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年龄与资格
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最低退休年龄为 64 岁,再雇佣年龄为 69 岁。雇主须为符合资格者提供再雇佣,不得因年龄解雇员工。资格包括公民或 PR 身份、表现令人满意及医学上适合继续工作;55 岁或之后获聘者须在满 64 岁前为该雇主服务至少两年。
| 出生日期组别 | 退休年龄 | 再雇佣年龄 |
|---|---|---|
| 1958 年 7 月 1 日至 1960 年 6 月 30 日 | 62 | 69 |
| 1960 年 7 月 1 日至 1963 年 6 月 30 日 | 63 | 69 |
| 1963 年 7 月 1 日起 | 64 | 69 |
合同与协商
首份合同从适用退休年龄的生日开始,例如 2026 年 8 月 1 日满 64 岁,就从该日开始。合同应至少一年,并逐年续至 69 岁。工资和福利调整须依据新职责等合理因素,公平协商。雇主应至少在满 64 岁前六个月开始讨论,退休前三个月发出聘用安排,并至少提前三个月通知不符合资格者。员工应尽早说明偏好,并考虑合理调整。
由其他雇主再雇佣与 EAP
充分审视所有内部方案后仍没有适合岗位,雇主须安排双方同意的再雇佣义务转移,或提供一次性就业援助金(EAP)。转移须新雇主和员工同时同意。员工拒绝新雇主安排,不失去向原雇主取得 EAP 的资格。EAP 是最后选择,用于衔接另找工作的期间;雇主也应提供就业安置协助。
| 情况 | 工资倍数 | 最低金额 | 最高金额 |
|---|---|---|---|
| 一般 EAP | 3.5 个月工资 | S$6,250 | S$14,750 |
| 自 64 岁起再雇佣至少 30 个月 | 可考虑 2 个月工资 | S$4,000 | S$8,500 |
兼职再雇佣与较高内部年龄
兼职再雇佣须遵守适用的工资、医疗及其他福利原则;EAP 上下限可按每周工时相对全职工时比例调整。雇主可使用兼职再雇佣补助。采用较高内部退休或再雇佣年龄的雇主,应写入雇佣文件并说明争议求助渠道。
职业规划、工作重设计与医疗福利
建议从 45 岁起采用结构化职业对话,SNEF 指南提供资源。适合年长员工的工作重设计及企业人力转型支援可促进继续任职。将医疗福利调整为额外 MediSave 或弹性福利,可支持 MediShield Life、Integrated Shield 保费及离职后的医疗保障。
争议渠道与证据
先与雇主或工会协商。未获再雇佣、资格争议、没有岗位或再雇佣期间被解雇,应在离职后一个月内在线通知劳工总监。认为条款或 EAP 不合理,可在离职后六个月内向 TADM 求助,并提供争议说明、证明文件、姓名和联系方式、职位、职责、服务年资及获提议条款。
相关主题与办理服务
相关文件与参考资料
- Retirement and Re-employment Act (RRA) ↗ 政府官网资料
- 阅读全文 → · Tripartite Guidelines on Re-employment of Older Employees ↗ PDF
- 阅读全文 → · sample consent form for re-employment by another employer ↗ PDF
- 阅读全文 → · Structured Career Planning Guidebook ↗ PDF
- Enterprise Workforce Transformation Package ↗ 政府官网资料
- notify the Commissioner for Labour online ↗ 政府官网资料
- TADM ↗ 参考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