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覆盖与排除
雇佣法涵盖雇佣合同下的本地及外籍、全职、兼职、临时及合约员工,包括按小时、日、月或件计薪者。每周少于 35 小时适用兼职雇佣条例。海员、家政工及法定机构员工/公务员不在雇佣法覆盖内,依合同及其他适用规定。外籍准证员工还涉及 EFMA 下的雇主责任。定期合约员工可另参考三方咨询指引。
第四部分工资门槛
第四部分增加工时、加班及休息日保障,涵盖月基本工资不超过 S$4,500 的体力劳动员工,以及不超过 S$2,600 的雇佣法适用非体力劳动员工;经理及行政人员不适用。基本工资不包括加班、奖金、AWS、生产力奖励、特殊开支报销及所有津贴。
经理、行政人员与体力劳动员工
经理及行政人员职能包括招聘、纪律、解雇、绩效与奖励决策、制定政策及经营管理;具有高等学历、专业技能且雇佣条件相近的律师、特许会计师、医生和牙医等也包括在内。体力劳动员工主要从事手工劳动,包括工匠或学徒、客运商业车辆操作或维护,以及超过一半时间亲自做体力工作的主管。法定例子有清洁、建筑、杂工、机械操作及装配、金属或机械工作者、火车/巴士/货车/客货车司机、火车或巴士检查员,以及在雇主场所计件工作者;海员和家政工仍排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