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要求
合资格多用途兑换券须有偿出售、列明价值、用于兑换货物或服务,并通常不指定某一产品。发行方同时提供兑换货物且能追踪兑换时,按面额或以下出售可不在出售时计税,超过面额部分须计税;之后在兑换及按规定在到期未用余额计税。不能追踪兑换时须按销售收款计税。代理分销费属另项服务,作为本人转售者按非负毛利计税,并不能按该处理抵扣采购税。指定货物或服务的产品券出售时已计税,兑换时不重复征收。有偿折扣券在出售时计税,之后购买货物则按折后价格处理。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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