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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关系:工会认可、集体协商与争议调解

工会认可与集体协议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支持集体协商、调解、仲裁及个人三方调解。员工工会协商前须按认可规例获得雇主认可,之后成为所代表员工的独立谈判机构。任一方可邀请谈判,接收方须接受并尽早展开;集体协议有效 2–3 年,签署后一周内须向 IAC 申请认证。

调解与仲裁

企业内谈判失败时,工会或雇主可通过 IROL 通报,MOM 在接获后 14 天内安排调解。仍无法解决时,可最后转交 IAC。劳资关系指导意见鼓励合作、友好解决及相互信任。认为无合理理由被解雇的员工,可在一个月内通过工会向部长申请复职。

经理与主管代表权

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基层工会可为经理主管申请集体代表认可,并按相关指南协商范围。不符合集体代表资格者,可在解雇上诉、裁员补偿、合同违约、受报复及再雇佣五项事务获得有限个人代表。资格争议可由 MOM 调解,此处 executive 指管理或主管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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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文件与参考资料

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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