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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GST:寿险、一般险、再保险、佣金及索赔完整指南

按合同、直接受益人与中介安排解释免税、零税率及计税时点,涵盖赔偿自付额例子、获批估算、自开票及产品佣金表。

文件发布日期:30 Jan 2026

范围与版本

IRAS第十版发布于2026年1月30日,涵盖保险、再保险、代理经纪及财务顾问。直接保险通常按现行税率征税,本版为9%,除符合免税或国际服务零税率。获准经营的“life business”不同于“life policy”;经营寿险业务的公司亦可发行应税长期意外或健康产品。处理依合同实质,不能只看营销名称。

寿险及附加险

寿险合同供应或所有权转移,按第四附表第一部分第1(l)段免税,附带保单及行政费亦可能免税。包括储蓄寿险、终身寿险及合资格投资连结保单。独立长期意外或医疗保单不因此成为寿险。个人寿险所附非寿险附加险视为附带,整笔保费免税;团体寿险仅寿险部分免税,医疗或意外附加险不共享处理。经纪安排费用是独立应税供应。

离岸寿险及行政宽免

海外合约直接惠及海外人士,可按第21(3)(j)节零税率。离岸寿险业务中,按MAS指引可列为岸内业务的保单,行政宽免允许视免税而非零税率;原文相关离岸业务上限为不超过S$500万。这是简化分类的宽免,不代表所有海外寿险一概免税而不能零税率。

一般保险及国际运输

机动车、火险、意外、健康、工伤、专业赔偿及忠诚保证等通常应税。第21(3)(c)节可对与国际客货运输相关的直接保险零税率,包括合资格海空货运、商业船体或机体保险,以及可识别国际旅程的旅行保险。非运输用途游艇、驳船或小艇船体险不据此符合。自2010年7月1日起,合资格无目的地邮轮的船体保险亦可适用。海外就业留学或境外医疗保障,不自动等于国际旅行保险。

直接保险其他零税率条款

第21(3)(e)节适用于直接相关的海外土地或改良物保险;(f)适用于服务时位于海外的货物。第(h)节针对贷款或信用风险、直接关系货物出口或境外地点间移动的直接保险,例如出口信用险,不适用再保险。第(g)节须海外保单持有人,并直接关系拟出口货物。资产或运输条款须核实实际关联及地点,不能只笼统说保障“在海外”。

第21(3)(j)节、受益人与个人居住

第(j)节须海外合约,直接惠及作业时在境外的海外人士,或自2020年起本地GST注册人士,且不能直接相关新加坡土地或货物。寿险中被保险人不视为直接受益人;一些一般保险如董事个人责任险,可能同时直接惠及被保险人及保单持有人。新加坡住宅地址通常表示个人属本地。多地址海外工作或学习者,只有连续至少一年在海外、有固定境外住处,且海外工作并非新加坡雇佣附带任务时,才可接受属海外;短期假期或合理回访不单独中断一年。本地持有人保障海外股权或贷款损失,不因资产海外便满足(j)。

反向征税及抵扣

自2020年起,不能全额抵扣的保险公司或GST集团,可须对进口服务反向征税,相应进项税按正常规则抵扣。自2023年起亦涵盖从本地或海外商家、平台及转运商取得的进口低价值货物,不论供应方注册状态。直接归应税供应的低价值货物可按规则排除,但所有进项税均用固定抵扣率或特殊公式时,不能用这项排除。因此须核范围与抵扣方法,不能认为反向征税全部可抵扣。

保费时点及中介代收

一次性保费在开票或收款较早时计税;实际要求付款的文件如借记通知可构成发票,销售订单、形式票、对账单或索款函通常不构成。分期保费按每期到期日或实际付款较早时计税。中介收到持有人保费即视保险公司收到,即使尚未汇交;中介须及时通知,确保应税保费列正确期间。

获批估算:2024年示例

代收报告滞后导致无法准确申报时,可按第60条书面申请批准公式估算销项税,并于下一期调整。原例2024年1至3月保费S$90,000、开票落后一月,6月估保费S$30,000、GST S$2,700;4至5月实际S$75,000、GST S$6,750,因此季度第1栏S$105,000、第6栏S$9,450。之后6月实际为S$40,000及GST S$3,600时,7至9月先减已估S$30,000及S$2,700,再加实际S$40,000及S$3,600。9月新估数以4至6月实际月均为基础。估算须获批,不能自行据此延迟计税。

现金赔偿、机动车费用及寿险佣金

指南引用另份现金赔偿及机动车费用指南,说明现金赔偿视同进项税及机动车费用抵扣均须符合该指南条件,并非一概可抵扣。销售给本地人士寿险的佣金或奖励GST,在须直接归属进项税的公司中,直接归免税供应,不可抵扣。所有进项税均用特殊抵扣公式的保险公司不适用该直接归属结论,应按获准公式处理。

保费退款及投资连结保单

保险事故、未索赔或达最低年期后终止而退款,通常不能减原保费及销项税。与续保关联并抵新保费的退款,可视折扣,对净续保费计GST。合资格ILP在主要目的为寿险、投资始终与寿险配套且符合Insurance Act寿险定义时,视一项免税寿险供应。相关基金管理、退保及赎回费,尽管单列或通过减少基金单位结算,仍是免税合同的附加对价。

保险自付额:三种开票链

维修方向未注册持有人开S$1,500含税票,保险公司承担超过S$500自付额的费用时,S$1,000赔偿属现金支付,持有人不能抵GST。保险公司自己与维修方订约并付全额S$1,500时,其向持有人收S$500自付额是应税服务;是否含税依保单,含税用9/109,未含用9%。若维修方有两份服务合同,可分别向保险公司开S$1,000、向持有人开S$500,均应税,向持有人所收自付额视含税。须先确定合同客户再判断票据链。

第三方追偿及体检费用

受害方保险公司向肇事第三方或其保险公司收回维修费,不构成对其供应,属补偿。体检费回收通常应税,除付款方自己的合同违约造成损失。原文五情形区分:保险公司自行取消而代理无违约;持有人欺诈但向无违约代理收回;首期保费未付但向无违约代理收回;持有人在免费审阅期合法取消并向其收回,以上均应税。代理违反代理协议导致保险公司损失而向该代理追偿,则属补偿,不应税。不能把一人的违约当作向另一无过错方追偿的免税理由。

再保险保费

本地寿险及一般再保险均为免税金融服务。海外合约在符合境外直接受益人作业时位于境外,或自2020年起本地注册受益人的条件下,可按第21(3)(j)节零税率。再保险不视为直接相关土地货物,所以适用(j)路线,不能机械套用直接保险的资产、出口信用或运输条款。

直接保险中介收费及归属

注册中介安排一般或寿险的费用,包括利润佣金、上级佣金及产品付款,向本地服务接收者通常标准税率,向合资格海外接收者零税率。接收者按合同可为保险公司或持有人。只有新加坡机构、在当地成立且无境外机构,或多机构但新加坡机构最直接使用服务的企业,属本地。受雇代理不会仅因卖保单便成为独立GST注册中介。

海外保险公司与本地分支

原文说明新加坡保险业务由MAS许可本地分支经营;风险由海外总部承保,不使其自动成为本地业务服务接收者。向本地分支安排新加坡保单,通常标准税率,即使日常联系绕过该分支。离岸风险保单须查哪实体入账保费、付佣金及安排合同对象:本地分支服务应税,合资格海外保险公司服务可零税率。获MAS准为无牌海外保险商招揽业务者,在全满足条件时可用(j);但另与本地持有人订约并收其费用仍应税。

运输经纪及2023年旅行险差异

合资格海空货运或船体机体险安排费可按第21(3)(c)节。国际旅客旅行险安排费在2023年1月1日前可用该路线,自该日起只能按(j)满足合资格海外合约与受益条件。因此直接旅行险保费可仍按(c)零税率,但向本地客户收的安排佣金应税。不合资格运输保障的佣金,不因产品名为海事或航空便零税率。

非现金佣金及抽奖

以货物或服务收佣金属对价,注册中介按市值计税。达销售目标获得抽奖机会,本身不计佣金税;真正抽中的奖品亦不视为其服务对价。但注册保险公司送货物奖品可须按市值视同供应,除礼物成本不超过S$200或未抵购入进口GST。公司送出与中介收到处理不同;原文另注明2012年10月前礼物规则的历史差异。

再保险佣金及安排费

分入再保险向注册分出人付的佣金,包括上级或利润佣金,再保险公司本地时免税,海外时零税率。分出再保险中,转分保接受方向再保险公司付的佣金,前者本地时免税,海外时零税率。中介安排再保险亦按本地接收者免税、海外接收者零税率处理。这与安排直接寿险佣金应税不同。

佣金时点及净额汇交

佣金在中介开票、保险公司自开票或收款最早时计税。先收款时须三十日内向注册保险公司开税票。代理须全额汇交保费而不能保留佣金时,未提前开票的佣金在保险公司实际支付时收到;可先扣佣金再净额汇保费时,持有人保费一收,佣金即视收到,不能等之后汇交。同一次代收亦是保险公司收保费时点。

不同供应须分开开票

保费与佣金分别对应保险公司向持有人,以及中介向保险公司的服务。各按全额计税,不能只对保费减佣金净额计。保险公司开保费税票,中介开佣金税票,除有效自开票安排。中介代收保费的借记通知不是保险公司税票,须附保险公司票或说明稍后提供。对未注册持有人,保险公司可开印有连续编号的收据,列名称GST号、日期及含GST总额与规定含税价格用语,并保存副本。

自开票及附录示例

保险公司只有完成自查资格清单与声明后,才可为注册现金代理,以及具本人账户的信用代理或经纪自开税票。现金代理无独立本人信托账户并汇交总保费;信用代理经纪保有本人账户,存入扣佣金后的保费。无自开票时按正常中介期限开票。附录1保险票日期为2024年7月1日,列编号、保险公司GST身份、持有人、保单类别期间、S$1,000保费、S$90 GST、S$1,090总额及经纪资料。附录2是经纪代收S$1,090借记通知,明确非税票,保险公司票附后或即将提供。示例身份日期不能作为实际公司资料直接使用。

产品及佣金参考表

下表保留原文产品类别,并区分应税、免税及零税率。每项零税率仍须符合前述具体条款。团体附加险须分开,一般保险亦可能直接惠及与持有人不同的被保险人。应审合同,不能单靠名称或客户国家决定。

保费类别本地客户海外客户
个人寿险及附带附加险免税零税率:21(3)(j)
团体寿险不含附加险;年金;定期寿险;ILP免税零税率:21(3)(j)
工伤保险标准税率原表不适用
新加坡注册车辆险标准税率标准税率
合资格海空货运船体机体及国际旅行零税率:21(3)(c)零税率:21(3)(c)
火灾盗窃:新加坡土地货物标准税率标准税率
火灾盗窃:海外土地货物零税率:21(3)(e)/(f)零税率:21(3)(e)/(f)
公共责任;医疗意外;专业赔偿;抵押权人利益;政治风险标准税率零税率:21(3)(j),须核受益人
再保险免税零税率:21(3)(j)
安排佣金类别本地接收者海外接收者
合资格海空船体机体及货运零税率:21(3)(c)零税率:21(3)(c)
国际旅行:2023年前零税率:21(3)(c)零税率:21(3)(c)
国际旅行:2023年起标准税率零税率:21(3)(j)
其他直接寿险及一般产品标准税率零税率:21(3)(j)
再保险佣金免税零税率:21(3)(j)

版本沿革与查询

2014年调整被保险人受益、非现金佣金及收据;2016年处理海外保险商本地分支。时点及自开票修订在沿革表列2017年2月,但封面第四版历史列2018年2月,原文日期内部不一致。2019年9月纳入2020反向征税受益规则,2022年8月加低价值货物,2023年1月加旅行安排差异及8%例子,2024年1月用9%。同年8月加入寿险佣金进项税处理。本篇保留2026年1月封面日期,沿革表本身止于2024年8月。问题可通过IRAS官网Contact Us的GST渠道查询。

官方来源

本文依据官方 PDF 的实质内容独立整理,涵盖相关条件、办理步骤及附录。原文链接用于核对官方措辞;文件日期与后续修订须另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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