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与定义
本页法定限制适用于雇佣法第四部分涵盖的员工,不包括经理及行政人员。其他员工的有关安排依雇佣合同确定。一周从周一至周日;工作时间指履行雇主分配职责的时间,不包含准许的休息或用餐时段,雇主不必为这些时段支付工资。
休息与合同工时
一般不得连续工作超过 6 小时而不休息。工作性质要求连续工作达 8 小时时,须安排合计至少 45 分钟的用餐休息。合同工时上限按每周安排区分。
| 安排 | 上限 |
|---|---|
| 每周工作不超过 5 天 | 每日 9 小时或每周 44 小时 |
| 每周工作超过 5 天 | 每日 8 小时或每周 44 小时 |
| 隔周少于 44 小时的安排 | 每周可达 48 小时;连续两周合计不超过 88 小时 |
| 每日不超过 12 小时的轮班 | 任意连续三周平均每周不超过 44 小时 |
平均工时例子与同意要求
40/48/40 小时的每周安排,在第 1–2 周及第 2–3 周均平均 44 小时;40/44/48/40 小时安排,在第 1–3 周及第 2–4 周均平均 44 小时。非轮班员工同意在三周平均上限内每天工作达 12 小时,须书面同意,获解释雇佣法第 38、40 条,并了解每日工时、每周工作天数及休息日。
加班资格、费率与支付期限
加班指超出正常合同工时的工作,不包含休息时间。非体力劳动员工的月基本工资须不超过 S$2,600;体力劳动员工须不超过 S$4,500。体力劳动员工主要从事手工劳动。非体力劳动员工计算基数封顶为月薪 S$2,600 或时薪 S$13.60。加班工资至少为基本时薪的 1.5 倍,须在工资期结束后 14 天内支付;封顶时薪下加班 2 小时为 S$13.60 × 1.5 × 2=S$40.80。
| 工资安排 | 计算 |
|---|---|
| 月薪 | 12 × 月基本工资 ÷(52 × 44) |
| 日薪 | 每日基本工资 ÷ 每日工作时数 |
| 计件 | 每周基本工资 ÷ 当周工作时数 |
最高工时与豁免
一般每日工作上限为 12 小时;事故或事故威胁、维持社会生活或国防安全所必需的工作、机械或设备紧急工作,以及无法预见的工作中断等存在例外。要求每日超过 12 小时至最多 14 小时,或每月加班超过 72 小时,须申请加班豁免;官方列明的特定活动不得豁免。休息日或公共假日工作通常不计入 72 小时,但超过正常每日工时的部分须计入;相关报酬为休息日或假日工资,加上基本时薪 × 1.5 × 加班时数。
休息日安排与工资
每周须提供一个无薪休息日:通常为午夜至午夜,轮班员工可采用连续 30 小时。周日傍晚 6 点前开始的 30 小时休息,即使延续到周一,也算本周休息日。休息日不在周日的,须在每月开始前告知排班。其他无需工作的日子不自动等于休息日;两次休息日之间最多相隔 12 天。只有特殊情形才可强制要求休息日工作。
| 要求方 | 不超过正常每日工时一半 | 超过一半但不超过正常每日工时 | 超过正常每日工时 |
|---|---|---|---|
| 雇主 | 1 天基本工资 | 2 天基本工资 | 2 天基本工资+加班工资 |
| 雇员 | 半天基本工资 | 1 天基本工资 | 1 天基本工资+加班工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