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身份及投资贵金属
2026年1月30日第十二版说明GST Act第37B节及General Regulations第46A条的ARCS。获批炼金商加工提取投资贵金属(IPM)或铸造合资格硬币;获批聚合商汇集含金银铂材料,送指定炼金商。IPM本地进口供应免税,有出口证明时零税率;定义为满足另份IPM指南条件的金银铂条、锭、片或币。ARCS提供进口暂缓、有限制的参与者间货物GST付款宽免及特殊进项抵扣,各身份规则不同。
委托加工与买卖模式
委托炼制中,原料及成品IPM始终由客户拥有,炼金商收加工费。买卖模式则买入材料,出售自己成品IPM,售价通常含加工成本。客户货物纯交付或归还不一定构成供应。委托加工成品本地交付时,加工费须征GST,即使双方均ARCS;出口成品有证据时,加工可零税率。买卖模式本地IPM出售免税,废料、残余及非IPM产物另作处理。
炼金商:五类进口暂缓
炼金商可对自有业务货物如资产、存货、材料暂缓;亦可按第33(2)代理进口海外本人货物作供应出口,按33A进口后再出口,进口海外客户寄售材料炼成IPM或贵金属,以及为本地或GST注册海外客户在海外增值后按33B重新进口。33(2)、33A及海外客户寄售中,海外方须未注册或仅OVR pay-only。33B则适用不属OVR pay-only的海外注册客户并须满足另行条件。超出这些路线的他人货物或非业务进口,不能用ARCS。
炼金商本地货物付款宽免
获批炼金商向另一获批炼金商或聚合商供应业务货物,可不收不申报GST税额,但交易仍是标准税率供应:卖方列第1栏,客户应税采购列第5栏,无销项或进项税。须查IRAS ARCS名单,开税票并标Goods supplied under ARCS。如选择仍收税,应得客户同意并保留书面承诺。本地IPM按自身规则免税,不因ARCS而变为新增应税供应。
炼制活动不享付款宽免
加工他人货物在GST上视货物供应,但IPM免税明确排除炼制,ARCS付款宽免亦排除。原例炼金商A向聚合商B卖非IPM金粒可宽免,但为聚合商C委托炼制、成品本地交付的费用须征9%。出口相关炼制有证明时可零税率。不能因加工在税法上称货物供应便认为其享宽免。
炼金商全额抵扣与申报日期
获批炼金商不论委托或买卖模式,在正常条件下可抵业务进项税,但第26或27条禁止费用除外,如俱乐部费、医疗意外保险、医疗、家庭福利及机动车费用。因可全额抵扣,炼金商不对进口服务或低价值货物反向征税。通常按税票日期申报;亦可统一按较后的系统入账处理日期,但须索赔时具原票及防重复控制。全额抵扣不允许无证据或法定禁止成本。
聚合商进口:须明确直接送炼
聚合商只可对自有货物,或未注册及OVR pay-only海外方寄售货物,在确定直接供应送交炼金商炼IPM或贵金属时暂缓。这里炼金商包括获批及其他本地海外炼金商,所以送海外炼金商出口亦可符合。进口前须已有持续炼制安排,寄售另须先得海外指示,保留指示、送货单及出口证据。如可能送其他本地人士或仍等指示,须付进口GST;聚合商自有办公室固定资产亦不在此路线。已付税是否可抵扣,要满足正常进项或有效33(2)、33A条件。
聚合商示例及较窄宽免
聚合商D按与炼金商E既有长期协议进口海外客户金属,可暂缓。F进口电路板材料却仍等指示、可能送其他地点,以及进口电脑,均不符合。聚合商只能对供应给获批炼金商的货物宽免,不能对另一聚合商或其他本地人士宽免。宽免货物仍第1栏标准税率无税额,炼金商列第5栏应税采购无进项税。即使双方均在ARCS名单,卖方身份仍决定范围。
非银行聚合商:首次销售与再售
应税供应及新炼IPM首次销售的直接进项税可全额抵扣。首次销售指炼制后紧接的销售,不包括链条每次再售。委托加工时聚合商拥有成品,其下一销售可为首次;若先把废料卖给炼金商,再买回IPM,炼金商出售才是首次,聚合商再售不是。首次销售直接成本包括原料购买进口、取得储存运输、炼制费及成品送客户费用。普通免税IPM再售直接成本不可抵;与首次业务共享的成本列残余进项税。
非银行残余公式及剔除
以残余进项税加Regulation 33免税供应进项税,乘“应税供应加新炼IPM首次销售”除以总供应,比例四舍五入至整数百分比,只针对聚合商自己的相关供应抵扣。海外客户IPM再出口、客户会计制度收到供应及反向征税进口服务低价值货物,即使申报,仍从分子分母同时剔除。不能全额抵扣的聚合商,可能须自2020年对进口服务、自2023年对低价值货物反向征税,应税归属排除按相应规则。
银行聚合商
银行贵金属购买进口不论纯度有全额进项宽免,但不涵盖保险、仓储或炼制服务。获批聚合商银行把金属炼IPM或卖非IPM时继续适用;其他允许费用如炼制运输及管理开支用银行固定抵扣率。非ARCS银行为炼IPM后自行出售购入金属,不能用该全额宽免,但非IPM再售购买进口仍可。实体金属税与附随服务税须区分。
炼金商资格及铸币路线
炼金商须在当前LBMA金银Good Delivery名单,或LPPM铂名单;新加坡新炼金商可获Enterprise Singapore认可,在其期限内取得认证。新炼IPM及相关炼制服务须超过总供应50%;原例合计80%、90%、65%符合,30%不符合。另有IPM铸币路线,应税供应加新炼IPM须超过95%,低于可个案考虑。相应总供应测试须剔除海外客户委托IPM再出口,以及客户会计或反向征税数值。
聚合商资格及控制
聚合商在供应时须直接送材料炼IPM给当前LBMA或LPPM炼金商,或Enterprise Singapore认可的新加坡炼金商。以合同、承诺或供应商确认证明持续关系。存货会计须追踪进口、参与者间交付、炼制及客户供应。IRAS海关记录须良好,及时履行申报及GST、所得税、物业预扣税责任。完成ASK或承诺ACAP,分部注册按全实体复核;个别批准可加担保等条件。
申请、ACAP及持续批准
炼金商用GST F27B,聚合商F27A,附业务活动安排、各方及供应链移动图;未认证者附认可函,聚合商附炼金商关系证据。除获接受ACAP外,交认证ASK第3节声明并保底稿。退出或未获ACAP须六个月内认证ASK;有效ACAP可用PAR F28或续期F29。不续ACAP而留ARCS须第二次PAR及认证F28A,由SCTP认可GST专业人员作或认证。IRAS原文预计一个月结果,可访场或要求担保;资格及批准函条件须持续符合。
自有IPM、非IPM及免费处置
本地IPM出售列第3栏免税,有证据出口列第2栏。业务IPM免费送出且其本身或生产材料曾获进项抵扣时,第8.3段要求按市值在第3栏视同免税供应。自有非IPM本地销售或残余处置按正常GST,无对价通常按市值,适用每份成本不超过S$200礼物或未获购买进项抵扣的通常例外。附录1聚合商摘要称免费IPM无申报,比第8.3段更笼统,不应据该简写推翻正文有条件的自有业务IPM规则;实际赠与须核事实。
海外客户货物及交付时点
海外客户本地IPM销售,按其售价作为自身第3栏免税供应申报;仅归还或送其IPM,不报供应。非IPM本地销售按对价应税,免费处置按市值,市值不超过S$200有宽免。海外所有的非IPM货物时点为交付、收款、开票三者最早,不仅开票收款。IPM或非IPM有证据出口列第2栏,寄售出口按有对价则用对价,否则市值。须按客户指示并区分销售与纯保管交付。
按交易分类GST申报
炼金商或聚合商暂缓进口列第5、9栏。免税IPM进口及本地采购不报采购。已付税本地非IPM服务采购列第5栏及允许第7栏进项;ARCS宽免采购只第5栏货值无第7栏税。客户货物纯收交、委托加工归还,不是可申报采购。本地炼制费第1、6栏,合资格出口炼制第2栏。自有或海外客户本地IPM销售第3栏。合资格宽免非IPM销售第1栏无第6栏;应税非IPM处置第1、6栏,出口第2栏。聚合商首次销售费用第5栏及获准第7栏。免费货物仍按正文产权与条件处理。
失去资格及终止时限
须定期核自身及相关炼金商认证批准。失去资格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税务官,由其告知生效日。第8.15段述从知悉不合资格的三十日期满翌日起不再享优惠:进口用缴税许可,参与者间货物失宽免,进项改正常分配。客户須立即通知ARCS供应商其不合资格。持续履行义务至生效终止日,先完成海外货物指示。未三十日内通知可从税务官指定日期追溯补税,所列期间不是隐瞒失去条件的许可。
错误优惠、更正及罚则
错误暂缓进口须主动补正常规则不可抵进项的进口税,列进口期销项,不能再索补缴税进项;已报则用GST F7更正,视适用更正宽免。供应商错误宽免货物或炼制GST,须更正供应期全额销项。不合资格客户未通知,补原宽免而正常不可抵的税,列供应期销项,行政上可用发票日期。多索进项须F7更正相关期。除补税,可另有第59节错误申报及优惠滥用罚则。
许可、代理及持续状态
TradeNet使用相关MES许可,Message Type为IN-NON-PAYMENT(INP)、Declaration Type为APS、收货代码ARCS。IPM进口须用Exemption许可而非MES。经myTax Portal管理最多二十申报代理,用户须Corppass GST Tax Matters准备或批准权限,并对代理全部许可负责。条件持续满足期间ARCS有效,可定期审计;ACAP通常减少检查,除重大异常。GST问题经IRAS Contact Us,本版IPM许可联系海关+65 6355 2000或customs.gov.sg。
取消注册义务
取消GST注册自动终止ARCS前,须完成客户合同义务并不再持ARCS客户货物。最后注册日自有应税进口资产存货,不含IPM,超过S$10,000可须最终视同销项税。33(2)、33A进口或33B再进口按各指南退出规则。不能为了清账把客户寄售货物当自有资产处置。
附录2:2024年3月供应及归属
贵金属聚合商报告总供应S$600万:本地非IPM S$100万、反向征税服务S$50万、自有出口S$200万、海外客户IPM返回出口S$100万、自有新IPM首次S$50万、普通再售S$50万及海外客户本地交付S$50万。直接可抵A S$72,000加D S$4,500加F S$1,800等于S$78,300。E本地IPM再售运输S$900不能抵;B免税IPM采购无GST,C直接送炼进口暂缓。下表保留全部十项费用归属。
| 项目 | 费用 | 原文进项税 | 抵扣 |
|---|---|---|---|
| A | 非IPM采购S$800,000 | S$72,000 | 应税或首次直接,全额 |
| B | IPM采购进口 | 无GST | 无税无进项 |
| C | 进口直接送炼 | 暂缓 | 暂缓无已付进项 |
| D | 炼制费S$50,000 | S$4,500 | 首次直接,全额 |
| E | 本地再售IPM运输S$10,000 | S$900 | 直接免税,不抵 |
| F | 出口IPM存储S$20,000 | S$1,800 | 直接应税,全额 |
| G | IPM非IPM混合运输S$10,000 | S$900 | 残余 |
| H | 办公室租金S$500,000 | S$45,000 | 残余 |
| I | 发行股份律师费S$50,000 | S$4,500 | Regulation33进项计公式 |
| J | 反向征税进口IT服务 | S$40,000 原文所印 | 残余,原数差异见正文 |
附录2:残余计算及原文差异
原文从申报供应剔S$100万海外返回出口及S$50万反向征税服务,分母S$450万,分子S$300万应税加S$50万自有首次,S$350万除S$450万四舍五入为78%。原算式为G S$900、H S$45,000、I S$4,500、J S$40,000合计乘78%,得S$70,512,再加直接S$78,300,总S$148,812。不过,2024年9%例子中S$50万进口服务对应J却印S$40,000而非S$45,000。这里忠实解释印列计算,并非已调和的9%计算;实际须核税票期间,不能把该不一致金额当税率规则。
修订沿革
2013年按法规调整资格抵扣;2014年纳入自该年1月1日起补税规则,并澄清首次销售及2015年1月33B改变。其后更新代理、2020反向征税OVR、SCTP名称与认证链接、2023低价值货物及8%例子、2024年9%。2026年1月澄清ASK或ACAP申请续期。各历史生效日期不同于最新封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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