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日期与主要改变
修订于 2019 年 4 月 1 日生效,适用于原有及新聘员工。核心保障扩展至基本月薪超过 S$4,500 的经理及行政人员;第四部分非体力劳动员工门槛扩至 S$2,600;不当解雇审理移至 ECT。原文用于说明制度过渡,涉及旧制度的描述应按历史背景阅读。
保障与排除范围
核心规定涵盖年假、有薪假日和病假、及时支付工资及不当解雇保障。海员、家政工和公务人员仍排除,由其他制度规范。第四部分仍区分不超过 S$4,500 的体力劳动员工及不超过 S$2,600 的非体力劳动员工。
索赔与参考文件
不当解雇索赔先在 TADM 登记及调解,未解决者再进入 ECT,与工资索赔途径衔接。雇主须将雇佣条件与修订后的法律对应。目录保留修订图解、指南及 2018 年 11 月 20 日公告。

