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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工时、加班与休息日:适用条件及计算

适用范围与定义

本页法定限制适用于雇佣法第四部分涵盖的员工,不包括经理及行政人员。其他员工的有关安排依雇佣合同确定。一周从周一至周日;工作时间指履行雇主分配职责的时间,不包含准许的休息或用餐时段,雇主不必为这些时段支付工资。

休息与合同工时

一般不得连续工作超过 6 小时而不休息。工作性质要求连续工作达 8 小时时,须安排合计至少 45 分钟的用餐休息。合同工时上限按每周安排区分。

一般工时安排
安排上限
每周工作不超过 5 天每日 9 小时或每周 44 小时
每周工作超过 5 天每日 8 小时或每周 44 小时
隔周少于 44 小时的安排每周可达 48 小时;连续两周合计不超过 88 小时
每日不超过 12 小时的轮班任意连续三周平均每周不超过 44 小时

平均工时例子与同意要求

40/48/40 小时的每周安排,在第 1–2 周及第 2–3 周均平均 44 小时;40/44/48/40 小时安排,在第 1–3 周及第 2–4 周均平均 44 小时。非轮班员工同意在三周平均上限内每天工作达 12 小时,须书面同意,获解释雇佣法第 38、40 条,并了解每日工时、每周工作天数及休息日。

加班资格、费率与支付期限

加班指超出正常合同工时的工作,不包含休息时间。非体力劳动员工的月基本工资须不超过 S$2,600;体力劳动员工须不超过 S$4,500。体力劳动员工主要从事手工劳动。非体力劳动员工计算基数封顶为月薪 S$2,600 或时薪 S$13.60。加班工资至少为基本时薪的 1.5 倍,须在工资期结束后 14 天内支付;封顶时薪下加班 2 小时为 S$13.60 × 1.5 × 2=S$40.80。

基本时薪公式
工资安排计算
月薪12 × 月基本工资 ÷(52 × 44)
日薪每日基本工资 ÷ 每日工作时数
计件每周基本工资 ÷ 当周工作时数

最高工时与豁免

一般每日工作上限为 12 小时;事故或事故威胁、维持社会生活或国防安全所必需的工作、机械或设备紧急工作,以及无法预见的工作中断等存在例外。要求每日超过 12 小时至最多 14 小时,或每月加班超过 72 小时,须申请加班豁免;官方列明的特定活动不得豁免。休息日或公共假日工作通常不计入 72 小时,但超过正常每日工时的部分须计入;相关报酬为休息日或假日工资,加上基本时薪 × 1.5 × 加班时数。

休息日安排与工资

每周须提供一个无薪休息日:通常为午夜至午夜,轮班员工可采用连续 30 小时。周日傍晚 6 点前开始的 30 小时休息,即使延续到周一,也算本周休息日。休息日不在周日的,须在每月开始前告知排班。其他无需工作的日子不自动等于休息日;两次休息日之间最多相隔 12 天。只有特殊情形才可强制要求休息日工作。

按要求工作的一方区分休息日工资
要求方不超过正常每日工时一半超过一半但不超过正常每日工时超过正常每日工时
雇主1 天基本工资2 天基本工资2 天基本工资+加班工资
雇员半天基本工资1 天基本工资1 天基本工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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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文件与参考资料

官方原文

Hours of work, overtime and rest da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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