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变化与工作安排
非公民子女一般按符合资格的《雇佣法令》享 12 周。出生后 12 个月内取得公民身份并达到 GPML 条件时,仅可从符合日期起享用未失效剩余假,并在满 12 个月前用完。MOM 例子:2013 年 8 月 10 日出生、2014 年 2 月 10 日成为公民、此前使用不超过 8 周,经同意可在 2014 年 8 月 9 日前用剩余 8 周灵活假。
特殊情况
母亲国籍本身不排除 12 周《雇佣法令》产假或公民子女的 16 周 GPML。单身未婚母亲可符合最多 16 周。合同、临时与兼职按同样条件,正常排班日按总薪资率支付;试用员工分娩前服务至少 3 个月同样可符合。
| 情况 | 安排 |
|---|---|
| 双胞胎/三胞胎 | 按一次分娩,不按婴儿数倍增 |
| 早产 | 符合资格时从出生日开始,或双方同意更早开始 |
| 死产或出生后不久死亡 | 完整产假;符合 GPML 的死产计入下次产假子女顺序,否则不计 |
| 终止妊娠或流产 | 无产假,仍在职可使用合资格病假恢复 |
| 产假期间生病 | 不能同时取得有薪病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