税率供应栏。包括无转移所有权地移往海外仓库、发送零件材料或机械到海外工作、租到海外后将返还的设备、退回海外供应商及寄售货物。本地代理也须申报海外货物维修或改装后再出口,以及用海外所有的进口原料制成成品后出口。一般按货物商业价值,加上本身另符合零税率条件的服务费申报;无商业价值资料时可采用进口价值。须有商业运输证明。这项申报不代表所有相关服务均自动零税率。

黄金出口及无销售申报的豁免

珠宝商以手提金条支付海外供应商,或通过本地中间商把废金出口到海外精炼厂,即使离境时没有销售,也须按零税率供应申报出口。具体凭证及申报应同时参照黄金行业指南。免除无销售出口申报须获税务主管批准;指南考虑货物流动的替代追踪记录,例如库存系统,并有可靠的定期第三方核验,或税务主管认可的高标准记录控制。拥有库存软件本身并不会自动获得豁免。

发票、预先出口申报及准证价值

零税率供应不必使用税务发票,但通常应出具商业发票;如采用税务发票,应显示GST为0%。指南注明自2013年4月1日起须预先申报出口,包括海空运的非受管制和非应课关税货物。陆运和HCES的准证属于主要GST证据,HCES另须海关确认,现以计划内的数字确认处理。准证出口商一般为向海外客户开商业发票的一方,申报价值采用FOB。若提单托运人与准证出口商不同,应在准证备注说明谁代表哪家出口商发运。这也解释多层交易陆运准证为何可列最终海外销售方,而非原始实体供货商。

保存、补领及核对记录

出口记录须保存五年。电子保存无须另获税务主管批准,但应符合GST记录保存指南。缺少规定凭证须按标准税率处理;发票、经确认装箱单与运输文件的货物资料不一致,也不能证明对应销售已出口。文件遗失应向原签发公司补领,由其人员注明日期并确认真实性,清楚标明为GST用途的副本。自行重建资料或数量差异没有解释,并不符合规定补领程序。交易安排不明确时,应向GST部门说明并确认。

指南列明的处罚

原文区分记录保存违法及错误申报。未妥善保存记录,经定罪可罚款最高S$5,000、监禁最高六个月或两者兼施;再次定罪可罚款最高S$10,000、监禁最高三年或两者兼施。错误申报导致少缴税,经定罪可另处少缴税额两倍的处罚,以及最高S$5,000罚款、最高三年监禁或两者兼施。这些是原文列明的定罪后果,不是每一次文件疏漏都会自动施加相同处罚;实际审查处理取决于具体情况。

填写个人携带人声明

附录1分携带人及供应商两部分。每位携带人向供应商作出声明、注明日期并签名,列客户、发票日期号码金额,并逐项填写货物名称、发票数量及其本人携带数量。还须填写与客户或卖方的关系(如适用)、国籍、护照号码、地址、离境日期、航空公司或船舶、航班或船舶或车辆号码、出发时间及目的地。供应商核对60天内收齐的运输、护照、海外发票、收货确认、准证及付款记录,由授权人员填写姓名、签名及职务。表格注明资料不完整或不合要求不能零税率;声明不能取代支持文件,也不改变按离境途径适用的HCES要求。

版本沿革及情形选择

原文重要更新包括2016年允许后补未知陆运车号、2017年7月取消邮轮码头游客退税、2018年细化护照资料、2019年因移民局4月停止离境盖章而取消相关要求并加入数字通关、2021年调整携带人及清单说明、2023年采用HCES数字确认及所有游客销售处理、2024年1月将更正门槛调为S$3,000、3月改携带声明及7月改快递凭证。封面注明第十二版于2026年1月发布,但修订表止于2024年7月;本文不推断未说明的2026新政策。选择情形时,应逐一看开票方、保管及出口方、代理委任方,以及供应时海外目的地是否已确定。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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