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登记门槛与负责收税的供应商
境外企业全年全球营业额超过 100 万新元,且向新加坡提供的 B2C 远程服务及低价值货物超过 100,000 新元时,通常须登记。B2C 也包括未登记 GST 的企业客户,并非仅指个人。简化的仅缴税制度要求收税及缴税,与一般进项税抵扣不同。
低价值货物须符合所在地、空运或邮寄、价值及排除条件,400 新元测试按规定在销售时应用。平台经营者及转运商可能被视为供应商,并须计入相关供应。应确定实际负责收税的一方,不能假定永远由境外原商家负责。
官方来源
本文为恒信集团依据官方英文资料独立整理的简明导读,非完整文件转载。完整条件、例外及后续更新请以所附原文为准。
查看官方网页原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