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接企业 · 连接机遇 · 连接未来
MOM · EMPLOYMENT PRACTICES

产假资格:十六周与十二周的条件及支付

政府付薪产假(GPML)

公民子女的母亲,分娩前连续受雇至少 3 个月,或连续自雇至少 3 个月并在假期损失收入,可享 16 周。须在 GPML 前至少 4 周通知,或分娩后尽快告知;没有充分理由未通知,付款减半。雇主先支付,再申索合资格政府报销。

现行报销划分
子女顺序雇主承担政府承担
第一或第二首 8 周按总薪资率后 8 周,每 4 周上限 S$10,000,每子女顺序总上限 S$20,000
第三及以后该划分无雇主独立承担段全部 16 周,每 4 周上限 S$10,000,总上限 S$40,000

《雇佣法令》产假

受《雇佣法令》覆盖者一般有 12 周。付薪须在分娩前连续服务至少 3 个月;不足时该 12 周为无薪。首 8 周按通常月薪支付,须满足服务期、分娩时少于两名亲生在世子女,以及至少一周预先通知并尽快告知分娩。首次怀孕为双胞胎或三胞胎,不会取消下次怀孕的 8 周付薪;无合理理由未通知则付款减半。最后 4 周无薪,除非合同另有安排。

未来报销及官方渠道

2026 年国庆群众大会宣布公民子女产假未来在上限内全程政府报销,MOM 表示实施日期与详细资格稍后公布,不能认为已取代上述划分。外籍员工怀孕时雇主须通知 MOM。GPL Portal 及 Made For Families 提供申索及配套细节,法律依据为 CDCA 第 3 部分及《雇佣法令》第 9 部分。

相关主题与办理服务

官方文件与参考资料

官方原文

Maternity leave eligibility and entitlement ↗

浏览雇佣实务主题 →

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